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12篇)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是在执行程序中常见的一种法律文书,通常用于诉讼中需要增加被执行人或确认被执行人身份的情况。申请书需包括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理由及证据等要素,具有法律效力。通过撰写规范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可以更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并推动案件顺利进行。让我们一起详细了解如何撰写这一重要法律文书吧!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12篇)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1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XX,男,1985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XX16号。身份证号:411XXXXXXX

申请事项:申请追加张XX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

事实和理由:

XX有限公司诉河南XX贸易有限公司、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豫0105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XX有限公司已经申请贵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豫0105执XX号。目前该案已经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履行被贵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认为,河南XX有限公司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而张XX作为河南XXX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其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应当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张自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望依法准许!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2

申请人:

住所:

负责人:

职务: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曾依据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XX)西碑证经字第2332号执行证书,于XX年11月3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b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执行,故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XX)碑执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并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示明债权人可以凭此证书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处置其位于西安市xx路x号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时,其股东陕西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非法侵占公司的资产折价款,滥用股东权利,对申请人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

1998年11月,程xx将位于西安市xx路1号的在建工程折价750万元作为其在被执行人a公司【原a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出资,成为该公司原始股东。XX年1月23日朱xx的所有股权成为a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将该公司更名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同年3月15日,xx公司受让原始股东梁xx的所有股权和朱xx892万元股权成为该公司控股股东,曾作为实物出资的在建工程也随之转到朱xx名下。XX年8月12日,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依然为xx公司和朱xx。可见,折价750万的在建工程依然作为注册资本金而存在。

从XX年开始,xx公司与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在广东雪花新世界联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纠纷,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XX)陕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XX)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雪花新世界项目中的建筑物被折价由xx公司受偿,由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支付折价款15299910元,其中不动产价值1186.871万元,已经支付过230万元。虽然该实物折价款依法由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受偿,但它作为a公司注册出资的性质一直没有改变。所以,xx公司应立刻将该款项作为注册资本金交付于a公司,已完成全额出资的股东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被申请人xx公司却在处置a公司财产时滥用股东权利,将230万元作为向阳公司注册资本的折价款据为己有,抽逃出资,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中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依法申请追加陕西陕西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xx分社的债务。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3

申请人:何某,女,xx年x月x日生,住所:xx,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__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月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

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4

申请人:x公司,住所地山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申请人:,男,成年,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申请人:,男,成年,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申请人:,男,成年,住北京市密云区村

被申请人:,住所地北京市(西侧一楼室)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住所地同上。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x公司与x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高唐县人民法院判决,判决x公司公司支付申请人货款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申请人依据该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经法院调查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并未足额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全面出资,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法申请追加上述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x公司公司对申请人的债务。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公司

20xx年7月2日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5

申请人:北京xx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

住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20__年初搬迁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6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出生

x族

住xx市xx

居民

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xxxx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xx

地址:xx经济开发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被执行人xxxx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x与被申请人xxxx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已经(xxx)临仲裁字第xx号裁决书,该裁决书也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以(xx)临执字第xx号立案受理,鉴于被执行人公司尚有多处房产,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提出本申请,望予以支持。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7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联系方式:xx。

被执行人:某家居商店。住所地:珠海市某某商场5层1234室,联系方式:xx。

追加被执行人:严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联系方式:xx。开户人名称:严某,开户行名称:交通银行莆田市分行营业部,账户号码:xx。

申请事项:申请追加严某为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劳人仲案字【20xx】1433号之终局裁决的被执行人,并执行严某名下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某家居商店(个体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xx年xx月xx日经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劳人仲案字【20xx】1433号之终局裁决的.被执行人,某家居商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动经济补偿金16422元。由于某家居商店未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xx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xx区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立案执行。

个体工商户只是公民从事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财产和收入归个人或家庭所有,其个人或家庭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严某作为珠海市映日家居店的法人代表,应承担该裁决结果的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申请执行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追加对严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执行严某名下的财产,望贵院予以支持。

xx区人民法院

提交人:

日期: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8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电话。

申请事项:追加杜xx、张xx(杜xx的妻子)为被执行人。

事实和理由:

根据福xx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xxx四号民事原告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债务人xxx实施强制执行。

经贵院查实,xx有限公司已于20xx年11月24日因不按照规定吊销年检已被工商电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借款的58%,即1895695.2元。

《公司法》第三十五一条第(四)款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停或者被撤销”的公司,应当由股东组成清算组;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还新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借款人。”据此,xx控股有限公司在被吊销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通知申请人(债权人)申报债权。但迄今为止,该公司既未成立清算组,也从未来函申请人申报应聘者债权,明显存在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联营公司的客观故意。《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私利破坏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杜xx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应对该公司拖欠我司42%的工程欠款,即1372744.8元承担连带责任。

xx有限公司章程载明,杜xx的妻子张xx在该公司持股比例为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就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联合债务处理。”婚姻生活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姊弟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亲属配偶占有时,未婚可以增订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即应当依法追加杜xx及其妻子张xx为被执行人。

基于该些实事和理由,申请人谨向贵院新增申请追加杜xx、张xx为本案被执行人。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9

申请人:刘__,男,20__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北京荣兴宝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驿亭保康县歇马镇韩家坪村__组,电话____

被申请人:房__,女,20__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______,汉族,北京__起重设备租赁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装卸人,住北京市__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曾依据京通劳仲字(20__)第3746号裁决书,向通州区人民法院申领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北京__吊挂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__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是有其法定代表人房__个人出资50万元于20__年10月成立的自然人独资企业。20__年4月1日,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随即向通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领劳动仲裁,被执行人为了逃避责任,采取故意不按规定不参加公司年检,致使被执行人于20__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司管理局通州区分局吊销公司营业执照。

申请人认为,乙方作为公司出资人的唯一出资人,也是公司唯一清算责任人,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而采取故意不按规定不参加公司年检,坐等证照被吊销,在未组织清算托管的情况下隐匿、转移企业财产;进而逃避债务,属于典型的滥用中小股东权利,也对申请材料的债权造成了惨重严重损害。故根据“执行人扩张理论”,申请人现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法人的’股东不现在按《公司法》而致规定组织清算致使公司财产流失、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清的情形,特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申请驳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股东房泽荣为被执行人,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

__年__月__日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10

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__路信用分社

住所:西安市__路31号

负责人:刘_职务:主任

被申请人:陕西__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__

公司地址:西安市__路1号__大厦6层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曾依据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__)西碑证经字第2332号执行证书,于20__年11月3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陕西__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B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执行,故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__)碑执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并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示明债权人可以凭此证书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陕西__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公司”)在处置其位于西安市__路__号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时,其股东陕西__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公司”)非法侵占公司的资产折价款,滥用股东权利,对申请人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

20__年11月,程__将位于西安市__路1号的在建工程折价750万元作为其在被执行人__公司【原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出资,成为该公司原始股东。20__年1月23日朱__受让程&&的所有股权成为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将该公司更名为陕西__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同年3月15日,__公司受让原始股东梁__的所有股权和朱__892万元股权成为该公司控股股东,曾作为实物出资的在建工程也随之转到朱__名下。20__年8月12日,陕西__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陕西__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依然为__公司和朱__。可见,折价750万的在建工程依然作为注册资本金而存在。

从20__年开始,__公司与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在广东雪花新世界联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纠纷,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__)陕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__)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雪花新世界项目中的’建筑物被折价由__公司受偿,由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支付折价款15299910元,其中不动产价值1186.871万元,已经支付过230万元。虽然该实物折价款依法由__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受偿,但它作为__公司注册出资的性质一直没有改变。所以,__公司应立刻将该款项作为注册资本金交付于__公司,已完成全额出资的股东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被申请人__公司却在处置__公司财产时滥用股东权利,将230万元作为向阳公司注册资本的折价款据为己有,抽逃出资,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中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依法申请追加陕西陕西__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陕西__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__分社的债务。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__路分社

20__年__月__日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11

申请人:周__,男,汉族,出生于20__年_月_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王__,男,汉族,出生于20__年_月_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潘__,女,汉族,出生于20__年_月_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王__,男,汉族,出生于20__年_月_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___、潘__、王__为四川省县人民法院(2014)__执字第__号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甘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__民初字第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甘__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申请人周长伟借款40000元,并从2013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直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__元,由被告甘__承担。

被告甘__之夫王__遗留了一套为位于__县_住房,现申请人已向__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房屋,已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被申请人王__、潘__、王__都有继承该房屋的权利,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__、潘__、王__为四川省县人民法院(2014)__执字第__号的被执行人,望批准!

申请人:__

20__年__月__日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12

申请人:

系拟强制执行房产的实际所有人。

请求事项:

终止执行对x市x区路弄号602室房产的拍卖、执行程序。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

贵院于20xx年3月x日查封了上述被执行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xx年3月x日前履行义务。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也无从知晓被执行人是否收到。事实上被执行人自20xx年6月x日已被羁押于x市看守所,后被移送至监狱。鉴于被执行人无法以正常人的身份去接受通知及履行此义务,故提请法庭查证当时送达的地址及签收人,以确认被执行人是否真正收到过此告知,及是否有不履行此义务的故意。如果草率认定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此义务而作出强制拍卖其房产的决定,是对被执行人极大不公平,也是对申请人合法财产的极大侵害。

二、拟强制拍卖执行的x市x区路弄号602室房产,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前属于共有财产,离婚后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强制拍卖该房屋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上海市x区路弄号602室的房屋本是1996年双方准备结婚时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且当时因为被执行人工作刚刚起步,买房的大部分资金还是申请人筹集的。证据4所示的动迁协议提到的补偿款,其中x元也是双方共同出资的。即此房产的增值部分至少有x元这一半的份额确定属于申请人所有。

(证据1:付款单据)

20xx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感情破裂及其它纠纷协议离婚,为了儿子自愿放弃他份额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只保留了居住权,因房产证被债权人扣押而无法进行过户,但这并不影响该房屋的所有权已实际转让。故路弄号602室房屋目前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

(证据2:自愿离婚协议书)

至于该房屋是否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申请人认为该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其一,根据()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有理由认定该房屋并未进行抵押。当时辩护人已在当庭请求法庭认定此房屋抵押有效,并折价扣除相应数额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法庭并没未确认此房屋抵押有效,还是将该房屋折价款列为非法集资。其二,被执行人当时主动找该债权人拟将此房屋转让或以抵押的方式归还一部分款项,并将房产证交出,但该债权人并未同意,也没有去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所以此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

另外,有人主张被执行人无权私自将此房屋进行处置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上认定犯罪的主体是被告单位,即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个人。至今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公司负债经营的情况下,其法人无权处置自己的私人房产。

三、执行此房屋拍卖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

1、()执刑字第号《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是()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其判决如下所示:一、被告单位x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二、……三、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责令退赔尚未退赔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证据3:x市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初字第号第6、7页)

在第三条中明确写明是将“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而上述被执行房屋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1995年左右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系被执行人个人合法财产,不应被强制拍卖。

(证据4:x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拆迁补偿时间为20xx年x月x日,而集资行为发生在20xx年x月,表明此房屋并非是违法所得购置的房屋,为其合法私有财产)

2、另外,()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单位犯罪,即刑事判决书所列的被告单位:x有限公司,被责令退赔的义务人也应是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被害人应该提请贵院去查封并清算x公司来追讨损失,强制拍卖唯一私有财产并无法律依据。

3、依据人民法院报理论版《刑法第六十四条作出的判决执行问题》一文的观点,认为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刑事判决其仅表明国家对犯罪有关财物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并非是确定一种具体的刑罚,也非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具体裁判,该判决不具有执行的效力。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规定》)才未将刑事判决书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

《执行规定》第2条第(1)项将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将具有“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书明列其中,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

四、位于x市x区路弄号402室的房产根本没有被执行人份额。即x区路弄号402室为申请人的个人财产。

20xx年此两套房屋基本上是同时进行拆迁,根据有关拆迁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只能在一处享受拆迁政策,所以他选择了x市x区路弄号602室的房产。x区路弄号402室这一套房屋不管动迁协议上有没有他的名字,补偿的面积都不会发生变化。即根本没有他的份额,况且他并没有在动迁协议上签字。后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动迁协议上更没有保留他名字的必要。且动迁协议当然以发生更改后的最新协议为合法有效。

(证据5:x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等),拆迁补偿时间为20xx年x月x日,与路弄号602室的拆迁几乎同时进行。且被执行人未签字,修改处有x市x区x镇人民政府的盖章确认。)

五、拟强制拍卖执行的位于x市x区路弄号602室房屋,是被执行人唯一住所。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早已离婚,被害人所提供的x市x区路弄号402室房屋是申请人的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没有关系。所以路弄号602室是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所。如果强行继续拍卖程序将至被执行人无处可住,无家可归。尤其是在他出狱后会同时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与社会压力,对已稳定的社会关系将产生巨大影响,其必会造成不安定不和谐的社会影响。

六、被执行人还有一个未成年儿子需要抚养。

20xx年申请人与离婚,儿子时年10岁。当时约定由申请人抚养,被执行人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但至今一分未付。如果法庭定要不认可申请人所述,继续强制处置被执行人所存的唯一财产,也提请法庭考虑此因素,扣除8年共计96000元抚养费以供抚养儿子为盼!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及拍卖程序,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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