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模板一(通用简式)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名称/姓名:[申请人全称/姓名]
住所地/住址:[申请人注册地址/常住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身份信息:[姓名、职务 /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如无则不填]
律师事务所及地址:[律所名称及地址,如无则不填]
联系电话:[代理人电话,如无则不填]
被申请人:
名称/姓名:[被申请人全称/姓名]
住所地/住址:[被申请人注册地址/可查知的地址/常住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身份信息:[姓名、职务 / 身份证号码,尽可能提供]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尽可能提供]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地址,尽可能提供]
仲裁协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年份] 年 [月份] 月 [日期] 日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编号:[合同/协议编号,如有])第 [具体条款号,例如:第十五条] 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全称,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或根据实际情况描述独立的仲裁协议)
仲裁请求:
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款项性质,例如:货款/工程款/服务费/违约金/赔偿金] 共计人民币 [具体金额数字] 元;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自 [起算日期,例如:应付之日/违约之日] 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 [利率标准,例如:合同约定利率X%/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计算的利息/资金占用费;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办理本案而支出的 [费用类型,例如: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共计人民币 [具体金额数字] 元(暂计/具体金额);
4. 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注:根据具体案情增删或修改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详细陈述争议发生背景、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争议焦点、被申请人的违约/侵权事实、申请人提出请求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客观清晰,重点突出,逻辑严谨。)
(一)合同/协议背景及主要约定:
简述双方建立商事关系的背景,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特别是与争议焦点相关的条款(如付款条件、履行标准、交付时间、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
(二)合同履行情况及争议发生:
描述合同生效后的履行过程。申请人如何履行了己方义务(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等),被申请人履行义务的情况,特别是被申请人未能按约履行义务的具体事实(如未支付款项、交付货物不合格、未完成工作、违反保密义务等)。明确指出争议何时发生,双方就争议进行沟通交涉的过程(如有)。
(三)被申请人的违约/侵权行为及其后果:
具体分析被申请人的行为如何违反了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构成违约或侵权。详细说明该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预期利益损失等),并阐述损失与被申请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依据:
结合上述事实,引用相关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论证申请人所提各项仲裁请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说明请求金额的计算方式和依据。
(五)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再次确认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约定由指定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因此申请人有权依据该协议提起仲裁。
证据:
为支持申请人的主张,现提交如下证据材料(详见证据清单):
1. [证据名称一,例如:《XX合同》] (证明:合同关系及相关约定)
2. [证据名称二,例如:银行转账凭证/发票] (证明:申请人已付款/被申请人未付款)
3. [证据名称三,例如:交付单据/验收报告/质检报告] (证明:货物交付情况/质量问题)
4. [证据名称四,例如:往来邮件/函件/会议纪要] (证明:沟通交涉过程/被申请人承认事实/违约事实)
5. [证据名称五,例如:损失计算明细/评估报告] (证明:损失金额及计算依据)
6. [证据名称六,例如: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7. [证据名称七,例如:被申请人主体信息查询记录]
8. [证据名称八,例如:律师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 (证明:维权成本)
(注:根据实际情况列明主要证据及其证明目的)
此致
[仲裁委员会全称]
申请人: [申请人全称/姓名] (盖章/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签名,如适用)
[日期: 年 月 日]
仲裁申请书范文一:买卖合同货款纠纷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名称: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号XX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0755-xxxxxxxx
电子邮箱:legal@jiatech.com
委托代理人:张三,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号XX中心X层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申请人:
名称:乙精密制造(东莞)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信息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联系电话:0769-xxxxxxxx (尝试联系)
电子邮箱:[暂缺]
仲裁协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签订的《电子元器件购销合同》(合同编号:JZ-20230315)第十八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该院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请求:
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500,000元;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拖欠货款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每日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5,000元;
4. 请求裁决本案全部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合同背景及主要约定:
申请人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与销售的公司,被申请人是一家电子元器件生产商。为满足生产需要,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采购一批特定型号的芯片。双方经协商,于2023年3月15日签订了《电子元器件购销合同》(合同编号:JZ-20230315)。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采购型号为ABC-123的芯片共计10,000片,单价50元/片,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全部货物送达申请人指定仓库,并经申请人验收合格。合同第六条约定,申请人应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即2023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至被申请人指定账户。合同第十条约定,若申请人逾期支付货款,应按逾期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二)合同履行情况及争议发生: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按约于2023年5月28日将10,000片型号为ABC-123的芯片运抵申请人指定仓库。申请人于2023年6月5日组织技术人员对该批芯片进行了抽样检验,并出具了《收货检验报告》(编号:QC-20230605),确认货物数量、型号与合同约定一致,质量符合合同附件约定的技术标准,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人应于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全部货款500,000元。
然而,直至今日,虽经申请人多次催告(包括但不限于2023年9月15日发送的《付款催告函》邮件、2023年10月10日电话沟通录音证据),被申请人仍未支付任何货款。被申请人在沟通中并未对货款金额及支付义务提出任何异议,仅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支付。
(三)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及其后果:
被申请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货款。
同时,根据合同第十条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被申请人还应承担自逾期之日(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导致申请人无法按时收回资金,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经营和资金安排,给申请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四)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依据: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电子元器件购销合同》的约定,特提出前述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拖欠货款500,000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聘请了律师处理本案,产生了律师费25,000元,该费用系因被申请人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根据仲裁规则及公平原则,本案仲裁费用亦应由违约方被申请人承担。
(五)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双方在《电子元器件购销合同》第十八条明确约定了通过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解决争议,该仲裁条款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证据:
1. 《电子元器件购销合同》(合同编号:JZ-20230315);(证明合同关系及权利义务约定)
2. 《送货单》及申请人签收记录;(证明被申请人已交付货物)
3. 《收货检验报告》(编号:QC-20230605);(证明货物已验收合格)
4. 申请人开具给被申请人的发票复印件;(证明货款金额及申请人已履行开票义务)
5. 2023年9月15日发送给被申请人的《付款催告函》邮件截图及送达回执;(证明申请人已催告)
6. 2023年10月10日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电话沟通录音文字整理稿及录音文件(将按仲裁庭要求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承认欠款事实)
7.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
8. 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被申请人主体信息)
9. 《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律师费支出)
10. 违约金计算明细。
此致
深圳国际仲裁院
申请人: 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王某某
日期:2024年 月 日
仲裁申请书范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名称: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院X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010-xxxxxxxx
电子邮箱:info@bingconstruction.com
委托代理人:钱某,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XX街XX号XX大厦X层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被申请人:
名称: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XX广场X座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总裁
联系电话:010-yyyyyyyy
电子邮箱:contact@dingrealestate.com
仲裁协议:
申请人(作为承包人)与被申请人(作为发包人)于2021年5月10日签订的《XX商业中心项目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号:京建合备XXXXXX)第25.1条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在书面提出争议后三十(30)天内未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请求:
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人民币15,000,000元;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拖欠工程款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或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因其违约导致申请人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如材料堆放费、机械租赁费、人员窝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00,000元(暂计);
4. 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律师费(人民币XX元)、保全费(如有)等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合同背景及主要约定:
被申请人作为“XX商业中心项目”的开发商,通过招标选定申请人作为该项目主体结构工程的承包人。双方于2021年5月10日正式签订了《XX商业中心项目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号:京建合备XXXXXX)。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暂定为人民币1.5亿元(最终以审定结算为准),工程范围包括XX商业中心1号楼、2号楼的主体结构施工等。合同专用条款第16.2条约定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节点和比例: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结算审定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余款作为质保金。支付申请需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审核确认。约定付款宽限期为收到付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后28天内。
(二)合同履行情况及争议发生: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设计图纸组织施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保证了工程质量和进度。至2023年10月,项目主体结构工程按计划顺利封顶。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5日按合同要求编制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书(第X期)》,申请支付截至主体结构封顶已完成工程价值(经监理初步核定约为1.2亿元)的80%,扣除已支付款项后,本次应支付工程进度款约人民币20,000,000元。该支付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已提交给监理单位及被申请人。
监理单位于2023年10月25日出具了审核意见,确认了申请人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对应的款项。然而,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及审核意见后,仅于2023年11月15日支付了人民币5,000,000元,尚有15,000,000元工程进度款至今未予支付。付款期限(2023年11月22日)已过。
申请人多次通过函件(2023年11月30日、12月15日发函催付)、会议(2023年12月5日项目协调会)等方式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剩余款项,但被申请人始终以集团资金紧张、需优先保障其他项目等非合同约定理由予以拖延。
(三)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及其后果:
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其行为严重违反了《XX商业中心项目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第16.2条的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
被申请人的迟延支付行为,已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资金周转,导致申请人难以支付下游分包商款项、材料供应商货款以及工人工资,部分后续工序被迫放缓甚至停滞,产生了额外的材料堆放、机械租赁、人员窝工等损失。这些损失均是由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依法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四)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依据: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等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XX商业中心项目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之约定,特提出前述仲裁请求。拖欠工程款利息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计算。因被申请人违约造成的各项实际损失,申请人有权一并索赔。为维护合法权益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等维权成本,理应由违约方被申请人承担。
(五)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双方在施工合同第25.1条明确约定了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证据:
1. 《XX商业中心项目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号:京建合备XXXXXX)及附件;(证明合同关系及付款约定)
2. 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等;(证明承发包关系合法性)
3. 《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书(第X期)》及相关附件(工程量确认单等);(证明申请付款的事实及金额依据)
4. 监理单位出具的审核意见/工程款支付证书;(证明应付款项已被确认)
5. 被申请人支付部分款项的银行凭证;(证明已付款及尚欠款金额)
6.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的催款函件及送达证明;(证明催告事实)
7. 项目协调会会议纪要(如有,涉及付款议题部分);(证明沟通交涉情况)
8. 证明额外损失的证据材料(如:与分包商/供应商的合同、催款函、机械租赁合同及发票、现场照片/视频、相关费用计算清单等);(证明损失事实及金额)
9. 申请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及履约能力)
10. 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被申请人主体信息)
11. 《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相关凭证。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赵某某
日期:2024年 月 日
仲裁申请书范文三:技术服务合同服务费纠纷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名称:戊管理咨询(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XX号X幢X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某某 (委派代表:周某某)
联系电话:021-xxxxxxxx
电子邮箱:partner@wuconsulting.com
委托代理人:[暂无 / 律师姓名及律所信息]
联系电话:[代理人电话]
被申请人:
名称:己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XX街道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0571-xxxxxxxx (需核实)
电子邮箱:[需查询]
仲裁协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签订的《市场战略咨询服务协议》(编号:SHWC-HZJB-20221108)第10.2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请求:
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第二期及第三期(尾款)咨询服务费共计人民币700,000元;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拖欠服务费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第一笔350,000元自2023年6月1日起算,第二笔350,000元自2023年10月1日起算);
3. 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合同背景及主要约定:
被申请人是一家寻求拓展新市场业务的公司,为制定有效的市场进入策略,委托在行业内具有专业声誉的申请人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双方于2022年11月8日签订了《市场战略咨询服务协议》(编号:SHWC-HZJB-20221108)。协议约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为期约10个月的市场调研、竞品分析、战略规划及实施建议等咨询服务,服务总费用为人民币1,000,000元。协议第四条约定了付款方式:协议签订生效后支付第一期款项300,000元;申请人提交中期报告并经被申请人书面确认后支付第二期款项350,000元;申请人提交最终报告并完成最终汇报后支付第三期(尾款)350,000元。付款期限为收到请款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协议明确了各阶段的工作内容、交付物标准及时间节点。
(二)合同履行情况及争议发生:
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约组建了项目团队,并按时启动了咨询服务工作。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0日收到了被申请人支付的第一期款项300,000元。
申请人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开展工作,与被申请人团队保持了密切沟通,并按时完成了各阶段性任务。2023年5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正式提交了《中期市场分析与战略方向报告》,并通过演示会进行了详细汇报。被申请人项目负责人于2023年5月20日通过邮件对中期报告表示初步认可,并要求申请人据此继续深化最终方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向被申请人开具并邮寄了第二期款项350,000元的发票。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23年6月12日前支付该笔款项。
其后,申请人继续推进工作,于2023年9月10日完成了《最终市场战略规划与实施建议报告》,并于9月15日向被申请人高管团队进行了最终成果汇报。汇报结束后,被申请人参会代表口头表示满意。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向被申请人开具并邮寄了第三期(尾款)350,000元的发票,并正式交付了最终报告电子版与纸质版。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23年10月11日前支付该笔尾款。
然而,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第二期和第三期合计700,000元的服务费。申请人自2023年6月起多次通过邮件、电话、函件等方式催促付款,被申请人先是拖延,后于2023年11月初开始声称对申请人的服务成果“不完全满意”,认为“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但始终未能提出具体、明确的不符合同约定的方面,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服务存在实质性瑕疵或违反合同约定。事实上,被申请人内部已在参考和部分使用申请人提供的报告内容进行市场活动。
(三)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及其后果: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到期的服务费,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市场战略咨询服务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构成违约。申请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全部咨询服务义务,交付了符合要求的服务成果,被申请人理应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第八百零一条等规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不仅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收益权,也占用了申请人的资金,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运营。
(四)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依据: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市场战略咨询服务协议》之约定,特提出前述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第二期、第三期服务费共计700,000元,并支付自各期款项应付之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仲裁规则及公平原则,本案仲裁费用应由违约方被申请人承担。
(五)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双方在服务协议第10.2条明确约定了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解决,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证据:
1. 《市场战略咨询服务协议》(编号:SHWC-HZJB-20221108);(证明合同关系及服务内容、付款约定)
2. 第一期款项支付凭证;(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
3. 《中期市场分析与战略方向报告》交付记录(如邮件发送记录、签收回执);
4. 被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对中期报告表示初步认可的邮件截图;
5. 第二期服务费发票复印件及邮寄凭证;
6. 《最终市场战略规划与实施建议报告》交付记录;
7. 最终成果汇报会议的签到表或纪要(如有);
8. 第三期(尾款)服务费发票复印件及邮寄凭证;
9.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的催款邮件、函件记录;
10. 证明被申请人内部参考或使用申请人报告内容的间接证据(如公开信息、沟通记录等,如有);
11.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等);
12. 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打印件;
13. 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清单。
此致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申请人: 戊管理咨询(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签名) 周某某
日期: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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