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样本一:针对单一房产超额查封)
申请人:
姓名:[张某]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XX年X月X日]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X街道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
联系电话:[13XXXXXXXXX]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
名称:[北京XXXX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XX路XXXX号XXXX大厦X层]
异议请求:
-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街道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的超标的查封措施,或至少对该房屋的查封范围进行调整,使其价值与本案执行标的额相符。
- 请求贵院裁定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次执行异议审查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等。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XX]京XXXX执XX号)。
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于[20XX年X月X日]对申请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街道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实施了查封措施。该房屋系申请人唯一的自住房屋,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根据申请人委托[北京市XX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XX年X月X日]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报告编号:[XXXX]),该房屋的市场价值约为人民币[5,500,000]元。
然而,截至本异议申请之日,本案执行标的额(包括判决确定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用)合计约为人民币[750,000]元。将查封房屋的评估价值与本案实际执行标的额进行对比,可以明显看出,被查封房产的价值[5,500,000]元远高于[750,000]元的执行标的额,超额查封近[4,7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措施。”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贵院对申请人房产的查封行为,虽是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但其查封的财产价值已明显超出执行标的额,属于典型的超标的查封,这不仅违反了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也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限制了申请人对自身财产的合理处分权。
超标的查封不仅给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财产负担,也可能导致不当变价的风险,影响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实现。申请人并非不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是希望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能严格遵循比例原则,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审查本案,解除对申请人超标的查封措施,或者调整查封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签字/盖章)
[20XX年X月X日]
附: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20XX]京XXX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 ([20XX]京XXXX执XX号)执行裁定书及查封清单复印件一份
4. 《房地产估价报告》(报告编号:[XXXX])复印件一份
5. 本案执行标的额计算明细一份
执行异议申请书(样本二:针对多项财产超额查封,涉及公司运营资产)
申请人:
名称:[XXXX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X路XXX号]
联系电话:[021-XXXXXXXX]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
名称:[上海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XXXX路XXX号]
异议请求:
-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名下被超标的查封的部分银行账户和机器设备,具体包括:
- 解除对[XXXX银行上海分行,账号:XXXX]账户的冻结。
- 解除对位于申请人厂区内[型号为XXX的生产线A]及[型号为YYY的生产线B]的查封。
- 请求贵院在确保足以清偿债务的前提下,仅保留与执行标的额相适应的查封或冻结措施。
- 请求贵院裁定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次执行异议审查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沪XXX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XX]沪XXXX执XXX号)。
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于[20XX年X月X日]对申请人名下的多项财产实施了查封、冻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冻结申请人在[XXXX银行上海分行]的[XXXX]账户,冻结金额[2,500,000]元。
2. 冻结申请人在[YYYY银行上海分行]的[YYYY]账户,冻结金额[1,500,000]元。
3. 查封申请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号]厂区内的多台机器设备,具体型号为[型号为XXX的生产线A]、[型号为YYY的生产线B]、[型号为ZZZ的数控机床C]等,并制作了查封清单。
4. 查封申请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号]的一处工业土地及地上厂房。
截至本异议申请之日,本案执行标的额(包括调解书确定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及执行费用)合计约为人民币[3,800,000]元。
然而,根据申请人初步核算及市场询价,被查封/冻结的各项财产价值远超执行标的额:
1. 银行账户合计冻结金额已达人民币[4,000,000]元,已足以覆盖全部债务。
2. 经专业评估机构[上海XX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XX年X月X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报告编号:[XXXX])显示,被查封的机器设备[型号为XXX的生产线A]、[型号为YYY的生产线B]、[型号为ZZZ的数控机床C]等,整体评估价值约为人民币[6,000,000]元。
3. 另被查封的工业土地及地上厂房,其市场价值经估算至少在人民币[15,000,000]元以上。
以上被查封/冻结财产的总价值合计已超过人民币[25,000,000]元,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仅为[3,800,000]元。这明显构成了严重的超标的查封和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以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本案中,贵院已冻结的银行存款金额已足以覆盖全部执行款项,后续又查封高价值的机器设备和房地产,已完全偏离了法律规定的比例原则,对申请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巨大的损害。
特别是,被查封的生产线A和生产线B是申请人公司目前的核心生产设备,它们被查封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生产运营,直接影响了公司的生产能力和日常经营活动,严重阻碍了申请人通过正常经营收入来筹措资金履行债务的能力。这种不当的执行措施,不仅未能有效促进债务的履行,反而可能使被执行人陷入更大的困境,甚至导致企业破产,这与强制执行的立法本意相悖。
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审查本案,解除对部分超标的财产的查封或冻结,仅保留价值与执行标的额相适应的财产,以实现执行的合法性、比例性和效率性。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实业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
[20XX年X月X日]
附:
1.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20XX]沪XXXX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4. ([20XX]沪XXXX执XXX号)执行裁定书及财产查封/冻结清单复印件一份
5. 银行账户冻结证明复印件一份
6. 《资产评估报告》(报告编号:[XXXX])复印件一份
7. 本案执行标的额计算明细一份
执行异议申请书(样本三:针对货物/存货超额查封,影响现金流及再生产)
申请人:
名称:[广州市XXXX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XX街道XXX号XXX商务中心X层]
联系电话:[020-XXXXXXXX]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
名称:[深圳市X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X大厦X层]
异议请求:
-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XXXX仓库]内,超出执行标的额部分的电子产品(型号:[XX1]、[XX2])的查封措施。
- 请求贵院仅保留价值足以清偿债务的货物,以便申请人能够盘活其他库存,维持企业正常经营。
- 请求贵院裁定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次执行异议审查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粤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800,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XX]粤XXXX执XXX号)。
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于[20XX年X月X日]对申请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XXXX仓库]内的大批电子产品实施了查封措施,具体包括[型号:XX1]的电子产品[3000]台、[型号:XX2]的电子产品[2000]台,并制作了查封清单。
截至本异议申请之日,本案执行标的额(包括判决确定的货款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用)合计约为人民币[950,000]元。
然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采购合同、销售记录以及市场询价,被查封货物的实际市场价值远超执行标的额:
1. [型号:XX1]的电子产品,单价约为人民币[400]元/台,[3000]台总价值为[1,200,000]元。
2. [型号:XX2]的电子产品,单价约为人民币[500]元/台,[2000]台总价值为[1,000,000]元。
被查封货物的合计市场价值高达人民币[2,200,000]元。
显然,被查封货物的价值[2,200,000]元远高于[950,000]元的执行标的额,超额查封达[1,250,000]元。这已构成严重的超标的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但其适用并非无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贵院对申请人大量存货的查封行为,已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严重悖离了执行的比例原则。
超标的查封不仅给申请人造成了不必要的资金占用和流动性压力,更关键的是,这些被查封的货物是申请人公司的主要贸易商品,是维持企业正常运营和实现销售收入的关键。大量存货被超额查封,直接导致申请人无法按时向客户交付订单,严重影响了公司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并阻碍了申请人通过销售这些货物来获取现金流以清偿债务的能力。这种执行方式不仅无益于债权的实现,反而可能导致申请人陷入经营困境,甚至无法再生产,最终无法履行债务,这与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南辕北辙。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正常经营,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审查本案,解除对超出执行标的额部分的货物查封,仅保留足以清偿债务的货物,以促进债务的合法、有效履行,并维护公平、公正的执行秩序。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广州市XXXX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刘某](签字)
[20XX年X月X日]
附:
1.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20XX]粤XXX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4. ([20XX]粤XXXX执XXX号)执行裁定书及货物查封清单复印件一份
5. 相关采购合同及销售记录复印件一份
6. 货物市场询价证明/价格凭证一份
7. 本案执行标的额计算明细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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