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到期债权申请书(样本一:个人借款纠纷)
申请人: XXX,男/女,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XXX,男/女,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X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
-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X支付逾期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币肆拾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
-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X承担本案强制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缘于2021年12月1日,被申请人XXX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人XXX提出借款请求。申请人基于对被申请人的信任,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供借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双方当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即于2022年12月1日前归还本金,并约定利息按照年利率10%计算。被申请人XXX在收到款项后,向申请人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XXX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定于2022年12月1日前还清,特此为证。”
借款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促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初期,被申请人XXX尚能以各种理由推脱,承诺会尽快偿还,但始终未见实际行动。自2023年6月起,被申请人XXX甚至拒绝接听申请人的电话,对申请人发送的催款信息也置之不理,彻底失去了联系,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及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之规定,被申请人XXX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逾期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
鉴于被申请人XXX至今仍未履行其还款义务,申请人的合法债权遭受严重侵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贵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实现申请人的债权。
证据和证据来源:
- 借条原件复印件1份。
- 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复印件1份。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被申请人身份证信息(从公安机关查询或凭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话记录(如有,用于证明催收事实)若干页。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签字)
XXXX年X月X日
执行到期债权申请书(样本二:买卖合同货款纠纷)
申请人: XX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YYYY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YYY
住所地: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YYY贸易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元)。
-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YYY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拖欠货款人民币捌拾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YYY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YYY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强制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YYY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货物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2022-1001),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一批XXXX产品,总价款为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元)。合同明确约定,申请人完成货物交付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申请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同时,合同第X条约定,若被申请人逾期支付货款,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于2022年12月15日将全部货物交付至被申请人指定地点,并取得了被申请人签收的送货单。2022年12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XXXXXX,发票号码:XXXXXX)。至此,申请人已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及开票义务。
然而,被申请人自2023年1月起至今,始终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申请人多次通过书面函件(催款函,于2023年3月1日和2023年5月1日发出)、电话以及上门催收等方式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但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付款义务。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货物购销合同》的约定,构成根本性违约,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运营压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承担支付货款、违约金以及赔偿申请人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的责任。
鉴于被申请人YYY贸易有限公司恶意拖欠货款,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债权,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贵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实现申请人的债权。
证据和证据来源:
- 《货物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
- 送货单/验收单复印件1份。
- 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
- 银行对账单/收款凭证复印件(用于证明未收到货款)1份。
- 催款函及邮寄凭证(或签收回执)复印件2份。
- 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 被申请人公司工商信息查询证明(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 律师费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1份。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XXX(签字)
XXXX年X月X日
执行到期债权申请书(样本三:生效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强制执行)
申请人: XXX,男/女,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若为单位申请人,请替换为:
申请人: XXXX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
被申请人: YYY,男/女,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若为单位被申请人,请替换为:
被申请人: YYYY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YYY
住所地: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
申请事项:
-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23)鄂0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或(2023)鄂仲字第XXX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具体包括:
- (1) 被申请人YYY向申请人XXX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
- (2) 被申请人YYY向申请人XXX支付利息(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
- (3) 被申请人YYY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4) 履行该判决书/裁决书确定的其他给付义务(如有,请具体列明)。
-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YYY承担本案强制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曾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或仲裁)。贵院(或贵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2023)鄂0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或(2023)鄂仲字第XXX号仲裁裁决书)。该判决书(或裁决书)依法认定被申请人YYY应向申请人XXX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伍仟元整。
该判决书(或裁决书)已于2023年11月10日依法送达被申请人YYY,且已超过上诉(或申请撤销裁决)期限,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书(或裁决书)生效后,申请人曾多次敦促被申请人YYY自觉履行判决(或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然而,截至本申请书提交之日,被申请人YYY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贵院依法启动执行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YYY在XXX市XXX区XXX路XXX号拥有房产一处,或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开立账户(账号:XXXXXXXXXXX),可供贵院查封、冻结、扣划。
证据和证据来源: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鄂0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或(2023)鄂仲字第XXX号仲裁裁决书)原件或加盖生效证明的复印件1份。
- 送达回证(或生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或申请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 被申请人身份证信息(或被申请人单位工商信息查询证明)1份。
- 其他证明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的材料(如有)若干。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签字)
(若为单位申请人,请替换为:
具状人: XXXX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XXX(签字)
)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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