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申请人姓名]
性别:[性别]
民族:[民族]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住址:[详细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名称:[被申请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职务]
住所:[单位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单位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 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共计[XX]个月,金额暂计为人民币[XX]元。
-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具体岗位名称,如:销售助理/软件工程师/生产工人]工作。入职后,申请人严格遵守被申请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其工作安排、考勤管理及绩效考核,并持续接受被申请人及其指定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日常工作内容包括[列举具体工作内容,如:负责客户对接、完成代码编写、操作生产设备等]。被申请人按月通过[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月工资标准约为人民币[XX]元。
然而,自申请人入职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曾多次口头或书面要求被申请人补签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但均遭到被申请人的拒绝或推诿。
[XX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解除或拒绝继续用工的理由,如:公司架构调整/项目结束/申请人自愿离职等不合理理由]为由,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后,申请人已无法继续在被申请人处提供劳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持续提供劳动,接受其管理指挥,获取劳动报酬,且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证据清单: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 银行交易明细(工资发放记录)一份,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报酬。
- [工作证/工牌/工作服/打卡记录/考勤表等]复印件一份,证明申请人曾进入被申请人工作场所及受考勤管理。
- [与同事/上级沟通的微信/QQ聊天记录/邮件]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申请人接受工作指令、报告工作进展。
- [工作成果/项目资料/客户资料]复印件/打印件一份,证明申请人提供劳动服务。
- [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材料,如录音、证人证言等]一份。
-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离职证明(如有)]复印件一份。
此致
[被申请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人姓名]
[XXXX年XX月XX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申请人姓名]
性别:[性别]
民族:[民族]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住址:[详细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名称:[被申请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职务]
住所:[单位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单位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 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原劳动合同到期日期]至[实际离职日期/仲裁申请日期]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原劳动合同到期日期]至[实际离职日期]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XX]元(如有欠薪或工资争议)。
-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补缴自[原劳动合同到期日期]至[实际离职日期]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并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的劳动合同,约定从事[具体岗位名称]工作。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但申请人仍依据被申请人的指示,继续在原岗位提供劳动。申请人在此期间继续接受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约束、考勤管理,完成被申请人指派的各项工作任务,被申请人也持续按月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申请人支付工资报酬。此行为表明,双方实际上形成了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
[XX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突然口头或书面通知申请人,称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终止,并拒绝承认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期间的劳动关系,亦未依法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或者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法亦未禁止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负有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义务,但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然原有书面劳动合同到期,但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且继续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符合法律规定的视为劳动关系延续的情形。被申请人拒绝承认这一期间的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报酬、补缴社保,其行为违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证据清单: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 原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 银行交易明细(劳动合同到期后工资发放记录)一份。
- [工作证/工牌/考勤表/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劳动合同到期后仍持续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 [与被申请人负责人/同事的工作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钉钉聊天记录等)]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继续接受管理和工作指令。
- 社保缴纳记录(若有),证明合同期满后未缴纳社保。
- [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延续的材料]一份。
此致
[被申请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人姓名]
[XXXX年XX月XX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申请人姓名]
性别:[性别]
民族:[民族]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住址:[详细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名称:[被申请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职务]
住所:[单位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单位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 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补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应为申请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如适用),金额暂计为人民币[XX]元。
-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具体岗位名称,如:市场推广/设计师/项目助理]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虚假名义,如:“兼职合作协议”、“劳务派遣协议”、“项目合作协议”等]为名,与申请人签订了[具体协议名称]协议,意图规避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然而,申请人实际的工作状态和所承担的职责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而非被申请人所声称的劳务关系或合作关系:
- 管理从属性: 申请人在工作中受被申请人的直接管理和指挥,严格遵守被申请人制定的考勤制度、奖惩制度、绩效考核标准等规章制度。日常工作任务由被申请人指派,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固定,并非自主安排。
- 人身从属性: 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组织的一部分,被纳入其统一的劳动管理体系中,所提供的劳动服务是其核心业务的组成部分。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约束,不能随意拒绝工作任务或自由支配工作时间。
- 经济从属性: 申请人按月从被申请人处领取固定报酬[金额]元,该报酬是申请人主要或全部的收入来源,具有工资的性质,而非项目提成或服务费。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也未提供其他劳动法规定的福利待遇。
- 生产资料归属: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办公场所、电脑、软件等工作工具和设施,申请人无需自行承担经营风险和成本。
[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确认劳动关系并补缴社保的要求,但被申请人仍以双方系“劳务关系”为由予以拒绝。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上述通知所规定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被申请人通过签订虚假协议的方式掩盖劳动关系的本质,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贵委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证据清单: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 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具体协议名称,如:劳务协议/兼职协议]复印件一份。
- 银行交易明细(报酬发放记录)一份,证明被申请人支付报酬。
- [工作证/工牌/考勤记录/排班表]复印件/打印件一份,证明受被申请人管理。
- [工作微信/QQ聊天记录、邮件往来、项目会议纪要等]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接受工作指令和报告。
- [工作成果/业务资料]复印件/打印件一份,证明所提供劳动为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
- 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若有),证明未缴纳社保或缴纳情况异常。
- [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材料]一份。
此致
[被申请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人姓名]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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