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性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族/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成立日期],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性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族/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成立日期],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注:此处“被申请人”指原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如原案由法院依职权启动保全,或为方便行文,此项可省略,并在“事实与理由”中明确提及原案当事人。)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审理[案号,如:(20XX)鲁XXXX民初XXX号] [原告/申请人名称]诉[被告/被申请人名称] [案由,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保全裁定日期]依法作出了[保全裁定文号,如:(20XX)鲁XXXX民初XXX号之X]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名下的[具体财产名称,如: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银行存款人民币XX元/在XX公司的股权XX%]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现该案件已经[说明案件进展,如: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调解书]生效,[判决/调解书日期]作出的[判决/调解书文号,如:(20XX)鲁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申请人已完全履行了判决/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或该法律文书已明确认定申请人无须承担责任。具体履行情况或裁判结果如下:
1. 金钱给付义务已履行: 依据[判决/调解书文号]确定的[具体金额,如:人民币XX元],申请人已于[履行日期]通过[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将款项全额支付至[收款方/法院指定账户/执行账户]。相关银行转账凭证/收款凭证已备妥,可随时提交贵院查验,足以证明申请人已全面履行完毕金钱给付义务。
2. 特定行为义务已完成: 依据[判决/调解书文号]确定的[具体行为,如:返还涉案车辆/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消除影响等],申请人已于[履行日期]完成了[具体行为],并取得了[相关证明文件,如:车辆登记证书/不动产过户证明/对方确认函]。所有法定程序和约定事项均已按期完成。
3. 案件实体认定申请人无责: 贵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判决/裁定申请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或驳回了原保全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表明原保全所依据的债权基础已不存在。例如,[判决/调解书文号]明确驳回了原告对申请人的[具体诉讼请求],或认定申请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本案实体审理已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人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或申请人已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财产保全的目的已实现,或保全措施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保全的财产,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或者申请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期限届满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解除保全”之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名下[具体财产名称]的财产保全措施,以便申请人能够正常行使对该财产的合法权利,避免因保全措施的持续存在给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望贵院审查核实,准予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受理法院全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日期]
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性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族/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成立日期],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性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族/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成立日期],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注:此处“被申请人”指原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如原案由法院依职权启动保全,或为方便行文,此项可省略,并在“事实与理由”中明确提及原案当事人。)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名下[具体财产名称,如:XX市XX区XX路XX号房产]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准许以[提供担保的方式,如:现金/银行保函/等额其他财产]替代担保。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审理[案号,如:(20XX)京XXXX民初XXX号] [原告/申请人名称]诉[被告/被申请人名称] [案由,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保全裁定日期]依法作出了[保全裁定文号,如:(20XX)京XXXX民初XXX号之X]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名下的[具体财产名称,如: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银行存款人民币XX元]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该保全措施的实施,对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导致[具体影响,如: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办理抵押融资/房屋无法上市交易/日常开支受限],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秩序,急需解除保全以恢复正常。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被保全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为保障本案诉讼的顺利进行,确保被申请人可能实现的债权,同时减轻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过重负担,申请人现自愿提供等值、有效的担保,以置换被查封/冻结的财产,请求贵院解除对现有财产的保全。
申请人拟提供的担保方案如下:
1. 现金担保: 申请人承诺在本申请获得贵院批准后,立即向贵院指定账户缴纳人民币[具体金额,通常与保全金额相当或略高]元作为现金担保。该笔款项将专项用于本案诉讼保全,确保在案件最终生效判决需要履行时有足额资金可供执行,其即时性、安全性与便捷性无可匹敌。
2. 银行保函担保: 申请人已与[银行名称]银行进行沟通,拟由该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担保范围涵盖本案诉讼标的及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银行保函作为金融机构的信用担保,具有极高的信用度、稳定性和即时变现能力,完全足以覆盖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可能实现的债权。银行已出具初步意向函/保函草稿,可供贵院审查。
3. 其他财产担保: 申请人拟提供其名下[具体财产类型及名称,如: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价值XX元的商业用房/某上市公司的XX股股票/评估价值为XX元的车辆一部],该财产权属清晰,无其他权利负担,价值稳定且充足,足以覆盖被保全财产价值及可能发生的诉讼费用。申请人承诺将积极配合贵院办理相关质押/抵押手续,并提供该财产的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申请人认为,所提供的担保是充分且有效的,完全能够替代原保全财产的作用,保障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可能实现的债权不受影响。解除对原财产的保全,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能有效避免因保全措施长期存在对申请人造成的额外损失,有利于申请人正常经营与生活秩序的恢复,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与效率性。
综上所述,为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兼顾被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申请人特依据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望贵院审查核实,准予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受理法院全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日期]
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性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族/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成立日期],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性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族/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成立日期],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注:此处“被申请人”指原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如原案由法院依职权启动保全,或为方便行文,此项可省略,并在“事实与理由”中明确提及原案当事人。)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审理[案号,如:(20XX)沪XXXX民初XXX号] [原告/申请人名称]诉[被告/被申请人名称] [案由,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保全裁定日期]依法作出了[保全裁定文号,如:(20XX)沪XXXX民初XXX号之X]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名下的[具体财产名称,如:银行存款人民币XX元/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车辆]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现本案已出现新的进展,财产保全措施已无继续存在的法律基础和事实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情况一: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经贵院主持调解/双方自行协商,申请人与[原保全申请人/对方当事人名称]已于[和解协议签订日期]自愿达成[和解/调解]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双方对本案争议事项已达成明确一致,并确认了各自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已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全面履行了其义务。具体而言,申请人已于[履行日期]向[对方当事人/指定账户]支付了全部款项[具体金额]/完成了指定行为[具体行为,如:移交了争议货物],并且[对方当事人/原保全申请人]已书面确认收到并同意本案诉讼终结或撤回保全申请。鉴于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原财产保全的目的已完全实现,且[原保全申请人]已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申请人附上双方已签订的和解协议及履行凭证,请求贵院审查核实。此举充分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自治原则,保全措施已无存续之必要。
情况二:原保全申请人已撤回诉讼或撤回保全申请。
贵院于[撤诉/撤回保全申请日期]已收到[原保全申请人名称]提交的《撤诉申请书》或《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贵院已依法作出了[撤诉裁定文号,如:(20XX)沪XXXX民初XXX号之X民事裁定书]/口头裁定,准许[原保全申请人名称]撤回其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或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诉的,可以申请撤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保全的财产,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或者申请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期限届满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解除保全”之规定,原保全申请人已撤回诉讼或撤回保全申请,作为保全措施赖以存在基础的诉讼或保全申请本身已不复存在,因此,对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应依法立即予以解除。
(注:此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情况一”或“情况二”进行详细阐述,并删除不适用的部分。如果两种情况同时存在或有交叉,可酌情合并描述,但需确保逻辑清晰、条理分明。)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纠纷已通过和解方式彻底解决并履行完毕/原保全申请人已撤回诉讼或保全申请],对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已丧失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基础。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恢复财产的正常流转和使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扩大,申请人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望贵院审查核实,准予申请人的请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
此致
[受理法院全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日期]
本内容由MSchen收集整理,如果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删除(点这里联系),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chxzm.com/759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