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一
申请人(案外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一(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姓名/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异议请求:
1. 依法停止对[法院名称]([年份])[字号]执字第[案号]号案件中查封的坐落于[房屋详细地址,如: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房屋的执行。
2. 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措施。
3. 本案执行异议申请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特此就贵院([年份])[字号]执字第[案号]号执行案件中对申请人所有房屋的强制执行行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贵院受理的([年份])[字号]执字第[案号]号执行案件,系被申请人一[申请执行人姓名/公司名称]与被申请人二[被执行人姓名/公司名称]之间因[案由,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所引发的强制执行。该案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如:XX市XX区人民法院(年份)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于[日期]立案执行,并于[日期]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然而,申请人近期得知,贵院于[具体日期,如:2023年10月15日]因被申请人一申请恢复执行,对被执行人二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错误地查封了位于[房屋详细地址]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此房屋并非被执行人二的财产,而是申请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具体事实如下:
该房屋系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于[具体日期,如:2020年5月20日]通过合法途径向原所有权人[原所有权人姓名/公司名称]购买所得。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具体日期,如:2020年6月10日]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金额]元人民币。随后,申请人依法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并于[具体日期,如:2020年7月1日]取得了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名称]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号]的不动产权证书,明确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自取得产权之日起,申请人即对该房屋进行合法占有和使用。房屋的物业费、水电费等均由申请人按时缴纳,相关票据可资证明。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姓名/公司名称]与该房屋的取得、所有权以及使用均无任何关联。被执行人二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的债务纠纷,发生在申请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之后,且该债务系被执行人二的个人债务,与申请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牵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案外人系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权利人,且其对不动产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本案中,申请人合法取得并持有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申请人对该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贵院查封该房屋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完整的物权,该房屋并非被执行人二的责任财产,不应被用于清偿被执行人二的债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及时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以实现公平正义。
此致
[法院名称]
具状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签名]
[日期]
附:
1. 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 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3. 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
4. 购房款支付凭证复印件
5. 物业费、水电费缴费凭证复印件
6.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如适用)
7.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终本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二
申请人(被执行人):[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住所地]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异议请求:
1. 请求依法停止对申请人银行账户[银行名称](账号:[银行账号])内[具体金额,如:人民币5000元]的冻结和扣划。
2. 解除对上述款项的冻结或返还已扣划款项。
3. 本案执行异议申请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特此就贵院([年份])[字号]执字第[案号]号执行案件中对申请人维持基本生活费用账户的强制执行行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贵院受理的([年份])[字号]执字第[案号]号执行案件,系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与申请人之间因[案由,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引发的强制执行。该案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如:XX市XX区人民法院(年份)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于[日期]立案执行,并于[日期]因未发现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然而,申请人近期得知,贵院于[具体日期,如:2023年11月1日]因被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对申请人的银行账户[银行名称](账号:[银行账号])进行了冻结和部分扣划。被冻结/扣划的款项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具体事实如下: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目前为[职业,如: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低保户],无其他固定收入来源,家庭成员有[家庭成员人数,如:3人],包括[具体家庭成员,如:申请人本人、年迈的父母(或未成年子女)]。申请人的月收入仅为[具体金额]元,主要来源于[收入来源,如:养老金/低保金/微薄的打零工收入]。申请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庭成员,每月在食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开销约为[具体金额]元。
被冻结/扣划的银行账户[银行名称](账号:[银行账号])系申请人目前唯一的日常收入来源和基本生活开支账户。该账户内现有资金[具体金额]元,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维持当前及未来一个月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租/房贷、水电煤气费、食品采购费、基本医疗费以及子女教育费等。例如,[具体说明款项用途,如:其中XX元是本月的养老金,XX元是用于支付下月房租的款项,XX元是近期看病的医药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可以保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在一定范围内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第八条规定:“对银行存款、工资等在执行中不宜直接扣划的财产,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采取冻结措施,但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申请人被冻结/扣划的款项,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应予保留的“生活必需费用”范畴。若该笔款项被全部扣划,将导致申请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庭成员陷入生活困境,无法维持正常的基本生活。申请人并非拒不履行义务,而是确实缺乏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当前被执行的财产属于法律规定不得强制执行的豁免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贵院查明事实,鉴于被冻结/扣划的资金是申请人及其家庭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费用,依法停止对该账户内款项的执行,解除冻结并返还已扣划款项,以保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权。
此致
[法院名称]
具状人:[申请人姓名](签名)
[日期]
附:
1. 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 银行账户明细流水(显示收入来源及账户余额)
3. 家庭成员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等)
4. 收入证明(如养老金领取证明、低保金证明等)
5. 房租、水电费、医疗费等日常开支凭证复印件
6. 其他能证明生活困难及收入状况的材料
终本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三
申请人(案外人):[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住所地]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一(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住所地]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异议请求:
1. 请求依法停止对[法院名称]([年份])[字号]执字第[案号]号案件中查封的坐落于[房屋详细地址,如: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房屋的整体执行,仅允许对被执行人二在该房屋中的共有份额进行执行。
2. 解除对申请人所享有的该房屋共有份额的查封或拍卖措施。
3. 本案执行异议申请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特此就贵院([年份])[字号]执字第[案号]号执行案件中对申请人合法共有财产的强制执行行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贵院受理的([年份])[字号]执字第[案号]号执行案件,系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与被申请人二[被执行人姓名]之间因[案由,如:信用卡纠纷]一案所引发的强制执行。该案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如:XX市XX区人民法院(年份)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于[日期]立案执行,并于[日期]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然而,申请人近期得知,贵院于[具体日期,如:2023年12月5日]因被申请人一申请恢复执行,对被执行人二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查封了位于[房屋详细地址]的房屋。该房屋虽登记在被执行人二名下,但实际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二的合法共有财产。
具体事实如下: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与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姓名]系[关系,如:夫妻关系/兄弟关系/朋友关系],于[具体日期,如:2010年8月8日]结婚/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该房屋购买于[具体日期,如:2012年3月15日],购买时价款为人民币[金额]元。虽然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姓名]一人,但购房款实际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二共同支付。其中,申请人出资人民币[具体金额]元,被执行人二出资人民币[具体金额]元。若系夫妻关系,则该房屋是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姓名]所涉的债务纠纷,系其个人在[债务发生时间,如:2020年]因[具体事由,如:个人投资失败/赌博/未告知申请人的个人借款]所产生。此债务不属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二的夫妻共同债务(或共同债务),亦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所负。申请人对该笔债务的产生毫不知情,也未曾授权被执行人二以家庭(或共有)名义负债,更未从中获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登记在被执行人二名下,但其系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二的夫妻共同财产(或按份共有财产,申请人享有[百分比]份额),且被执行人二所负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或与申请人无关的个人债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区分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或共有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共有财产)的执行,应限定于被执行人所占有的份额。对申请人合法所有的共有份额进行整体查封和拍卖,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系不动产共有人的,其请求对共有财产排除执行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后,案外人对该财产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案外人对该财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的共有份额,被执行人二的债务系其个人债务,不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共有财产)的全部来清偿。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及时停止对该房屋的整体执行,并仅对被执行人二在该房屋中的份额进行执行,解除对申请人所享有的份额的查封措施,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财产关系的稳定。
此致
[法院名称]
具状人:[申请人姓名](签名)
[日期]
附:
1. 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 结婚证复印件(如适用)
3. 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4. 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
5. 购房款支付凭证(显示双方出资情况)
6. 被执行人债务性质相关证据(如借款合同、判决书等)
7. 其他能证明房屋为共有财产或债务为个人债务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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