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名称]
住所地/注册地: [申请人地址/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职务:[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
住所地/注册地: [被申请人地址/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职务:[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案由: (XXX)XX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案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对[被保全人姓名/名称]名下[具体财产名称,如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案由,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一案,贵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被保全人姓名/名称]名下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现查明,针对上述纠纷,贵院已于[XXXX年XX月XX日]对[原案号,如:(XXX)XX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作出终审判决/调解书,该判决/调解书已于[XXXX年XX月XX日]生效。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得到明确,且相关款项已履行完毕或已提供足额担保,或该生效判决/调解书无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具体而言:
1. 判决已生效且义务已履行完毕: 贵院在(XXX)XX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中已明确[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款项[具体金额]。经[核实/查询],[被申请人]已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于[XXXX年XX月XX日]全额履行了付款义务,相关款项已支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原保全措施所保障的债权已全部实现,已无继续维持的必要。
2. 已提供足额担保: 鉴于原判决/调解书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但被保全人已按照法律规定或法院要求,为确保义务履行提供了足以覆盖原保全标的的全额担保。例如,申请人已于[XXXX年XX月XX日]向贵院提交了人民币[具体金额]的现金担保/提供了银行保函/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抵押物并已办理了登记手续等。所提供的担保足以保证被申请人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
3. 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变化,无需继续保全: 贵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调解书认定事实与原保全申请时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未获支持,或判决结果使得原保全措施已无必要继续维持。例如,判决驳回了原保全申请人大部分诉讼请求,或判决生效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远超判决确定的债权金额,部分财产保全已构成超标的保全。
基于上述事实,原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保全人已实现其债权,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裁定,或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因财产保全措施带来的不便和损失,特向贵院申请撤销对[被保全人姓名/名称]名下[具体财产名称]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名称](盖章/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名称]
住所地/注册地: [申请人地址/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职务:[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
住所地/注册地: [被申请人地址/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职务:[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案由: (XXX)XX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案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对[被保全人姓名/名称]名下[具体财产名称,如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案由,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一案,贵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被保全人姓名/名称]名下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贵院主持调解/双方协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于[XXXX年XX月XX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签订《和解协议书》。该和解协议就原纠纷的解决方式、责任承担、款项支付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
根据该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1. [详细说明和解协议的关键条款,例如:被保全人同意分期支付款项,且已支付首期/全部款项;双方约定互不追究责任;或明确表示无需继续保全措施等]。
2. 该和解协议已经生效,且双方均已开始履行/已全部履行完毕。例如:被保全人已按协议约定向申请人支付了全部款项人民币[具体金额],原争议所涉款项已全部结清;或双方已确认原争议通过其他方式(如:返还货物、销毁侵权产品等)解决,不再存在需要通过诉讼执行来解决的问题。
3. 双方在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协议履行后/协议生效后,原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该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利于案件的彻底解决,并避免因保全措施持续而给当事人造成的额外损失和不便。
鉴于双方已就原纠纷达成和解,并且该和解协议已具备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原保全措施已无继续维持的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保全人已实现其债权,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裁定,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为贯彻落实诉讼和解精神,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撤销对[被保全人姓名/名称]名下[具体财产名称]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名称](盖章/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名称]
住所地/注册地: [申请人地址/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职务:[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
住所地/注册地: [被申请人地址/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职务:[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案由: (XXX)XX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案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对[被保全人姓名/名称]名下[具体财产名称,如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案由,如:借款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一案,贵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被保全人姓名/名称]名下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然而,自贵院作出保全裁定至今,情况已发生变化,原保全措施已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事实需要,具体理由如下:
(选择以下至少一项或多项详细阐述)
情况一:申请保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贵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截至本申请提交之日,已超过三十日。经申请人核实,被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本案纠纷向贵院提起诉讼或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原财产保全措施已丧失其法律基础,应依法解除。
情况二:财产保全措施存在超标的保全。
贵院在(XXX)XX号民事裁定书中,根据被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的申请,对申请人名下[具体财产名称,如银行存款、房屋]采取了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但经评估/核实,被保全财产的实际价值为人民币[实际价值金额],明显超出被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金额或其后续诉讼请求金额[诉讼请求金额]。例如,申请人仅拖欠[金额],但法院却冻结了申请人银行账户[金额],明显超出债权范围。这种超标的保全已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价值明显超出申请保全数额及可能发生的费用,且被保全人请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解除。
情况三:保全标的与原债权纠纷已无关或已无执行可能。
[具体说明,例如:原保全的车辆已因交通事故报废,且已获得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原财产保全已无实际意义;或保全的房屋已设定了高额抵押,且优先受偿权人已开始执行并即将拍卖,导致该房屋已无法作为对申请人债权的有效保障;或原债权人(即本案被申请人)已明确表示放弃该保全财产的执行,另行寻求其他方式解决等。该财产已不具有保全必要性和可执行性。]
情况四:申请人提供了新的足额担保。
为解除原财产保全对申请人造成的困扰,申请人现已向贵院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具体为:[详细说明担保形式,如提供现金担保人民币XX元存入法院指定账户/提供价值XX元的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提供银行保函等]。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足以覆盖被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的债权及可能发生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
综上所述,原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已不具备继续维持的法律基础或客观必要性,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撤销对[被保全人姓名/名称]名下[具体财产名称]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名称](盖章/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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