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样本一:事实认定错误与法律适用不当)
呈报检察院:[地市级或省级人民检察院名称,例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详细住址],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原审诉讼地位:原审被告/原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李四,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详细住址],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原审诉讼地位:原审原告/原审被上诉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审法院及案号:[原审法院名称]([年份])[法院简称]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及案号:[二审法院名称]([年份])[法院简称]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或:该判决为生效判决,未上诉)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二审法院名称]([年份])[法院简称]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或:[原审法院名称]([年份])[法院简称]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进行监督,并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原审法院名称]审理并作出([年份])[法院简称]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申请人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名称],[二审法院名称]于[判决日期]作出([年份])[法院简称]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特指二审判决,若无二审则指一审)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不当,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检察监督。
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或证明力不足,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人民币XX万元,并据此判决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然而,原审法院采信的证据仅为一张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借条复印件,该复印件的真实性存疑,且申请人在庭审中明确否认该借条的真实性,并提供了[证据名称,例如:同期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其并未收到该笔款项。原审法院在未对该借条复印件的原件进行核实,也未对其他关键证据进行充分审查的情况下,片面采信了被申请人的单方陈述,严重违反了证据规则,导致对借款事实的认定明显错误。例如,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在借条所示日期前后,被申请人账户并无向申请人账户转账记录,而该关键证据原审法院未予重视,反而偏听偏信。此外,借条上签名与申请人日常签名存在明显差异,申请人申请笔迹鉴定,原审法院却不予准许,剥夺了申请人查清事实的权利。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导致裁判结果不公。
在借款事实认定不清的前提下,原审判决错误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判令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及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对于一方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另一方提出异议的,应当对债权凭证的形成、交付、款项流转等事实综合判断。原审法院在对上述关键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直接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不仅基于错误的事实基础,其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也存在偏颇。本案中,即使存在借条,在无其他佐证,特别是无款项实际交付证据的情况下,不应仅凭单一证据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这与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审慎原则相悖。原审判决的错误法律适用直接导致申请人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债务,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认定基本事实方面存在重大错误,且在法律适用上明显不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及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之规定。为维护司法公正,纠正错误裁判,申请人特恳请贵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以期法院启动再审,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此致
[地市级或省级人民检察院名称]
申请人:张三
[手写签名并按手印]
日期:2023年10月27日
附件:
1. [原审法院名称]([年份])[法院简称]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2. [二审法院名称]([年份])[法院简称]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 申请人银行流水复印件一份。
4. [其他证据名称,如:证人证言、通话记录等]复印件一份。
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样本二:程序违法与新证据)
呈报检察院:[地市级或省级人民检察院名称,例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王五,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详细住址],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原审诉讼地位:原审第三人/原审被告
被申请人:赵六,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详细住址],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原审诉讼地位: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钱七,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详细住址],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审法院及案号:[原审法院名称]([年份])[法院简称]民初字第YYY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及案号:[二审法院名称]([年份])[法院简称]民终字第YYY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二审法院名称]([年份])[法院简称]民终字第YYY号民事判决书进行监督,并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钱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审法院名称]审理并作出([年份])[法院简称]民初字第YYY号民事判决。申请人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名称],[二审法院名称]于[判决日期]作出([年份])[法院简称]民终字第YYY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特指二审判决)存在严重程序违法,且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检察监督。
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本案争议房屋虽登记在钱七名下,但该房屋系申请人王五与钱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共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共有房屋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申请人虽非登记产权人,但作为房屋的实际共有人及权利享有者,其合法权益必然受到本案判决结果的影响。然而,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依法追加申请人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导致申请人未能及时得知案件审理情况,也未能行使诉讼权利,发表意见、提供证据。直至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发现其合法权益已被判决所侵害,才得知判决内容。原审法院的这一程序性错误,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及第五十九条关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导致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受到严重质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或“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判决”的情形。
二、原判决生效后,发现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
原审判决认定钱七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并判令钱七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在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发现了一份关键证据,即[证据名称,例如:一份由钱七在判决生效前签署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声明其与被申请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系虚假签订,真实目的为规避债务],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该声明书中明确记载,钱七与赵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真实交易,而是为了转移资产以逃避申请人追索共同财产。这份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俱备,且是在原判决生效后才被申请人知晓并取得,并非因申请人自身原因未能在原审中提供。如果该证据在原审中得以提交并经审查,将直接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进而导致原判决的根本性改变。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第八项“原判决、裁定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之规定(此处应为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审理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且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九项的规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恳请贵院依法启动法律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依法再审,以纠正错误,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地市级或省级人民检察院名称]
申请人:王五
[手写签名并按手印]
日期:2023年10月27日
附件:
1. [原审法院名称]([年份])[法院简称]民初字第YYY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2. [二审法院名称]([年份])[法院简称]民终字第YYY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 [新证据名称,例如:公证声明书]复印件一份。
4. 申请人与钱七结婚证复印件、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共有关系)。
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样本三:虚假诉讼/枉法裁判嫌疑)
呈报检察院:[地市级或省级人民检察院名称,例如: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周八,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详细住址],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原审诉讼地位:原审被告
被申请人:吴九,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详细住址],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原审诉讼地位:原审原告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审法院及案号:[原审法院名称]([年份])[法院简称]民初字第ZZZ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及案号:[二审法院名称]([年份])[法院简称]民终字第ZZZ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二审法院名称]([年份])[法院简称]民终字第ZZZ号民事判决书进行监督,对涉嫌虚假诉讼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审法院名称]审理并作出([年份])[法院简称]民初字第ZZZ号民事判决。申请人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名称],[二审法院名称]于[判决日期]作出([年份])[法院简称]民终字第ZZZ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有充分理由怀疑原审判决是基于被申请人的虚假诉讼行为而作出,甚至可能存在枉法裁判的嫌疑,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检察监督。
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存在明显的虚假诉讼行为,欺骗法院作出错误判决。
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拖欠被申请人货款人民币XX万元,并判令申请人支付。然而,被申请人在诉讼中提交的所谓“送货单”和“欠条”等关键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和不合理之处:
1. “送货单”上无具体的货物明细,仅有模糊的数量和金额,且送货签收人并非申请人本人,也非申请人授权人员,签收笔迹与申请人处其他签收记录明显不符。申请人在庭审中多次提出对签收人身份及签名的质疑,并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但原审法院均未予理会,亦未主动核实送货单的真实性。
2. “欠条”笔迹虽然貌似申请人,但经申请人自行比对,并非其本人笔迹,且该欠条形成的时间点与实际交易习惯严重不符。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均是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结算,从无欠条的形式。被申请人无法合理解释为何会突然出现一张“欠条”。
3. 申请人有充分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全部货款已结清,且在原审中已提交了全部款项已付清的证据,但原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反而采信了被申请人存在明显瑕疵的伪造证据。
被申请人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方式提起诉讼,旨在骗取法院判决,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原审判决正是基于这些虚假证据所作出,直接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共利益。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之规定。
二、原审审判人员可能存在枉法裁判行为。
在审理过程中,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诸多合理质疑和证据,原审法院表现出明显的偏袒。例如:
1. 对申请人提出的证据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却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虚假证据不加核实便直接采信。
2. 对申请人提交的已支付全部货款的银行流水及其他结算凭证,未进行深入审查,甚至在判决中对其真实性、关联性避而不谈。
3. 庭审中,法官多次打断申请人陈述,对被申请人的不合理诉求却予以支持,且判决结果与庭审中部分事实查明情况存在明显矛盾。
上述种种迹象,使得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未能秉公执法,可能存在枉法裁判的嫌疑。这种情形,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七项“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原审判决是在被申请人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且存在枉法裁判嫌疑,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特提请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启动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以纠正错误判决,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严肃性。
此致
[地市级或省级人民检察院名称]
申请人:周八
[手写签名并按手印]
日期:2023年10月27日
附件:
1. [原审法院名称]([年份])[法院简称]民初字第ZZZ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2. [二审法院名称]([年份])[法院简称]民终字第ZZZ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 申请人提交的已付款项银行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一份。
4. [其他证据,如:可疑送货单、欠条的存疑之处的说明及佐证材料等]。
5. [若有,可附相关线索材料,如对枉法裁判的举报材料或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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