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
申请人: [个人姓名/单位名称]
性别:[男/女](单位无需填写)
民族:[民族](单位无需填写)
出生日期:[年/月/日](单位无需填写)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注册地:[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姓名/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注册地:[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案由: [原案件类型,例如: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 [(年份)XX执字第XX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名下的所有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除限制消费令,解除财产冻结、查封措施,并依法将申请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原案由,例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年/月/日]作出[(年份)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下简称“生效法律文书”),并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年份)XX执字第XX号]。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负有向被申请人支付[具体款项,例如:借款本金XX元及利息XX元]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贵院依法对申请人采取了[具体执行措施,例如:限制消费、将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了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及卡号,如需具体列出)、查封了申请人名下财产(财产名称及位置,如需具体列出)]等执行措施。
现申请人已于[年/月/日]通过[支付方式,例如:银行转账/现金交付]方式,向被申请人全额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共计支付款项人民币[大写金额]元(¥[小写金额]元)。被申请人已确认收到上述款项,并出具了[收款确认书/结清证明],明确表示双方之间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已全部清结,被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且同意申请人向贵院申请解除所有执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完毕是终结执行程序的法定事由,也是解除相关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定前提。
鉴于申请人已全面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得到完全实现,原采取的限制消费、财产冻结、查封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和法律依据。继续维持上述措施,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有悖于善意文明执行的原则。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解除对申请人所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除限制消费令,解除对申请人名下[具体财产,如:XX银行账户的冻结,位于XX的房产的查封]等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并将申请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以恢复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请人: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
1. 付款凭证复印件(如:银行转账凭证、现金收据等)
2. 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款确认书/结清证明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4. [其他相关证据]
申请书
申请人: [个人姓名/单位名称]
性别:[男/女](单位无需填写)
民族:[民族](单位无需填写)
出生日期:[年/月/日](单位无需填写)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注册地:[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姓名/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注册地:[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案由: [原案件类型,例如: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 [(年份)XX执字第XX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所采取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除限制消费令、解除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并将申请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即本案申请执行人)因[原案由,例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贵院[年/月/日]作出的[(年份)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具体款项,例如:借款本金XX元及利息XX元]。后被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案号为[(年份)XX执字第XX号]。
在执行过程中,为督促申请人履行义务,贵院依法对申请人采取了[具体执行措施,例如: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及卡号,如需具体列出)、查封房产(财产名称及位置,如需具体列出)]等执行措施。
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积极协商,双方已于[年/月/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约定,申请人已按约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具体金额或履行方式,例如:一次性支付人民币XX元]作为债务清偿款,或双方已约定[具体履行方式,例如:分期支付,且首期已支付XX元,被申请人同意先解除部分限制措施;或被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待全部履行完毕再申请解除全部措施]。被申请人确认已收到上述款项,并对和解协议的履行表示认可。
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已向贵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或《同意解除执行措施函》),明确表示其债权已通过和解方式获得满足,或者基于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同意解除对申请人的相关执行措施。该撤回执行申请书或同意函件,充分表明申请执行人已不再要求强制执行,且同意对被执行人解除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精神以及执行实践,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审查并解除相关措施。现被申请人已明确同意解除对申请人的执行措施,且和解协议已得到有效履行,继续维持原执行措施已不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
因此,申请人特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向贵院申请,恳请贵院审查核实后,依法解除对申请人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具体限制,例如:限制消费令],解除对申请人名下[具体财产,例如:银行账户XX的冻结,位于XX的房产的查封]等强制措施,并依法将申请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请人: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和解协议复印件
2. 付款凭证复印件(如适用)
3. 被申请人提交的《撤回执行申请书》或《同意解除执行措施函》复印件
4.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5. [其他相关证据]
申请书
申请人: [个人姓名/单位名称]
性别:[男/女](单位无需填写)
民族:[民族](单位无需填写)
出生日期:[年/月/日](单位无需填写)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注册地:[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姓名/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注册地:[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案由: [原案件类型,例如: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年份)XX执字第XX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消费令,并将申请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因[原案由,例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贵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年份)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年份)XX执字第XX号]。
在执行过程中,为督促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贵院依法对申请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经贵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此,贵院于[年/月/日]依法作出[(年份)XX执恢字第XX号/(年份)XX执字第XX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本案已由贵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删除失信信息的法定情形。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消费措施的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在执行程序被终结且符合相关解除条件的情况下,限制消费令也应随之解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意味着申请人规避执行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对现有执行阶段的程序性处理,不代表案件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除,但并不应无限期地维持对被执行人正常生活和经营的限制。
(此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具体理由,例如:
1. 情况一:已满足解除期限。 自贵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今已满[具体期限,如:两年/三年]以上。在此期间,申请人积极配合法院调查,未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任何规避执行、转移财产等行为。申请人的生活和经营活动因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名单受到了严重影响,已尽力弥补,希望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
2. 情况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且无规避行为。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目前仍无力完全履行全部债务,但承诺将积极创造条件,待具备履行能力时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履行。目前维持限制消费和失信名单已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的求职、生活及必要的商务出行,使其难以通过合法途径改善经济状况,反而不利于其未来债务的履行。
3. 情况三:申请执行人长期未申请恢复执行。 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作出以来,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表明其也可能对后续执行持观望态度,或认为暂时无法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在此情况下,继续维持限制措施的必要性已大大降低。
)
鉴于本案已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无证据表明申请人存在规避执行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况,继续维持限制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申请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已超出其应承担的范围,且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精神不符。为保障申请人的基本生活权利和未来恢复履行的可能性,恳请贵院依法审查,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消费令,并将申请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请人: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
1. 贵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复印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 [其他相关证据,例如:与申请执行人的沟通记录、财产状况说明、无规避执行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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