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申请书范本一
不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成立日期],[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申请人为单位):[姓名],职务:[职务]。
委托代理人(如申请人有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系[与申请人关系,如律师/申请人亲属]。
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成立日期],[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被申请人为单位):[姓名],职务:[职务]。
案由:关于[法院名称]([年份])[字号]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案。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对[法院名称]([年份])[字号]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以下简称“执行依据”)不予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具体日期]收到贵院作出的([年份])[执行字号]号执行裁定书,根据该裁定书,贵院将依据[法院名称]([年份])[字号]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对申请人进行强制执行。然而,该执行依据存在重大实体错误,且被申请人在原审程序中存在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事实如下:
1. 执行依据所依据的事实存在虚假性。原执行依据认定[具体事实,如“申请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XX元及利息”],但事实上,被申请人在原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具体证据名称,如“借款合同”或“还款凭证”]系伪造。申请人现已掌握确凿证据证明,该[证据名称]上的[签名/印章/日期/关键条款]并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或系伪造。例如,[详细说明伪造证据的具体情节,如“经司法鉴定,该签名与申请人真实笔迹不符”,或“该印章已被证明系盗用/伪刻”]。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发现该虚假事实,导致判决/裁定结果严重偏离客观真实。
2. 申请人已履行部分或全部义务,但未被执行依据采纳。虽然执行依据要求申请人支付[具体款项],但早在[具体日期],申请人已通过[具体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支付并有收据为证”]向被申请人支付了部分款项[具体金额],或已通过[具体方式,如“以物抵债”、“劳务抵偿”]履行了部分义务,然而,这些履行行为在原审程序中未能得到充分审查和认定,或者因被申请人的恶意隐瞒而未被法庭知晓。例如,[详细说明已履行义务的具体细节,如“银行流水显示,XX年X月X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账户转账XX元,摘要为‘偿还借款’”,或“有第三方证人证明,申请人已按约定提供价值XX元的货物用于抵债”]。
3. 执行依据本身存在重大瑕疵,不应强制执行。该执行依据在作出过程中,存在[具体瑕疵,如“程序严重违法”、“遗漏了必要的当事人”、“超出法定权限作出裁定”]。例如,[详细说明瑕疵内容,如“该仲裁裁决书在作出前,仲裁庭未依法通知申请人参加仲裁,剥夺了申请人的答辩权和质证权”,或“公证债权文书所依据的合同,因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已依法被撤销,导致其失去了强制执行的基础”]。
综上所述,[法院名称]([年份])[字号]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所依据的事实存在虚假,且申请人已履行部分义务,加之执行依据本身存在重大程序或实体瑕疵,如果继续强制执行,将导致严重的不公正结果,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亦有损司法公正。
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对上述执行依据裁定不予执行,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受文法院名称]执行局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盖章/签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名)
[日期]
附件:
1. 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执行依据复印件
4. (年份)[执行字号]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5. 支持申请事项的证据材料:[证据清单,如“司法鉴定报告”、“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已撤销合同的法院判决书”]
不予执行申请书范本二
不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成立日期],[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申请人为单位):[姓名],职务:[职务]。
委托代理人(如申请人有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系[与申请人关系,如律师/申请人亲属]。
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成立日期],[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被申请人为单位):[姓名],职务:[职务]。
案由:关于执行标的依法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属于免予执行财产的不予执行案。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对[法院名称]([年份])[字号]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以下简称“执行依据”)所涉的[具体执行标的,如“位于XX市XX区XX路的房产”、“银行存款XXXX元”]不予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具体日期]收到贵院作出的([年份])[执行字号]号执行裁定书,根据该裁定书,贵院将依据[法院名称]([年份])[字号]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对申请人(或与申请人相关联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然而,本次执行所指向的标的物依法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属于法律规定免予执行的财产,不应被强制执行。
具体事实如下:
1. 执行标的依法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而是第三人合法财产。贵院拟执行的[具体标的名称,如“位于XX市XX区XX路的房产一套”],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名下(或被视为被执行人财产),但事实上,该财产的实际所有权人是[第三人姓名/名称],并非被执行人。例如,[详细说明财产归属的证据和理由,如“该房产系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全款购买,因特殊原因暂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有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双方的借名买房协议为证”,或“该车辆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实际由第三人全额出资购买并长期占有使用,且第三人已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并获得法院支持”]。被执行人仅为名义上的权利人,对该财产不享有实际的处分权和收益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案外人提出异议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2. 执行标的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物品,依法免予执行。贵院拟执行的[具体标的名称,如“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仅有的XX元生活费”、“被执行人居住的唯一一套住房”],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物品或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物品,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例如,[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如“被执行人患有严重疾病,其银行账户中XX元系政府发放的低保金,用于购买药品和维持基本生活,家中无其他存款,且需扶养两名未成年子女及一名年迈父母”,或“被执行人现居住的唯一一套房屋,面积仅为XX平方米,是其全家五口人的唯一居住场所,若被执行,将导致全家无处安身”]。
3. 执行标的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不应整体执行。贵院拟执行的[具体标的名称,如“被执行人与配偶共同所有的房产”、“被执行人与配偶共同银行账户存款”],系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本案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系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夫妻共同财产中,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用于清偿个人债务。例如,[详细说明非举债配偶的抗辩理由及证据,如“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系被执行人未经配偶同意,为赌博所借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所负债务,有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为证”]。
综上所述,贵院拟执行的标的物,或实际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免予执行的财产范围,或系夫妻共有财产但债务性质为个人债务,继续强制执行将严重侵犯合法权利人的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
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对上述执行标的不予执行,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受文法院名称]执行局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盖章/签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名)
[日期]
附件:
1. 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执行依据复印件
4. (年份)[执行字号]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5. 支持申请事项的证据材料:[证据清单,如“房产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借名买房协议”、“户口簿”、“低保证明”、“疾病诊断证明”、“夫妻共同财产证明”、“非共同债务证据”、“第三方异议裁定书或判决书”]
不予执行申请书范本三
不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成立日期],[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申请人为单位):[姓名],职务:[职务]。
委托代理人(如申请人有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系[与申请人关系,如律师/申请人亲属]。
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成立日期],[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被申请人为单位):[姓名],职务:[职务]。
案由:关于执行依据已丧失执行力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的不予执行案。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对[法院名称]([年份])[字号]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以下简称“执行依据”)不予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具体日期]收到贵院作出的([年份])[执行字号]号执行裁定书,根据该裁定书,贵院将依据[法院名称]([年份])[字号]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对申请人进行强制执行。然而,该执行依据已丧失执行力,或其本身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不应被强制执行。
具体事实如下:
1. 申请执行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案的执行依据[具体文书名称]确定的履行期间为[截止日期],或无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然而,被申请人(或申请执行人)于[具体日期]向贵院申请执行,已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期间。例如,[详细说明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具体计算过程,如“执行依据于XX年X月X日生效,被申请人应于XX年X月X日前申请执行,但实际申请日期为XX年X月X日,已超出法定期限XX天/月/年”]。在法定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其申请执行的权利已丧失,故贵院不应再对该执行依据进行强制执行。
2. 执行依据已被依法撤销或变更,不再具有执行力。贵院拟据以执行的[具体文书名称],已于[具体日期]被[作出撤销/变更决定的机关名称,如“上级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依法撤销或变更。例如,[详细说明撤销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该民事判决书已于XX年X月X日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并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或“该仲裁裁决书已于XX年X月X日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该公证债权文书因存在虚假事实,已被公证处依法撤销公证书”]。鉴于执行依据的效力已不复存在或已被实质性改变,贵院继续依据其进行强制执行,将缺乏合法基础。
3. 公证债权文书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本案的执行依据为[公证机构名称]作出的([年份])[字号]号公证债权文书。然而,该公证债权文书存在以下问题,导致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
公证债权文书内容不明确,无法直接执行。该文书仅记载了[不明确内容,如“债务人应履行还款义务”,但未明确具体金额、履行期限或违约责任计算方式],导致执行内容不确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给付金钱、物品、有价证券、支付工资、劳动报酬的”等具体内容的要求,无法直接执行。
公证事项存在争议。虽然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其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无争议。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具体争议内容,如“该借款合同存在高利贷性质,部分利息不应计算”,或“申请人认为已部分还款但未被公证文书体现”],该争议并非简单的事实认定问题,而是对公证事项本身合法性的挑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存在实体争议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宜直接赋予强制执行力。
公证程序存在瑕疵。例如,[详细说明公证程序的瑕疵,如“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未充分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义务,或未对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存在程序不当之处”]。
综上所述,贵院拟据以执行的文书,或因申请执行期间届满已丧失执行力,或因已被依法撤销/变更而不再具备执行力,或因公证债权文书本身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均不应被强制执行。
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对上述执行依据裁定不予执行,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受文法院名称]执行局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盖章/签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名)
[日期]
附件:
1. 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执行依据复印件
4. (年份)[执行字号]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5. 支持申请事项的证据材料:[证据清单,如“申请执行期间届满的证明材料”、“法院撤销/变更判决/裁定书”、“仲裁委员会撤销裁决书”、“公证处撤销公证书”、“公证债权文书不明确内容的佐证材料”、“公证债权文书争议证明材料”、“公证程序瑕疵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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