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令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性别:[性别] 民族:[民族] 出生日期:[出生日期]
住址:[申请人住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若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职务])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性别:[性别] 民族:[民族] 出生日期:[出生日期]
住址:[被申请人住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若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职务])
案由: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粤01民初XXX号] (若已立案)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调查令,指令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或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以下与本案事实认定密切相关的微信数据:
1. 调查对象:微信用户 [被申请人姓名],微信号:[被申请人微信号,若已知],绑定的手机号:[被申请人手机号,若已知]。
2. 调查时间范围:自 [起始日期,如2022年1月1日] 至 [截止日期,如2023年3月31日]。
3. 调查内容:
a. [被申请人姓名] 与 [申请人姓名] 的微信聊天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语音、图片、视频、文件传输等所有形式),以证明双方就合同内容的协商、变更、履行及违约情况。
b. [被申请人姓名] 的微信支付明细(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备注等所有收支记录),以核实合同款项的支付与接收情况。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 [具体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借款合同等] 发生纠纷,已向贵院提起诉讼。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简述争议焦点,如: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合同履行情况、货款/服务费是否已支付、违约责任的认定等]。
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就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及款项支付等重要事项,大量通过微信进行沟通协商,并有部分款项通过微信支付完成。这些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明细是还原案件事实、查明真相的关键证据。具体而言:
1. 关于合同内容的证明: 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核心条款进行了反复确认。部分条款甚至仅通过微信沟通达成合意,未形成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约定不明确之处,需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补充解释。例如,在 [日期] 的微信聊天中,被申请人明确承诺 [具体内容],但其后续行为与承诺不符。
2. 关于合同履行的证明: 微信聊天记录中包含了双方就合同履行进度、质量问题、交付时间等方面的沟通记录,能够直接反映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例如,申请人曾多次通过微信催促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亦在微信中回复了相关情况。
3. 关于款项支付的证明: 双方之间存在多笔与合同相关的款项往来,其中部分是通过微信支付进行结算。调查被申请人的微信支付明细,能够清晰地反映款项的流向和金额,核实申请人是否已按照约定支付款项,或者被申请人是否已收到相应款项,进而判断是否存在未付款项或不当得利等情况。例如,[日期] 申请人曾通过微信支付向被申请人转账 [金额] 元,被申请人确认收到。
然而,上述关键证据均由腾讯公司作为第三方平台保管,申请人自身无法调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被调查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拟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申请理由以及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原因。”本案中,申请人无法自行调取被申请人与腾讯公司之间的微信数据,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情形。
综上所述,为查明案件事实,厘清双方在合同纠纷中的权利义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法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签发调查令,指令腾讯公司提供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明细,望贵院予以准许。
此致
[受案法院名称] 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盖章/签名)
[年]年[月]月[日]
调查令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
性别:女/男 民族:[民族] 出生日期:[出生日期]
住址:[申请人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男/女 民族:[民族] 出生日期:[出生日期]
住址:[被申请人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案
案号:[(2023)苏02民初XXX号] (若已立案)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调查令,指令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或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以下与本案事实认定密切相关的微信数据:
1. 调查对象:微信用户 [被申请人姓名],微信号:[被申请人微信号,若已知],绑定的手机号:[被申请人手机号,若已知]。
2. 调查时间范围:自 [起始日期,如2020年1月1日] 至 [截止日期,如本案起诉之日]。
3. 调查内容:
a. [被申请人姓名] 与案外人 [第三者姓名,若已知,或特定手机号/微信号] 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语音、图片、视频等所有形式),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婚姻不忠行为。
b. [被申请人姓名] 在上述调查时间范围内的微信支付明细(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备注等所有收支记录),以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去向及有无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形。
c. [被申请人姓名] 的微信登录记录(包括登录时间、IP地址等),以辅助证明其活动轨迹或与第三方的接触情况。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结婚日期] 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睦,现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存在 [具体行为,如:长期不顾家庭、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等] 等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查明本案事实,明确责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特申请贵院签发调查令,调取被申请人的微信数据,具体理由如下:
1. 关于婚姻不忠的证明: 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与案外人 [第三者姓名,若已知] 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被申请人与该案外人主要通过微信进行联系,其聊天记录中可能包含大量反映双方亲密关系、共同活动或同居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对于认定被申请人存在婚姻过错,进而影响财产分割及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被申请人曾多次在深夜与特定微信号频繁联系,或发送私密照片/言论。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查明: 婚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主要由被申请人掌管或通过被申请人的微信支付账户进行交易。申请人怀疑被申请人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以规避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通过调取被申请人的微信支付明细,可以清晰地追踪其资金流向,例如是否存在大额不明支出、向特定账户转账、购买大额商品但无法说明用途等情况,从而有助于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状况,防止一方侵占另一方财产。例如,被申请人短期内多次向某不明账户转账,且金额巨大。
3. 关于被申请人行踪的辅助证明: 微信登录记录中的IP地址和登录时间,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辅助证明被申请人的活动轨迹,结合其他证据,可能对子女抚养权、家暴等事实认定提供侧面支持。
鉴于上述证据由腾讯公司掌握,涉及个人隐私,申请人无法自行收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本案中,该微信数据对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原因、判断是否存在过错方、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现状具有决定性意义,且申请人无法自行获取。
综上所述,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签发调查令,指令腾讯公司提供上述微信数据,望贵院予以准许。
此致
[受案法院名称] 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签名)
[年]年[月]月[日]
调查令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性别:[性别] 民族:[民族] 出生日期:[出生日期]
住址:[申请人住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若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职务])
被申请人:[此处通常不明确,若已知,则写明。否则可写“不详”]
住址:不详
联系方式:不详
案由:[名誉权侵权纠纷案/网络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3)京01民初XXX号] (若已立案)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调查令,指令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以下与本案事实认定密切相关的微信数据及用户身份信息:
1. 调查对象:
a. 发布侵权内容的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称],原始ID:[公众号原始ID,若已知]。
b. 发布侵权内容的微信用户:微信号:[微信号,若已知],绑定的手机号:[手机号,若已知],或通过IP地址等其他线索进行排查。
2. 调查时间范围:自 [起始日期,如2023年1月1日] 至 [截止日期,如2023年6月30日],或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
3. 调查内容:
a. 关于微信公众号 [公众号名称]:
i. 该公众号的注册主体(姓名/公司名称、身份证号/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手机号、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实名认证信息)。
ii. 该公众号在 [特定时间段] 发布的所有文章内容及阅读、转发、点赞、评论数据。
iii. 该公众号的登录日志(包括但不限于登录时间、IP地址)。
b. 关于特定微信用户 [微信号/手机号,若已知]:
i. 该微信号的注册主体(姓名、身份证号、注册手机号、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实名认证信息)。
ii. 该微信号在 [特定时间段] 发布至朋友圈、或发送给 [特定对象] 的侵权内容(如 defamatory messages, infringing images/videos)。
iii. 该微信号的登录日志(包括但不限于登录时间、IP地址)。
c. 若被申请人身份尚不明确,请求调取与特定侵权内容相关联的IP地址所对应的用户身份信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发现自 [侵权行为发生日期] 起,在微信平台存在对申请人名誉权造成严重侵害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简述侵权行为,如: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称]”发布了大量不实言论,恶意诽谤申请人,损害申请人商业信誉/个人名誉;或某微信用户在微信群/朋友圈散布谣言,对申请人进行人身攻击]。该侵权行为导致 [简述损害后果,如:申请人业务遭受严重影响,社会评价降低,精神压力巨大]。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侵权行为,并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诉讼。然而,由于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及腾讯公司对用户信息的严格保护,申请人目前无法获取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亦无法获取完整的侵权证据。
1. 侵权主体身份的确定: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无论是通过微信公众号还是个人微信账号实施的侵权行为,其背后均对应着真实的自然人或法人。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平台的运营方,掌握着注册用户的实名认证信息及相关操作数据(如登录IP),是确定侵权人身份的唯一途径。若无法确定侵权主体,申请人将无法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
2. 侵权事实的全面固定: 侵权内容可能涉及多篇文章、多条聊天记录或多次发布。申请人目前仅能获取部分侵权证据的截屏,但这些证据可能存在不完整、易篡改等问题。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原始数据,可以全面、准确地固定侵权内容、发布时间、传播范围(如阅读量、转发量),以及侵权行为的持续性,这对认定侵权事实、评估损害后果至关重要。例如,公众号 “[公众号名称]”于 [日期] 发布了一篇题为“[文章标题]”的文章,内容严重失实,对申请人造成了恶劣影响。
3. 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 微信用户注册信息和后台运行数据属于腾讯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用户隐私,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申请人作为普通用户或第三方,无权自行查阅或调取。只有通过人民法院依法签发调查令,方能获取。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规定。
综上所述,为查明侵权事实,确定侵权主体,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法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签发调查令,指令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上述微信数据及用户身份信息,望贵院予以准许。
此致
[受案法院名称] 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盖章/签名)
[年]年[月]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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