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姓名:[申请人姓名]
性别:[性别]
民族:[民族]
出生日期:[年]年[月]月[日]日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住址:[详细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告):
姓名:[原告姓名]
性别:[性别]
民族:[民族]
出生日期:[年]年[月]月[日]日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住址:[详细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被告):
姓名:[原被告姓名]
性别:[性别]
民族:[民族]
出生日期:[年]年[月]月[日]日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住址:[详细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追加 [新被追加被告姓名/名称] 为本案被告,并判令其与原被告共同承担或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原告[原告姓名]、原被告[原被告姓名]之间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案号:[案号])。现申请人经调查发现,原被告[原被告姓名]驾驶肇事车辆[车牌号]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并非原被告,或者原被告系受雇佣执行职务。为查明事实,厘清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追加[新被追加被告姓名/名称]为本案被告。
20[XX]年[X]月[X]日,在[事故地点],原被告[原被告姓名]驾驶车牌号为[肇事车辆车牌号]的[车辆类型]与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损害结果,如:人身伤害、车辆受损]。经[交通管理部门名称]认定,[具体事故责任认定,如:原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申请人因此次事故遭受[详细列举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财产损失等]共计人民币[金额]元。
然而,根据申请人掌握的证据(如:车辆登记信息、证人证言、合同文本等),原被告[原被告姓名]在驾驶肇事车辆[车牌号]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以下情况:
情形一: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 经查询,肇事车辆[车牌号]的登记所有人为[新被追加被告姓名/名称],而非原被告[原被告姓名]。原被告[原被告姓名]系向[新被追加被告姓名/名称]借用、租赁或因其他原因使用该车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车辆实际所有人对车辆的运行、管理存在过错时,其应当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机动车所有人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不能驾驶而将机动车交付其驾驶,或者明知机动车有缺陷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而将该机动车交付他人驾驶等情形。为彻底解决纠纷,查明该车辆借用、租赁或使用关系中的过错情况,追加车辆登记所有人[新被追加被告姓名/名称]为本案被告,将有助于法院全面审查案情,公正判决,保障申请人能够依法获得赔偿。
情形二:原被告系执行职务行为。 原被告[原被告姓名]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系为[新被追加被告姓名/名称](单位/雇主)执行工作任务,即原被告[原被告姓名]系[新被追加被告姓名/名称]的员工,驾驶肇事车辆系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从事 B 工作遭受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此条法律明确了雇员在执行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本案中,原被告在事故发生时,正驾驶单位车辆或受单位指派执行公务,其行为后果依法应由其用人单位承担。为明确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法律责任关系,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追加用人单位[新被追加被告姓名/名称]为本案被告是必要的,这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一次性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新被追加被告姓名/名称]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或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避免遗漏责任主体,查明全部事实,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方便申请人一次性获得全面赔偿,请求贵院依法追加[新被追加被告姓名/名称]为本案被告,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签字/盖章)
日期: [年]年[月]月[日]日
申请人:
姓名:[申请人姓名]
性别:[性别]
民族:[民族]
出生日期:[年]年[月]月[日]日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住址:[详细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告):
姓名:[原告姓名]
性别:[性别]
民族:[民族]
出生日期:[年]年[月]月[日]日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住址:[详细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被告):
姓名:[原被告姓名]
性别:[性别]
民族:[民族]
出生日期:[年]年[月]月[日]日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住址:[详细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追加 [新被追加被告姓名/名称] 为本案被告,并判令其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或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原告[原告姓名]、原被告[原被告姓名]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案号:[案号])。现申请人经调查及举证,发现本案存在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对事故发生或损害结果具有关联,为全面查明案情,避免遗漏责任方,故特申请追加[新被追加被告姓名/名称]为本案被告。
20[XX]年[X]月[X]日,在[事故地点],原被告[原被告姓名]驾驶车牌号为[肇事车辆车牌号]的[车辆类型]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申请人[损害结果,如:人身受伤、车辆严重受损]。该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名称]认定,[具体事故责任认定,如:原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申请人负次要责任]。申请人因此次事故已产生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金额]元,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维修费等。
根据申请人掌握的证据材料,现申请追加[新被追加被告姓名/名称]为本案被告,理由如下:
情形一: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未被列为被告。 经查询,原被告[原被告姓名]驾驶的肇事车辆[车牌号]在[新被追加被告名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或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错的进行赔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保险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可以直接在诉讼中明确其赔偿义务,有利于实现保险理赔与损害赔偿责任的直接衔接,避免申请人在获得判决后仍需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的麻烦,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实现。
情形二:存在其他共同侵权人或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第三方。 申请人通过进一步调查或新证据表明,除了原被告[原被告姓名]外,[新被追加被告姓名/名称]也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或损害结果存在过错,构成共同侵权。例如:
1. 事故发生时,[新被追加被告姓名/名称]驾驶的[另一辆车牌号]车辆也参与了碰撞或其不当行为直接导致或加重了事故损害(如:压线行驶、突然变道、超速行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若有其他车辆驾驶人存在过错行为,则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 事故地点路段存在设施缺陷或管理不善,而[新被追加被告姓名/名称]作为该路段的管理者或养护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害扩大(如:道路坑洼、警示标志缺失、隔离设施损坏、施工未设警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类比至道路管理,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可能承担相应责任。追加此类主体为被告,有助于法院全面查明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明确各方过错,避免责任主体遗漏,确保申请人获得公平合理的赔偿。
综上所述,无论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还是其他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的第三方,均与本案损害赔偿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纠纷的必要当事人。为查明全部事实,明确各方责任,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追加[新被追加被告姓名/名称]为本案被告,并依法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签字/盖章)
日期: [年]年[月]月[日]日
申请人:
姓名:[申请人姓名]
性别:[性别]
民族:[民族]
出生日期:[年]年[月]月[日]日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住址:[详细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告):
姓名:[原告姓名]
性别:[性别]
民族:[民族]
出生日期:[年]年[月]月[日]日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住址:[详细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被告):
姓名:[原被告姓名]
性别:[性别]
民族:[民族]
出生日期:[年]年[月]月[日]日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住址:[详细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追加 [新被追加被告姓名/名称] 为本案被告,并判令其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原告[原告姓名]、原被告[原被告姓名]之间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案号:[案号])。现申请人通过进一步调查和专业鉴定,发现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与肇事车辆存在产品缺陷或原被告驾驶的车辆系向他人租赁/出借,故为查明事实,厘清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追加[新被追加被告姓名/名称]为本案被告。
20[XX]年[X]月[X]日,在[事故地点],原被告[原被告姓名]驾驶车牌号为[肇事车辆车牌号]的[车辆类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损害结果,如:人身伤害、车辆严重损毁,并详细列举损失]。该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名称及文号]认定,[具体事故责任认定]。申请人因此次事故已遭受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金额]元。
然而,根据申请人掌握的证据(如:专业技术鉴定报告、车辆维修记录、租赁合同等),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存在以下责任主体:
情形一:肇事车辆存在产品缺陷。 根据[专业鉴定机构名称]出具的[鉴定报告名称及文号]显示,肇事车辆[车牌号]在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存在[具体缺陷,如:刹车系统故障、转向系统失灵、轮胎爆裂、安全气囊未弹出等]等产品缺陷,而该缺陷是导致或加重本次交通事故损害的原因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产品缺陷由销售者造成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依法应承担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为全面查明产品缺陷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准确划分责任,确保产品缺陷受害人得到有效赔偿,有必要追加肇事车辆的生产者[生产厂商名称]或销售者[销售商名称](即[新被追加被告姓名/名称])作为本案被告。
情形二:原被告系租赁或借用车辆,车辆管理人存在过错。 肇事车辆[车牌号]并非原被告[原被告姓名]所有,而是原被告向[新被追加被告姓名/名称](车辆租赁公司/个人出借人)租赁或借用而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租赁、出借给他人使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机动车所有人能够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新被追加被告姓名/名称]作为车辆的出租人或出借人,可能存在未尽到车辆检查、维护义务(如: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出租),或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资格、饮酒、吸毒等情形而出借车辆的过错。其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关联。为查明[新被追加被告姓名/名称]在车辆租赁、出借过程中的过错情况,明确其应承担的连带或相应赔偿责任,故有必要追加[新被追加被告姓名/名称]为本案被告,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新被追加被告姓名/名称]作为肇事车辆的产品缺陷责任方或车辆的出租/出借方,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或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纠纷的必要当事人。为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各方责任,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追加[新被追加被告姓名/名称]为本案被告,并依法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签字/盖章)
日期: [年]年[月]月[日]日
本内容由MSchen收集整理,如果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删除(点这里联系),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chxzm.com/766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