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冻结申请书
申请人: 张三,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119800101XXXX,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X室,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被申请人: 李四,男,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119820202XXXX,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X室,联系电话:138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李四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等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查封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500,000元为限。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2023年3月15日,被申请人李四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人张三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借款期限为一年,即从2023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止。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截至本申请提交之日,被申请人已逾期未支付本金1,200,000元以及截止到2024年5月31日的利息(1,200,000元 × 1% × 14个月 = 168,000元),合计欠款金额为1,368,000元。根据《借款协议》约定,逾期还款应支付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至本申请提交之日,违约金亦达数万元。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已准备向贵院提起诉讼。
然而,近期申请人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到,被申请人李四在借款到期后,不仅没有积极筹款还债,反而有转移其名下财产的迹象。具体表现为,被申请人李四在数周前将其位于长沙市某小区的唯一一套住房挂牌出售,且其银行账户近期有大额资金异常流出。这些行为使得申请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被申请人正在或即将转移其财产,企图规避债务履行。若不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待申请人获得胜诉判决后,可能面临无法执行或执行困难的局面,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申请人将来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为人民币1,500,000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不动产等)采取查封、冻结措施。
提供担保情况:
申请人已向贵院提供与申请查封冻结金额等值的现金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元,已存入贵院指定账户。若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申请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法院: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并尽快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李四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等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
2024年6月1日
附:
1. 《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
2. 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3. 担保凭证复印件一份
4. 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信息、房产证号)
查封冻结申请书
申请人: 湖南诚信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XXXXXXXXXX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X路XX号XX栋X层,联系电话:0731-XXXXXXXX
被申请人: 广东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敏,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XXXXXXXXXX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X大道XX号XX楼,联系电话:020-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广东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机器设备等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查封冻结金额以人民币3,500,000元为限。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产生债权债务关系。2023年8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高新技术产品采购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采购一批智能机器人核心组件,总价款为人民币3,000,000元。合同约定,申请人先支付50%预付款,剩余50%货款在货物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被申请人应于2023年10月1日前完成供货。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23年8月5日依约向被申请人支付了预付款人民币1,500,000元。然而,被申请人未能按期供货,直至2023年12月1日,才将部分货物交付给申请人,且经检验发现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导致申请人无法投入生产使用。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要求其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但被申请人一直拖延处理,至今未予解决。
根据《高新技术产品采购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未按期供货且交付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申请人已于2024年2月1日向被申请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款人民币1,500,000元,并赔偿因违约给申请人造成的停产损失及预期利润损失等,初步估算损失金额已超过2,000,000元。因此,申请人目前对被申请人享有至少3,500,000元的债权(预付款1,500,000元 + 预计损失2,000,000元)。
近期,申请人通过市场调查和商业伙伴反馈,了解到被申请人广东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近期经营状况恶化,有多项债务逾期,且有将公司核心机器设备、专利技术等资产转让给关联公司的迹象。此外,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流动异常频繁,存在大量对外支付款项,且其法定代表人赵敏频繁出入股权交易场所。这些情况表明,被申请人可能存在通过转移资产、虚假交易等方式逃避债务的风险,严重威胁到申请人债权的实现。
为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将来胜诉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为人民币3,500,000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其在关联公司的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等)采取查封、冻结措施。
提供担保情况:
申请人已通过保险公司为本保全申请提供了足额的责任保险担保,保额为人民币3,500,000元,保单号为PICCO2024XXXXXXXXX。若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将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申请人承担。
请求法院: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并尽快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股权、机器设备等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湖南诚信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强(签字)
2024年6月1日
附:
1. 《高新技术产品采购合同》复印件一份
2. 《解除合同通知书》及送达凭证复印件一份
3. 预付款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
4. 被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 担保保单复印件一份
6. 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信息、股权登记信息、机器设备清单及位置等)
查封冻结申请书
申请人: 陈明,男,汉族,1990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219900303XXXX,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XX街XX号XX单元XXX室,联系电话:180XXXXXXXX。
被申请人: 孙莉,女,汉族,1991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219910404XXXX,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XX东路XX号XX栋XX单元XXX室,联系电话:189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孙莉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不动产等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查封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000,000元为限。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产生债权债务关系。2024年4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申请人孙莉驾驶车牌号为川ADXXXXX的私家车,在成都市XX路与XX街路口处,因闯红灯与申请人陈明所骑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申请人严重受伤。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紧急送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多发性骨折、内脏损伤,目前仍在住院治疗中,已进行了多次手术。根据医院出具的初步诊断报告和医疗费用清单,截至目前,医疗费已高达人民币300,000余元,后续治疗费用、康复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将是巨大数额。根据律师初步评估,申请人的总损失可能超过人民币2,000,000元。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已对本次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510100XXXXX),认定被申请人孙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已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赔偿事宜,但被申请人态度消极,仅支付了少量前期医疗费后便不再履行赔偿义务,并明确表示无力承担后续赔偿。
鉴于申请人伤势严重,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预计将产生巨额医疗费用和各项损失。被申请人作为肇事方,对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害负有全部赔偿责任。然而,申请人通过亲友了解到,被申请人孙莉近期有频繁出售其名下财产,包括其一辆二手车(川ADXXXXX)和一套位于锦江区的房产(成房权证字第XXXXXXX号)的意图。此外,其银行账户资金也出现异常变动,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赔偿责任的风险。如果不对被申请人财产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一旦申请人获得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可能已被转移、隐匿或消耗殆尽,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进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
为保障申请人将来获得胜诉判决后能够顺利执行,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减轻因伤致贫的困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孙莉名下价值为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不动产等)采取查封、冻结措施。
提供担保情况:
申请人已向贵院提交了由泰康保险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保单号为TKIC2024XXXXXXXXX。若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将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申请人承担。
请求法院: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并尽快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孙莉名下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不动产等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明
2024年6月1日
附:
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2. 医疗费用清单及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
3. 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4. 担保保单复印件一份
5. 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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