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男/女]
民族: [汉族/其他]
出生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道/镇][具体门牌号]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姓名]
性别: [男/女]
民族: [汉族/其他]
出生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道/镇][具体门牌号]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姓名]名下价值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已准备向贵院提起诉讼。具体事实为:2023年3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出借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给被申请人,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1%,被申请人应于2024年3月14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申请人支付了上述款项,被申请人亦出具了收款收据。借款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在申请人准备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近期有转移财产的紧急迹象。据申请人调查了解,被申请人正在积极出售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处房产,并已与多名潜在买家进行接触,甚至表示愿意低于市场价出售,且其近期对外宣称因投资失败,经济状况十分紧张,正在筹措资金以应对其他债务。同时,被申请人近期频繁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出售其持有的多项高价值物品的信息,且对外联系方式时有变更,意图规避债务的嫌疑明显。这些行为表明被申请人存在通过变卖或转移其主要财产来逃避债务履行的可能性,情况十分紧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严重威胁到申请人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债权的可能,如不立即采取查封措施,被申请人很可能将全部财产转移或隐匿,导致申请人即使胜诉,也将面临执行困难的局面,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申请人已提供足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现金作为担保,并承诺在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积极申请强制执行,并承担因申请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望贵院审查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名称]
具状人:[姓名]
[XXXX年XX月XX日]
申请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 [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
住所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道/镇][具体门牌号]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
住所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道/镇][具体门牌号]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公司名称]名下价值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贵院提起诉讼(案号:[如果已立案,填写案号])。具体事实为:2023年6月8日,申请人(卖方)与被申请人(买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销售一批[具体货物名称]产品,总价款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在收货后3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申请人已按照合同约定于2023年7月1日将全部货物交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签字确认收货。然而,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任何货款,已构成严重违约。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函件等方式催收,但被申请人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并拒绝提供明确的还款计划。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公开渠道及行业内信息了解到,被申请人目前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已有多笔对外债务逾期未付,且被多家供应商及合作方提起诉讼或仲裁。根据市场监测报告显示,被申请人的银行信用评级持续下降,其多处办公场所和仓库已出现人去楼空或设备搬离迹象。另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正在将其部分库存产品低价倾销,并试图将其名下的车辆及其他固定资产进行转让或抵押,以应对迫在眉睫的债务危机。这些情况充分说明被申请人可能存在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被申请人目前岌岌可危的财务状况及转移资产的举动,将直接导致申请人即便通过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届时也可能因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导致申请人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为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继续转移、隐匿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机器设备、车辆、股权、对外投资权益等。申请人已提供足额担保,担保形式为由[某银行名称]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银行保函,并承诺承担因申请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望贵院审查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名称]
具状人:[公司名称]
[XXXX年XX月XX日]
申请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 [建设工程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
住所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道/镇][具体门牌号]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房地产开发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
住所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道/镇][具体门牌号]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名称]名下价值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00)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贵院提起诉讼(案号:[如果已立案,填写案号])。具体事实为:2022年8月10日,申请人(施工方)与被申请人(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申请人承建被申请人位于[某市某区某项目名称]的[主体工程/装修工程]。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50,000,000.00),约定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申请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施工规范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并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竣工验收,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然而,自2023年10月以来,被申请人开始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应付工程款,目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捌佰伍拾万元整(¥8,500,000.00)及逾期利息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合计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00)。申请人多次催告,被申请人均以资金紧张、项目销售不佳等理由拒绝支付。
申请人通过多方途径了解,被申请人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其资金流严重依赖于项目销售回款和银行融资。近期,因房地产市场环境变化,被申请人多个在建项目销售停滞,融资渠道受阻,面临巨大的财务压力。根据行业公开信息和媒体报道,被申请人已出现多处楼盘停工、延期交房的负面情况,并被多个购房者和供应商提起诉讼。此外,有可靠消息表明,被申请人正在与一些关联公司进行资产腾挪,存在将其优质资产对外转移、变更产权主体,或将其主要银行账户资金抽离的风险。这些紧急情况表明,如果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将极有可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判决生效前,转移或隐匿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申请人即便取得胜诉判决,其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为防止上述损害的发生,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00)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开发楼盘、银行存款、股权等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足额担保,担保形式为将申请人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自有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XXXX],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作为担保,并承诺承担因申请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望贵院审查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名称]
具状人:[建设工程公司名称]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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