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人申请书(共同侵权/共同债务情形)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族/住所地],[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告): [原告姓名/名称],[性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族/住所地],[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被告): [原被告姓名/名称],[性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族/住所地],[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若申请人是原告,则“被申请人(原告)”无需填写自身信息;若申请人是被告,则“被申请人(原告)”应填写本案原告信息。)
案由: [案由,例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合同违约纠纷]
案号: ([年份])[法院简称][字号][编号]号
申请事项: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拟追加被告人姓名/名称](以下简称“拟追加被告人”)为本案被告人。
2.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拟追加被告人与原被告[原被告姓名/名称]共同承担连带赔偿/履行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原被告[原被告姓名/名称]因[案由,例如:一笔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赔偿]一案,已于[立案日期]由贵院立案受理,目前正在审理之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进一步调查和证据收集,申请人发现案外人[拟追加被告人姓名/名称]对本案的争议事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其行为与原被告共同导致了申请人的损害或共同负有债务,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依法应被追加为本案被告人。
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1. 原案件基本情况概述: 申请人系本案原告/被告,于[时间]与原被告[原被告姓名/名称]发生[具体纠纷概述,例如:因原被告未能按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申请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申请人认为原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侵权,并向贵院提起诉讼/应对诉讼。
-
拟追加被告人的发现与关联性:
申请人在案件诉讼过程中,通过[具体途径,例如:调取相关银行流水、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询问相关证人、搜集现场证据等],发现拟追加被告人[拟追加被告人姓名/名称]与原被告[原被告姓名/名称]之间存在紧密的[法律关系,例如:共同经营、共同侵权、合伙等],其行为与原被告的行为共同构成了对申请人权益的侵害或共同负有债务。
例如:
- 共同侵权行为: 在本案所涉的[具体侵权事件,例如:某工地施工导致房屋开裂事件]中,经申请人调查,拟追加被告人[拟追加被告人姓名/名称]作为[其身份,例如:该工地的实际施工人/分包商/共同参与决策者],与原被告[原被告姓名/名称](例如:发包方/总包方)共同实施了[具体侵权行为,例如:未按规范施工、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其行为直接导致了申请人[具体损害,例如:房屋结构受损、人身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关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规定,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现有证据表明,[列举具体证据,例如:施工日志中拟追加被告人的签字、现场勘查报告中指明其负责的区域、相关证人证言等]足以证明拟追加被告人深度参与了侵权行为,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
- 共同债务/合伙债务: 在本案所涉的[具体债务纠纷,例如:一笔企业借款]中,申请人发现拟追加被告人[拟追加被告人姓名/名称]与原被告[原被告姓名/名称]系[合伙企业/共同投资人/夫妻关系]或共同签署了相关债权文书。例如,申请人持有的一份《[借款合同/合作协议]》显示,原被告与拟追加被告人[拟追加被告人姓名/名称]均在该合同中以[共同借款人/合伙人]身份签字或盖章,并明确约定双方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又如,拟追加被告人与原被告系[事实婚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或经营所负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九条/《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共同债务人或合伙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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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人的必要性:
将[拟追加被告人姓名/名称]追加为本案被告人,具有高度必要性和合法性。首先,其作为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债务人,对申请人的损害或债权负有直接的法律责任,将其纳入诉讼可以确保所有责任主体均能受到法律审判。其次,若不追加该当事人,可能导致责任主体不全,判决结果难以全面执行,甚至可能造成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仍需另行起诉,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中,拟追加被告人与原被告对同一事实负有共同责任,属于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对其进行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防止裁判冲突,维护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为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准确界定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准予追加[拟追加被告人姓名/名称]为本案被告人,并判令其与原被告共同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具状人: [申请人姓名/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姓名](签字)
[日期,例如: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追加被告人申请书(基于特定法律关系,如担保、委托代理、表见代理)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族/住所地],[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告): [原告姓名/名称],[性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族/住所地],[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被告): [原被告姓名/名称],[性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族/住所地],[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若申请人是原告,则“被申请人(原告)”无需填写自身信息;若申请人是被告,则“被申请人(原告)”应填写本案原告信息。)
案由: [案由,例如:借款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 ([年份])[法院简称][字号][编号]号
申请事项: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拟追加被告人姓名/名称](以下简称“拟追加被告人”)为本案被告人。
2.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拟追加被告人对原被告[原被告姓名/名称]的债务/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原被告[原被告姓名/名称]因[案由,例如:一笔逾期未还的借款]一案,已于[立案日期]由贵院立案受理,目前正在审理之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深入调查和证据收集,发现案外人[拟追加被告人姓名/名称]与本案原债务/责任的发生或履行具有紧密的特定法律关系,且其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依法应被追加为本案被告人。
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1. 原案件基本情况概述: 申请人系本案原告/被告,于[时间]与原被告[原被告姓名/名称]签订《[合同名称]》,约定[主要合同内容,例如:申请人向原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X元,借期Y月,利息Z%]。然而,原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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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追加被告人与原被告的特定法律关系及责任依据:
申请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拟追加被告人[拟追加被告人姓名/名称]与原被告[原被告姓名/名称]之间存在明确的法律关联,使其依法应就本案纠纷承担责任。
例如:
- 担保责任: 经查,拟追加被告人[拟追加被告人姓名/名称]系原被告[原被告姓名/名称]就本案所涉[具体债务,例如:该笔借款]的[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申请人持有[证据名称,例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拟追加被告人就原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一般责任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六百八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依约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已明确违约,拟追加被告人作为担保人,其担保责任已具备承担条件。
- 委托代理/表见代理责任: 本案所涉的[具体行为,例如:签订合同、接收货物、实施侵权行为]系原被告[原被告姓名/名称]的代理人[拟追加被告人姓名/名称]所为。尽管原被告主张该代理人系越权代理或无权代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拟追加被告人[具体行为,例如:持有原被告盖章的空白合同、穿着原被告公司制服、使用原被告公司名义对外洽谈业务等]足以使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或者,拟追加被告人系原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授权代表],其行为应视为原被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为确保法律关系的明确和责任的全面追究,拟追加被告人作为直接行为人,在某些情况下亦需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
- 挂靠经营/分包关系: 本案所涉的[具体工程项目/业务]系原被告[原被告姓名/名称]通过挂靠在拟追加被告人[拟追加被告人姓名/名称]名下或将其分包给拟追加被告人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请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拟追加被告人作为实际经营者/实际施工人,其行为直接引发了本案纠纷,应与原被告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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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人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将[拟追加被告人姓名/名称]追加为本案被告人,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是确保本案公正审理和判决有效执行的关键。首先,拟追加被告人与原被告在法律上构成[共同债务人/连带责任人/补充责任人],其承担责任对案件的整体解决至关重要。其次,若不追加拟追加被告人,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涵盖所有责任主体,给申请人的权利实现带来障碍,甚至可能形成新的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查明案件事实,防止裁判冲突,法院有权依职权或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通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拟追加被告人无疑属于此列。
综上所述,为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准确界定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准予追加[拟追加被告人姓名/名称]为本案被告人,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具状人: [申请人姓名/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姓名](签字)
[日期,例如: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追加被告人申请书(与案件标的物/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必要当事人,或公司法人人格混同)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族/住所地],[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告): [原告姓名/名称],[性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族/住所地],[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被告): [原被告姓名/名称],[性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族/住所地],[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若申请人是原告,则“被申请人(原告)”无需填写自身信息;若申请人是被告,则“被申请人(原告)”应填写本案原告信息。)
案由: [案由,例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案号: ([年份])[法院简称][字号][编号]号
申请事项: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拟追加被告人姓名/名称](以下简称“拟追加被告人”)为本案被告人。
2.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拟追加被告人与原被告[原被告姓名/名称]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或对本案争议的[标的物/事项]享有/承担相应权利义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原被告[原被告姓名/名称]因[案由,例如:一处房产的权属争议]一案,已于[立案日期]由贵院立案受理,目前正在审理之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进一步调查和证据收集,发现案外人[拟追加被告人姓名/名称]与本案争议的标的物或法律关系存在直接的、不可分割的利害关系,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依法应被追加为本案被告人。
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1. 原案件基本情况概述: 申请人系本案原告/被告,于[时间]与原被告[原被告姓名/名称]因[具体纠纷概述,例如:就位于[地址]的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原被告迟迟不履行过户手续,或该房产存在权属争议]。申请人认为原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侵权,或原被告所主张的权利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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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追加被告人与案件标的物/事项的利害关系及责任依据:
申请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拟追加被告人[拟追加被告人姓名/名称]与本案争议的标的物或事项具有直接且必要的法律联系,其作为独立一方参与诉讼,对案件的全面审理和权利义务的最终确定至关重要。
例如:
- 标的物共同所有权/共有权人: 本案争议的[标的物,例如:涉案房屋/土地/股权]并非原被告[原被告姓名/名称]单独所有,而是其与拟追加被告人[拟追加被告人姓名/名称]共同所有或共有。申请人发现[证据名称,例如:不动产登记簿信息、股权登记信息、继承公证书等]明确显示拟追加被告人亦是该标的物的[共同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合法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三百零一条等]关于共有物的规定,共同共有人或按份共有人在处分共有物时,一般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拟追加被告人作为权利人,其权利义务的确定必然影响本案判决的效力,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 原被告[原被告姓名/名称]系一家公司,而拟追加被告人[拟追加被告人姓名/名称]系该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经申请人调查发现,原被告公司与拟追加被告人之间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形,具体表现为[详细描述混同事实,例如:财务混同(共用账户、资金随意挪用)、业务混同(经营范围高度重合、业务人员交叉任职)、人员混同(高管交叉任职、员工混用)、住所混同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是拟追加被告人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行为,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判令拟追加被告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其他必要当事人: 本案所涉的[具体纠纷,例如:某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拟追加被告人[拟追加被告人姓名/名称]是[知识产权的实际权利人/被许可人/直接侵权行为人],其对本案争议的知识产权[权属/侵权事实]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参与诉讼,能够使得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侵权责任的认定更加全面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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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人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将[拟追加被告人姓名/名称]追加为本案被告人,是确保案件审理公正性和判决执行力的关键。首先,拟追加被告人对本案争议的标的物/事项具有不可或缺的法律权益或责任,其缺席将导致案件审理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明。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对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拟追加被告人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其参与有助于避免因漏列当事人而导致的程序瑕疵或实体争议,防止判决无法对所有相关方产生约束力,从而确保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综上所述,为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准予追加[拟追加被告人姓名/名称]为本案被告人,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具状人: [申请人姓名/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姓名](签字)
[日期,例如: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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