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张三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80年5月15日
身份证号:41010119800515XXXX
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单元XX室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被申请人:
姓名:李四 性别:女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82年8月22日
身份证号:41010119820822XXXX
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单元XX室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原审案号及裁判文书: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的(2021)豫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监督事项:
请求贵院对上述(2021)豫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监督程序,撤销原判,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申请监督理由:
申请人张三与被申请人李四原系夫妻关系,于2020年1月10日协议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出资并共同建造了位于XX省XX市XX区XX小区X号楼XX单元的房产一套。该房产虽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四一人名下,但其建造及装修费用绝大部分由申请人张三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且申请人在建造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精力和时间进行监督管理。
离婚时,双方就该房产的分割未达成一致。申请人张三遂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该共同财产。原审法院(2021)豫010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房产系被申请人李四的个人财产,驳回了申请人张三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的(2021)豫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判。
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裁定存在以下严重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监督和纠正:
1.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原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涉案房产系被申请人李四的个人财产,主要依据是房产登记在李四一人名下。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如系双方共同出资、共同建造,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大量的银行转账记录、工程款支付凭证、材料采购发票等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张三为该房产的建造和装修支付了绝大部分费用,且这些费用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或申请人的个人合法收入。此外,申请人还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申请人对房产的建造过程进行了实质性的管理和监督。这些关键证据足以推翻仅凭不动产登记证认定个人财产的结论。原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仅偏信了登记凭证的表面形式,而对申请人提供的实质性证据视而不见,导致事实认定严重错误,违背了公平原则和共同财产认定的基本法律精神。
2.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原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未充分审查夫妻共同财产形成事实的情况下,仅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的登记推定效力,直接认定房产为被申请人个人财产,而未充分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实质性审查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出资建造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审法院机械适用登记制度,错误理解和适用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财产权益的权利。这种错误适用法律,直接导致了案件裁判结果的严重不公。
综上,原审判决、裁定在认定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严重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人特此请求贵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再审本案,以维护司法公正。
请求事项:
1. 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的(2021)豫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
2. 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张三
(手写签名)
2023年10月26日
民事案件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王五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XXXXXXXXXX
注册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025-XXXXXXXX
被申请人:
赵六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YYYYYYYYYY
注册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
联系电话:025-YYYYYYYY
原审案号及裁判文书: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的(2022)苏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监督事项:
请求贵检察院对上述(2022)苏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申请监督理由:
申请人王五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六公司因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2022)苏010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五公司向赵六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申请人不服,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的(2022)苏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判。
申请人认为,原审及二审判决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导致裁判结果不公,依法应当予以监督和纠正:
1. 原审法院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严重程序违法行为。
在原审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赵六公司提交了一份关键证据——所谓“货物验收单”,该验收单上无申请人公司印章,仅有一名自称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的“张某”的签名。申请人公司明确否认该“张某”系公司员工,并申请法院传唤该“张某”到庭作证,以核实其身份及签名真实性,并就验收单的内容进行质证。然而,原审法院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无视申请人的合理申请,拒绝传唤该关键证人出庭,也未采取其他任何方式核实“张某”的身份和签名真实性。更为严重的是,法院未经申请人质证,径直采信了这份来源不明、真实性存疑的“货物验收单”作为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此行为直接剥夺了申请人对关键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互相质证)及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还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等规定,导致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严重不牢靠。
2. 审判人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违法行为或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原审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多次表现出对申请人的明显偏袒。例如,在庭审中,法官多次打断申请人代理人的发言,却对被申请人代理人的长篇陈述不加干预;在调解阶段,法官多次暗示申请人接受不利于己方的调解方案,并称“再审也是这个结果”,给申请人造成巨大心理压力。更为可疑的是,申请人在庭审后发现,原审承办法官与被申请人赵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系某商会成员,且存在频繁的私人往来记录。虽然这并非直接的受贿或徇私枉法,但这种未经披露的特殊关系,已足以使申请人合理怀疑审判的公正性,且该法官未依法自行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的规定,该法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导致案件审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直接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原审及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且存在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平。这些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和第(七)项“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规定的再审事由。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请求贵检察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请求事项:
1. 建议贵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 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的(2022)苏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
3. 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重审,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实体结果的合法性。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王五公司
(盖章)
2023年10月26日
民事案件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陈七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75年11月11日
身份证号:33010119751111XXXX
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137XXXXXXXX
被申请人:
姓名:徐八 性别:女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78年3月3日
身份证号:33010119780303XXXX
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
联系电话:136XXXXXXXX
原审案号及裁判文书:
XX省XX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5日作出的(2022)浙010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监督事项:
请求贵院对上述(2022)浙010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监督程序,撤销原判,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申请监督理由:
申请人陈七与被申请人徐八原系朋友关系。2021年3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一年内还清。因后期资金周转困难,申请人未能按期全额还款。被申请人徐八遂向XX省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申请人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XX省XX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5日作出的(2022)浙010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陈七向被申请人徐八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申请人虽不服,但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偿还部分借款,故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现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特申请监督: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尚欠被申请人借款本金20万元,系基于申请人在庭审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偿还部分借款。然而,在原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23年9月在家中整理旧物时,意外发现了一份遗失已久的关键证据——一张由被申请人徐八亲笔签署的《收款收据》原件。该收据明确记载,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已向被申请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同时,申请人通过银行流水查询,也核实到当日确有一笔15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从申请人账户转入被申请人账户,与收据内容完全吻合。
这份《收款收据》及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在原审诉讼期间因申请人疏忽大意未能妥善保管而遗失,导致无法在庭审中提交,从而直接影响了法院对事实的认定。该新证据的发现,直接且有力地证明申请人已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原审判决中认定的尚欠20万元的事实存在重大错误。若在原审中能提交该证据,判决结果将完全不同。根据该证据,申请人实际仅欠被申请人本金5万元,而非原判决认定的20万元,这足以推翻原判决对借款余额的认定。
2. 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收款收据》原件及银行转账记录,系原审中未能提交的证据,且该证据内容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直接冲突,并能实质性改变原判决结果,符合“新的证据”的法律要求。其真实性可以通过被申请人笔迹鉴定及银行系统核查来确认。该新证据的出现,直接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启动再审程序。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因新发现的证据而存在严重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人特此请求贵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撤销原判,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请求事项:
1. 依法撤销XX省XX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5日作出的(2022)浙010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
2. 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充分审查新证据,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陈七
(手写签名)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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