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申请书
呈递:[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强,男,汉族,1985年3月15日生,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部队[XXXX]部[XXXX]连指导员,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部队家属院地址]。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李红,女,汉族,1986年7月22日生,[XXXX]公司职员,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家庭住址]。联系电话:[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
二、婚生子张小明(2012年8月1日生)由被申请人抚养,申请人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抚养费支付方式为每月5日前转账至被申请人指定账户。申请人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 位于[城市]市[区]路[门牌号]的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XXXX]),市值约200万元,归被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90万元。
2. 夫妻共同存款人民币10万元,由双方各分得5万元。
3. 其他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无。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5月1日经自由恋爱相识,2011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于2012年8月1日育有一子张小明。然而,由于申请人长期在部队服役,工作性质特殊,常年驻防外地,且面临频繁的军事训练和任务,导致与被申请人聚少离多,长期分居生活。
长期的两地分居使夫妻双方沟通严重缺乏,感情逐渐疏远。最初的思念与理解,逐渐被生活的琐碎和距离感消磨殆尽。申请人因部队纪律和任务限制,难以顾及家庭,而作为军嫂的被申请人,也因长期独自承担家庭重担而感到疲惫和委屈。双方曾多次尝试沟通和弥补,但都因客观原因和感情裂痕过深而无果。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缺乏夫妻生活的应有实质和温情。
特别是近三年来,双方几乎没有共同生活,即便短暂相聚也多因长期疏远导致的隔阂而争吵不断,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婚姻存续已成为双方的负担,严重影响了各自的生活和身心健康。为了避免给孩子带来更多负面影响,也为了各自能有新的生活,申请人认为双方应解除婚姻关系。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强
[XXXX]年[XX]月[XX]日
离婚申请书
呈递:[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丽,女,汉族,1988年9月10日生,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部队[XXXX]部门干事,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部队家属院地址]。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刘涛,男,汉族,1987年4月25日生,[XXXX]公司工程师,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家庭住址]。联系电话:[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
二、婚生女刘思雨(2015年5月20日生)由申请人抚养,被申请人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5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抚养费支付方式为每月5日前转账至申请人指定账户。被申请人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 夫妻共同购买的[品牌]轿车一辆(车牌号:[XXXX]),市值约15万元,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7万元。
2. 夫妻共同存款人民币8万元,由双方各分得4万元。
3. 申请人名下[XXXX]基金账户内资产归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名下[XXXX]股票账户内资产归被申请人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无。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18日经朋友介绍相识,2014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常因生活琐事和观念差异发生争执。申请人作为军人,工作纪律性强,任务繁重,作息时间不固定,且经常需要加班和出差。被申请人对此不仅缺乏理解和支持,反而多次抱怨申请人对家庭投入不足,双方因此多次发生激烈争吵。
婚后初期,申请人曾努力沟通解释,希望被申请人能理解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但被申请人始终未能真正接纳和体谅,认为申请人的工作是导致家庭不和睦的主要原因。长期的观念冲突和情感摩擦,导致双方性格不合日益突出,矛盾不断升级,感情基础被严重侵蚀。被申请人多次在争吵中提出离婚,虽然事后有所收敛,但裂痕已深,信任感全无。
特别是近两年来,双方已无法进行正常有效的沟通,日常交流几乎只剩下争吵和指责。夫妻生活形同虚设,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只会给双方带来无尽的痛苦和折磨,亦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丽
[XXXX]年[XX]月[XX]日
离婚申请书
呈递:[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刚,男,汉族,1980年11月5日生,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部队[XXXX]部参谋,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部队家属院地址]。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赵芳,女,汉族,1982年2月14日生,[XXXX]学校教师,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家庭住址]。联系电话:[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
二、婚生子陈小天(2008年7月7日生)由申请人抚养,婚生女陈小月(2013年3月3日生)由被申请人抚养。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抚养费,被申请人亦无需向申请人支付抚养费,双方各自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双方均享有对未随自己生活子女的探视权,具体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 位于[城市]市[区]路[门牌号]的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XXXX]),市值约280万元,归被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20万元。
2. 夫妻共同存款人民币15万元,由双方各分得7.5万元。
3. 申请人名下[品牌]轿车一辆(车牌号:[XXXX]),市值约18万元,归申请人所有。
4. 夫妻共同持有的[XXXX]基金份额,按比例折价后由双方各半分割。
四、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承担向[XXXX]银行的房屋贷款余额人民币50万元,由被申请人继续偿还并承担相应利息,折价款中予以体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6年6月1日经亲友介绍相识,2007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育有二子一女,即婚生子陈小天和婚生女陈小月。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生活压力的增大,加之申请人作为军人,长期身负国防重任,工作强度大,出差频繁,对家庭事务和情感交流的投入逐渐减少,夫妻感情开始出现裂痕。
近年来,夫妻双方在子女教育、家庭消费观念以及对未来规划等诸多方面产生严重分歧,日常沟通越来越少,共同语言日渐匮乏。双方互相理解和包容的能力逐渐丧失,曾经的恩爱被日复一日的争吵与冷漠所取代。申请人曾尝试挽回,努力与被申请人沟通,但均以失败告终,被申请人亦表示对这段婚姻感到绝望。
特别是自[XXXX]年以来,双方已基本处于分居状态,即便同处一室,也形同陌路,夫妻生活有名无实,毫无温情可言。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已无任何和好可能。继续维系此段婚姻关系,不仅徒增双方精神痛苦,亦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及各自未来的生活发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并依法对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债务进行合理分割。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刚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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