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督申请书旨在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或本级人民法院的执行监督部门,对下级人民法院或本院执行机构在民事、行政执行程序中存在的违法、不当行为进行审查、纠正和监督。一份规范的执行监督申请书应具备以下要素,并根据具体情况详实阐述。
一、执行监督申请书撰写要点
撰写执行监督申请书时,核心在于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法律依据明确。以下为各部分内容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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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信息:
- 申请人:通常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需详细列明姓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成立日期、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注册地、联系电话等。
- 被申请人:通常是实施了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的执行法院,有时也可将对方当事人列为被申请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对方当事人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但通常主要指向法院的执行行为)。需列明法院全称,若能明确到具体的执行法官,可一并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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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监督的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 明确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类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案号、作出法院和作出日期。
- 明确申请执行立案的案号(“(XXXX)X执X号”),执行法院,以及执行案件的基本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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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这是申请人请求监督部门实现的目标,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例如:
- 请求撤销(XXXX)X执X号案件中(具体执行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XX财产、发布的XX公告/裁定)。
- 请求责令执行法院依法对(XXXX)X执X号案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请求纠正(XXXX)X执X号案件中执行程序违法(具体违法点)。
- 请求恢复对(XXXX)X执X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 请求指令执行法院对(XX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执行措施。
- 请求解除对(具体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 每一项申请事项都应有针对性,并与后续的事实与理由相对应。
- 这是申请人请求监督部门实现的目标,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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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 这是申请书的核心部分,需要详细、客观、完整地阐述执行程序中发生的具体事实,以及申请人认为该事实构成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的理由。
- 叙述案件背景:简要说明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申请执行立案及执行启动情况。
- 详细描述违法/不当行为:
- 时间:具体到年、月、日。
- 地点:执行行为发生的地点。
- 执行主体:实施该行为的执行法院、执行法官或其他执行人员。
- 执行行为:具体、清晰地描述执行行为的性质和内容(例如:长期不采取任何执行措施、超范围查封、错误解除查封、未经评估拍卖、对案外人财产进行执行等)。
- 法律依据(违背了哪些法律规定):明确指出被申请监督的执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
- 后果:该违法或不当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具体损害或不利影响。
- 请求监督的必要性:强调如果不予监督和纠正,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损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 逻辑清晰:事实陈述应按时间顺序或逻辑顺序展开,理由阐述应层层递进,有理有据。避免主观臆断和情绪化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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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 列明与事实和理由相对应的证据材料清单。例如: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立案通知书、法院执行裁定书/通知书、查封/扣押/冻结清单、财产线索报告、与法院沟通记录(电话录音、短信、邮件、书面函件及回执)、财产证明、权利证明、相关法律条文等。
- 提交时应附上证据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并标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证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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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与落款:
- 礼节性用语:“此致”、“敬礼”。
- 申请人签名/盖章。
- 申请日期。
二、执行监督申请书样本
样本一:通用型执行监督申请书模板
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成立日期],[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注册地],[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如申请人为单位)。
被申请人:[执行法院全称,如:XX市XX区人民法院],[住所地]。
(若需针对具体人员,可列出:执行法官:[姓名],[职务]。)
(若涉及对方当事人,可列出:被执行人:[姓名/单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注册地],[联系电话]。)
申请监督的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本申请人系[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案外人]在[法院名称](XXXX)X民初X号[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法院名称](XXXX)X行初X号行政判决书等)确定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该生效法律文书已于[日期]向[执行法院名称]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案号为(XXXX)X执X号。
申请事项:
1. 请求监督[执行法院名称]立即纠正其在(XXXX)X执X号案件执行程序中[具体违法行为]的错误,并依法对本案进行执行。
2. 请求撤销[执行法院名称]于[日期]作出的[具体执行裁定/决定/查封行为],并恢复本案的合法执行状态。
3. 请求责令[执行法院名称]依法启动对被执行人[姓名/单位名称]的财产调查,并对发现的财产线索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 (根据具体情况补充其他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本申请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依法享有[具体权利,如:获得XX款项、返还XX财产]的权利。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生效后,本申请人于[日期]向[执行法院名称]申请强制执行,并经立案,案号为(XXXX)X执X号。
然而,[执行法院名称]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不当行为:
- [违法/不当行为一]:[详细描述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具体行为内容、涉案财产等]。
例如:自立案执行以来,截至本申请书提交之日,已长达[XX]月,[执行法院名称]未曾采取任何有效的执行措施,亦未向申请人送达任何执行进展情况,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长期未能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XX]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中,[执行法院名称]并未履行告知义务。
又如:[执行法院名称]在执行(XXXX)X执X号案件时,于[日期]对本申请人名下位于[具体地址]的[具体财产,如房屋、银行存款]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附[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然而,该财产并非本案被执行人[姓名/单位名称]的财产,而是本申请人依法取得并占有的合法财产。本申请人已向执行法院提交了[财产所有权证明]等证据,证明该财产与被执行人无关。执行法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保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严重侵害了本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违法/不当行为二]:[继续详细描述,并逐一列举对应的法律依据及造成的后果]。
例如:本申请人曾于[日期]向执行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姓名/单位名称]名下位于[具体地点]的[具体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车辆信息],并请求执行法院及时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然而,执行法院至今未对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也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人可能转移财产,进一步增加了执行难度。这种不作为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调查获得的财产线索,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之规定。
- [其他违法/不当行为]:[若有,继续列举]。
综上所述,[执行法院名称]在办理(XXXX)X执X号案件过程中,存在[总结性的违法/不当行为,如:执行迟延、超范围执行、对案外人财产错误执行]等严重程序违法或实体错误,严重损害了本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损司法公正。为维护本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纠正执行错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贵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及时纠正上述违法/不当执行行为,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权威。
此致
[受理监督申请的法院名称,如: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监督庭]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签名/盖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附:
1. 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 执行立案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 [执行法院名称]作出的[具体裁定/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4. 财产所有权证明/财产线索报告/与法院沟通记录等证据复印件[X]份。
5.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证据清单需根据具体情况详列)
样本二:针对执行迟延/不作为的监督申请书
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住址: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区人民法院,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申请监督的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本申请人系(2020)沪0110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该判决书已于2021年3月15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案号为(2021)沪0110执5678号。
申请事项:
1. 请求监督XX市XX区人民法院立即启动(2021)沪0110执5678号案件的实质性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
2. 请求责令XX市XX区人民法院在合理期限内,对已发现的财产线索(如: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信息等)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3. 请求责令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执行进展情况书面通知。
事实与理由:
本申请人依据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李某应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书生效后,本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获立案,案号为(2021)沪0110执5678号。
然而,自2021年3月15日立案至今,已逾两年。在此期间,XX市XX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中存在严重的迟延和不作为,具体表现如下:
- 执行长期停滞,未采取有效措施:立案至今,执行法院除初期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外,未再采取任何实质性的执行措施,如财产查控、冻结、扣划、拍卖等。本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书面形式(附2022年5月10日提交的催促函及2023年1月20日电话记录)向执行法官咨询案件进展,均未得到明确答复,案件执行程序形同虚设。
- 对财产线索不予理会:本申请人曾于2022年8月5日向执行法院提交了书面财产线索报告,提供了被执行人李某在XX银行的账户信息及名下登记的车辆一台(车牌号:沪AXXXXX)。报告中明确指出了该账户可能存有资金,该车辆亦有可供执行价值。然而,执行法院至今未对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也未对该银行账户及车辆采取任何查封或冻结措施,导致被执行人有充分的时间转移财产,严重危及申请人债权的实现。
- 未及时告知执行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定期或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告知执行案件进展情况。然而,本案执行法院从未主动告知本申请人案件进展,也未就本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处理情况进行回复。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十日内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第三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调查获得的财产线索,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的规定。执行法院的迟延执行和不作为,直接导致本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债权长期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贵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恳请贵院依法审查,责令XX市XX区人民法院立即纠正其迟延执行和不作为的错误,依法推进案件执行进程。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请人:王某
[签名]
日期:2023年X月X日
附:
1. (2020)沪0110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2. (2021)沪0110执5678号执行立案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 申请人提交的催促函及电话记录复印件一份。
4. 申请人提交的财产线索报告复印件一份。
5.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样本三:针对执行行为违法/超范围执行的监督申请书
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住址: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栋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区人民法院,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住址:XX市XX区XX街道XX号。
申请监督的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本申请人系案外人,被申请人XX市XX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22)沪0110执1234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李某)过程中,于2023年5月10日错误查封了本申请人名下的房产。
申请事项:
1. 请求监督XX市XX区人民法院立即撤销其于2023年5月10日对本申请人名下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栋X号房产(产权证号:沪(2019)房地证字第XXXXXX号)的查封裁定及查封行为。
2. 请求责令XX市XX区人民法院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恢复本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本申请人系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栋X号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持有产权证号为沪(2019)房地证字第XXXXXX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本申请人于2019年8月1日通过合法途径(购房合同、支付凭证等)从原产权人处购得该房产,并于2019年9月10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2023年5月10日,本申请人意外得知,XX市XX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22)沪0110执1234号王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将本申请人名下的涉案房产予以查封。执行法院并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申请人送达了《查封裁定书》((2023)沪0110执1234号之一)。
本申请人认为,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上述查封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本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 查封财产并非被执行人所有: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明确为本申请人张某,而非本案的被执行人李某。本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李某之间不存在任何财产混同、代持或其他导致财产归属不清的情形。本申请人已于2019年完成房产过户登记,依法取得该房产的完整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案中,涉案房产并非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执行法院对案外人财产进行查封,明显超越了其执行权限,系对本申请人合法财产权利的非法侵犯。
- 执行法院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在对涉案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前,执行法院理应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核实该房产的真实权利人。若执行法院履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义务,即可发现该房产权利人并非本案被执行人,从而避免发生错误查封行为。执行法院在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径行查封案外人财产,其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 对申请人造成严重损害:涉案房产是本申请人的唯一居住用房,且本申请人正计划出售该房产用于子女教育。执行法院的错误查封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本申请人的正常生活,也直接导致本申请人无法正常处置自有财产,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XX市XX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22)沪0110执1234号案件中,对案外人合法财产进行查封,其执行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构成对本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为维护本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利,纠正执行错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精神,向贵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恳请贵院依法审查,立即撤销对涉案房产的错误查封,解除对本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请人:张某
[签名]
日期:2023年X月X日
附:
1. 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号:沪(2019)房地证字第XXXXXX号)复印件一份。
2. 购房合同及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
3. (2023)沪0110执1234号之一《查封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4.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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