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性别/性质:[男/女/法人/非法人组织]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住所地:[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性别/性质:[男/女/法人/非法人组织]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住所地:[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复议请求事项:
1. 撤销贵院([年份])[法院名称]民初字第[案号]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原裁定”)中对申请人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2. 解除对申请人名下[具体财产,如银行账户、房产、股权等]的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3. 本案复议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日期]作出([年份])[法院名称]民初字第[案号]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名下的[具体财产名称、数量或金额,例如: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XX元、位于XX的房产一套、XX公司股权XX%]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裁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严重缺失,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原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一、被申请人申请保全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未能举证证明其享有确定的债权。
原裁定所依据的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有效证明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行为,亦未能证明被申请人对其主张的债权享有充分确定的权利基础。例如,[具体说明原申请人证据的不足或缺陷,如:其提供的合同系草稿而非正式文本,或其提供的付款凭证存在疑义,无法证明款项已实际支付且构成合法债权]。在权利基础尚不明确或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法院不应轻易启动财产保全程序,对申请人财产施加限制,此举系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度干预。
二、申请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可能因一方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财产保全缺乏紧迫性和必要性。
1. 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资信优良,具备足够的履行能力。 申请人为一家合法经营的企业/个人,[具体说明,如:长期以来资信状况良好,从未出现过债务违约情况。]申请人名下拥有充足的可变现资产,[例如:截至目前,申请人银行账户余额充裕,且拥有一批优质固定资产,其价值远超被申请人主张的债权金额。]完全有能力承担可能判决的给付义务,不存在判决难以执行的风险。被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行为或意图。
2. 被保全财产并非争议标的,且对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及生活具有关键影响。 被保全的[具体财产,如银行账户、厂房、设备]是申请人日常经营活动或个人生活所必需的资产。例如,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系申请人用于支付员工工资、供应商货款、税费等日常运营的流动资金,其被冻结已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可能导致企业停摆,产生连锁社会问题,对企业及员工造成不可逆的损害。而被查封的房产/股权则系申请人的核心资产,非经合法程序处置,申请人绝无可能随意变卖或转移。
3. 被申请人未提供充足有效的担保,不足以弥补因保全错误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依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被申请人虽提供了[具体担保形式和金额,如:XX元现金担保/价值XX元的担保物],但该担保与可能因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巨大损失相比,明显不足。一旦后续查明保全错误,该担保金额将远不足以弥补申请人因此遭受的停产停业损失、信誉损失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三、原裁定程序上可能存在瑕疵。
[如果存在,则指出,例如:贵院在作出保全裁定前,未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辩解,或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即径行作出保全裁定,这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不符。]
综上所述,原裁定对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缺乏坚实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既无紧迫性也无必要性,且可能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当保全措施造成的严重后果,特依法申请复议,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撤销原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具状人:[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性别/性质:[男/女/法人/非法人组织]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住所地:[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性别/性质:[男/女/法人/非法人组织]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住所地:[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复议请求事项:
1. 变更贵院([年份])[法院名称]民初字第[案号]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原裁定”)中对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保全金额/范围限制在被申请人主张的债权金额及相关费用范围内。
2. 解除对申请人名下[超出部分具体财产,如超出金额的银行账户资金、非核心资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3. 本案复议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日期]作出([年份])[法院名称]民初字第[案号]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名下的[具体财产名称、数量或金额,例如: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XX元、位于XX的房产一套、XX公司股权XX%]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裁定采取的保全措施明显超出了被申请人主张的债权金额及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属于过度保全,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复议,请求变更原裁定,解除过度保全部分。
一、原裁定采取的保全措施明显超出被申请人诉讼请求的范围,构成过度保全。
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诉讼请求(或保全申请),其主张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然而,贵院原裁定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查封/冻结了申请人名下价值约为人民币[具体金额,远高于诉求金额]元的财产,包括[具体财产清单,例如:银行存款XX元、房产一套价值XX元、股权价值XX元]。
经核算,被保全财产的总价值远超被申请人主张的债权金额[具体差额,例如:超出XX元]。例如,仅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就已达[具体金额],足以覆盖被申请人全部诉求,在此基础上再查封申请人其他房产或股权,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属于严重的过度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本案中,原裁定的保全措施显然违反了此规定。
二、过度保全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生存发展。
1. 被保全的财产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具有核心意义。 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中包含申请人用于日常周转的经营性款项/或被查封的房产系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被查封的股权系申请人的核心资产。过度保全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支付员工工资、供应商货款、水电费等必要开支,严重阻碍了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此举已造成申请人多笔业务受阻、合同无法履行,甚至面临倒闭风险,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商业信誉,也可能引发一系列的债务违约和劳资纠纷,产生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
2. 申请人有能力提供其他等额且不影响其日常经营的担保物或替代保全措施。 申请人并非拒绝提供担保或逃避责任,而是希望保全措施能够合理、必要。申请人在此郑重承诺,可以提供价值等同于被申请人诉求金额的[具体替代担保物,如:另一处价值相当的闲置房产、银行保函、或者现金存款(若之前被冻结的是经营账户而非专门账户)]作为担保,以解除对核心生产经营资产的保全。此举既能充分保障被申请人未来债权的实现,又能使申请人得以继续正常经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被申请人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保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尽管被申请人申请了保全,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已对足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仍需对超出其诉求范围的财产进行保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被申请人并未证明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或恶意处置财产的意图,过度保全反而会加剧申请人经营困难,进一步降低其未来履行债务的能力,对双方均不利。
综上所述,原裁定采取的保全措施超出了被申请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属于严重的过度保全,对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难以承受的损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审查,根据公平、比例原则,将保全措施变更至合理范围,解除对超出诉求部分的财产的保全,使申请人得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具状人:[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性别/性质:[男/女/法人/非法人组织]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住所地:[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性别/性质:[男/女/法人/非法人组织]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住所地:[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复议请求事项:
1. 撤销贵院([年份])[法院名称]民初字第[案号]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原裁定”)中对申请人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2. 解除对申请人名下[具体财产,如银行账户、房产、股权等]的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3. 本案复议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日期]作出([年份])[法院名称]民初字第[案号]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名下的[具体财产名称、数量或金额,例如: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XX元、位于XX的房产一套、XX公司股权XX%]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因出现新的事实、证据或情况,申请人认为原裁定所依据的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或原保全程序存在瑕疵,已不符合继续执行的条件,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原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一、申请人已向贵院提供足额有效反担保,足以覆盖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可能发生的费用。
为保障被申请人未来债权的实现,并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限制,申请人已于[日期]向贵院提交了[具体反担保形式,如:现金担保人民币XX元/银行保函(编号:XXX,金额:XX元)/或提供价值XX元的房产/股权作为担保]。该反担保金额与被申请人主张的债权金额(包含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等)[对比说明:相等或明显超出],足以保障被申请人胜诉后的权利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对保全或者解除保全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保全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现申请人已提供合法有效的足额反担保,保全措施继续存在已无必要性,贵院应依法及时解除保全。
二、被申请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在保全裁定作出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保全措施应依法解除。
贵院于[日期]作出保全裁定,对申请人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截至本复议申请提交之日,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已逾[具体天数]日,被申请人仍未向贵院提起诉讼或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启动实体程序,导致保全措施长期存在,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利。此种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原保全裁定应予撤销,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三、案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保全措施已无存续基础。
[选择性适用,根据实际情况详细说明]
1. 被申请人主张的债权已部分或全部清偿/消除。 例如,在保全裁定作出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就部分债务达成和解并已履行,或者有新的证据表明被申请人主张的债权基础已不存在(如发现合同已被撤销、无效等)。[具体说明和提供证据]。
2. 被申请人已撤回诉讼请求/保全申请。 贵院(或仲裁机构)已收到被申请人撤回原诉讼请求或保全申请的通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 其他足以影响保全措施继续存在的重大情势变更。 [例如,原告方被查明存在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申请保全;被保全财产发生自然灭失或已被征收,保全标的已不存在等]。
四、原保全裁定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影响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如果存在,则指出,例如:
1. 原裁定未及时送达给申请人,导致申请人无法在第一时间知悉并采取应对措施。
2. 在执行保全措施时,法院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如未出示有效证件、未制作清单等。
3.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时所提交的担保存在严重不足或瑕疵,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能提供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鉴于申请人已提供足额有效反担保、被申请人逾期未提起诉讼、或案件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原保全程序可能存在瑕疵,原裁定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裁定,立即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具状人:[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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