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保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张三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301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XX街道XX小区XX栋XX单元XXX室
被申请人:
名称: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四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X路XX号XX大厦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的《车辆保险理赔决定书》(编号:CP-CL-20230915-001),重新核定并支付申请人车辆损失维修费用人民币35,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向被申请人投保了车牌号为湘AXXXXX的家庭自用汽车综合商业保险(保单号:BACL2022430100XXXXX),保险期限自2022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0日,其中包含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2023年4月20日,申请人驾驶上述车辆在长沙市岳麓区XX路段行驶时,因避让前方突然横穿马路的行人,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护栏,造成车辆前部、侧面及底盘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立即停车报警并向被申请人报案。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申请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接报案后,被申请人派员现场查勘,并指引申请人将车辆送至其指定维修站进行定损。2023年4月22日,指定维修站初次定损报价为人民币28,000元。申请人对该报价的准确性存疑,认为部分受损部件未被纳入定损范围,且维修方案未能完全修复车辆至事故前状态。经申请人自行联系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维修厂进行评估,维修报价为人民币35,000元,并出具了详细的维修项目清单和报价明细。该报价涵盖了车辆受损部件的更换、修复以及必要的工时费用,旨在确保车辆安全性能和外观的全面恢复。
然而,202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却作出了《车辆保险理赔决定书》(编号:CP-CL-20230915-001),核定赔付金额仅为人民币26,000元,并声称其定损结果已充分考虑到车辆损失情况,且部分维修项目被认定为“非事故直接损失”或“不属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对于此决定,申请人无法接受,认为其存在以下明显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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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定不清,定损评估严重偏低且范围遗漏。 被申请人在定损过程中,明显低估了车辆的实际损失,未将部分因碰撞产生的隐性损伤(如车架轻微变形、底盘部件错位)纳入定损范围。申请人提交的第三方专业维修厂的评估报告详细列明了所有受损部件及其维修费用,包括前保险杠、左前叶子板、左前大灯、引擎盖、水箱、空调冷凝器及相关支架的更换,以及车门、侧裙、底盘保护板的修复,并对车身骨架进行了必要的校正。这些维修项目均是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且属于车辆恢复正常行驶和安全性能所必需。被申请人单方面缩减定损范围和金额,与实际损失状况严重不符,剥夺了申请人获得全面合理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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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事故直接损失”的认定存在主观臆断。 被申请人在理赔决定中,将部分与事故有直接关联的损失认定为“非事故直接损失”,例如认为底盘的某些变形是“原有磨损”或“非本次撞击造成”。然而,在本次事故中,车辆底部与路边护栏发生了擦碰,导致底盘多处部件受损。第三方维修厂的检测报告明确指出,这些损伤系本次事故所致的新生损伤,与车辆的固有磨损性质截然不同。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损伤与本次事故无关,其判断缺乏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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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到充分调查核实义务,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 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详细的第三方维修厂评估报告、事故现场照片、车辆受损部位特写照片、维修报价单等一系列证据材料,以证明实际损失金额远超被申请人核定的范围。然而,被申请人却对这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不予采纳,也未针对性地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反而仅凭其单方面定损结果做出最终决定,这显然违反了《保险法》及相关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尽的调查核实义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理赔决定,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偏差,对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亦有不当,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向贵机构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原理赔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核定赔偿金额,并按实际维修费用人民币35,000元进行赔付。
请求事项:
1. 撤销被申请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的《车辆保险理赔决定书》(编号:CP-CL-20230915-001)。
2.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核定申请人车辆损失,并按照申请人提交的第三方维修厂评估报告,支付车辆损失维修费用人民币35,000元。
3. 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次复议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
证据清单:
1. 保险单复印件(保单号:BACL2022430100XXXXX)
2. 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
3.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4. 被申请人出具的《车辆保险理赔决定书》(编号:CP-CL-20230915-001)
5. 第三方专业维修厂出具的车辆受损评估报告及维修报价单原件
6. 事故现场照片及车辆受损部位照片(光盘或U盘存储)
7. 申请人自行支付维修费用的发票及银行转账凭证(如已先行垫付)
8. 与被申请人沟通协商的录音及文字记录(如适用)
此致
[接收复议机构名称,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申请人:张三 (签字/盖章)
日期:2023年10月10日
财保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李明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3201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XX街道XX小区XX栋XX单元XXX室
被申请人:
名称: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五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XX路XX号XX大厦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0日作出的《健康医疗保险理赔决定书》(编号:CP-JK-20230820-002),重新核定并支付申请人医疗费用人民币55,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向被申请人投保了《XX健康无忧医疗保险》(保单号:JKWY2021320100XXXXX),保险期限自2021年3月6日至2024年3月5日。该保险产品明确约定了对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费用及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保障。在投保时,申请人如实填写了健康告知书,并提供了最近一年的体检报告,无任何未告知的既往病史。
2023年6月10日,申请人因突发剧烈腹痛被送往南京市第一医院急诊,经诊断为“急性阑尾炎伴穿孔”。医院随即安排了急诊手术(阑尾切除术),术后住院治疗10天,总计产生医疗费用人民币62,000元(其中社保报销7,000元,个人自付55,000元)。所有医疗行为均发生在医保定点医院,且符合医保报销范围。
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并提供了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出院小结及社保结算单等完整材料。然而,2023年8月20日,被申请人却作出了《健康医疗保险理赔决定书》(编号:CP-JK-20230820-002),以“所患疾病为投保前已有疾病(即既往症)且未如实告知”为由,全额拒绝了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对于此决定,申请人认为其完全违背事实,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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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对“既往症”的认定完全错误,缺乏事实依据。 申请人在2021年3月5日投保时,严格按照保险合同要求,如实填写了健康告知书,明确声明无任何既往疾病。当时提交的体检报告(2020年12月10日体检,报告编号:TJD2020121000XXX)也未显示任何阑尾或消化系统相关的异常。急性阑尾炎通常是突发性疾病,并非慢性或潜伏性疾病,在投保前的体检或健康告知中无法预知或诊断。申请人本次发病系偶发急性病症,并非投保前已存在并持续的疾病,亦无任何症状在投保前出现。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在投保前已患有或知晓该疾病,其“既往症”的认定纯属臆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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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未尽到充分的调查核实义务,且未能提供合理拒赔理由的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完整的病历资料、住院记录和诊断证明,所有资料均由正规三甲医院出具,足以证明疾病的突发性和治疗的必要性。在申请人明确质疑其“既往症”认定后,被申请人未能进一步调取申请人的过往病史记录或医疗档案,亦未能提供任何专家意见或医学鉴定来支持其拒赔理由,仅凭其单方面推断就全盘否定理赔申请,此举明显违反了《保险法》及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人举证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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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 保险合同中关于“既往症”的定义,通常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经患有或已经出现症状,且在医院接受治疗的疾病。本案中,申请人在投保前从未出现过阑尾炎相关症状,也未因此病接受过任何检查或治疗。被申请人将急性阑尾炎强行认定为既往症,是片面且不合理的解释,严重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和保障宗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以不实理由拒绝理赔,其决定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也违背了《保险法》的规定。申请人认为,本次医疗费用完全符合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和理赔条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向贵机构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原理赔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核定赔偿金额,并按实际医疗费用人民币55,000元进行赔付。
请求事项:
1. 撤销被申请人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23年8月20日作出的《健康医疗保险理赔决定书》(编号:CP-JK-20230820-002)。
2.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核定申请人医疗费用,并全额支付本次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人民币55,000元。
3. 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次复议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
证据清单:
1. 保险合同复印件(保单号:JKWY2021320100XXXXX)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健康告知书复印件
4. 投保前体检报告复印件(报告编号:TJD2020121000XXX)
5. 南京市第一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
6.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社保结算单复印件
7. 被申请人出具的《健康医疗保险理赔决定书》(编号:CP-JK-20230820-002)
8. 与被申请人沟通协商的录音及文字记录(如适用)
此致
[接收复议机构名称,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申请人:李明 (签字/盖章)
日期:2023年9月25日
财保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名称:王强(业主代表)/XX花园X栋业主委员会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xxxxxxxxxxxxxx / 513302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7xxxxxxxx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XX街道XX花园X栋XX室
被申请人:
名称: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六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XX路XX号XX大厦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日作出的《家庭财产保险理赔决定书》(编号:CP-JCC-20231001-003),重新核定并支付XX花园X栋公共区域及部分业主财产损失赔偿金人民币12万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代表XX花园X栋全体业主,于2022年7月1日向被申请人投保了《XX花园X栋楼宇及公共区域财产综合保险》(保单号:JCTC2022330200XXXXX),保险期限自2022年7月2日至2023年7月1日,其中包含火灾、爆炸、水管爆裂等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障,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2023年6月25日,因XX花园X栋25楼公共管道年久失修突然爆裂,导致25楼至1楼公共走廊、电梯间、消防通道及部分业主家中发生严重水浸。此次事故造成公共区域的墙面、天花板、地板、电梯内部装饰及消防设备严重受损,同时波及20余户业主家中,导致家具、家电、地板、墙纸、门窗等个人财产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事故发生后,业主委员会立即向物业公司报修,并于当日向被申请人报案。
接报案后,被申请人派员现场查勘,并指引受损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提交损失清单、购买凭证、维修报价等材料。业主委员会及受损业主积极配合,详细记录了受损情况,并提供了公共区域维修方案报价和部分业主财产损失清单。然而,2023年10月1日,被申请人却作出了《家庭财产保险理赔决定书》(编号:CP-JCC-20231001-003),核定赔付金额仅为人民币6万元,并声称部分损失不在保障范围内,部分财产折旧严重,且部分损失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对于此决定,申请人无法接受,认为其存在以下明显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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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评估严重偏低,未充分考虑重置成本原则。 被申请人在定损过程中,对公共区域及业主家中受损财产的评估金额远低于实际维修或重置所需费用。例如,公共区域的墙面、天花板及电梯内部装饰,被申请人仅按较低的维修费用进行核定,而未考虑恢复至原状所需的全面翻新和更换成本。对于业主家中的家具家电等物品,被申请人则过度强调折旧,甚至按照“实际现金价值”而非“重置成本”进行赔付,这与部分保险合同中约定对特定财产可按重置价值赔偿的原则不符,也无法满足受损业主恢复正常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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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失范围的认定过于狭窄,不合理排除合理赔偿项目。 被申请人在理赔决定中,将部分与水管爆裂直接相关的间接损失或修复性损失排除在赔付范围外,例如,认为部分由于潮湿导致的墙体内部霉变修复不属于“直接水损”,或认为因水浸导致的地板下垫层受损不赔。然而,根据常识和行业惯例,这些均是水浸事故必然导致的后续损失,是财产修复至正常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环节。被申请人对损失范围的解读过于严苛,有违保险合同保障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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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到充分的调查核实义务,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能合理采纳。 业主委员会和受损业主已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详细的受损财产清单、现场照片、物业公司出具的事故证明、公共区域维修报价单,以及部分业主受损家电的购买发票、维修报价单等证据。其中,对于无法提供原始购买凭证的家具、装饰品等,业主提供了购买日期、品牌型号及市场估价。然而,被申请人却对这些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不予认可,简单地以“未能提供有效凭证”为由降低赔付金额或予以拒赔,未能主动进行市场询价或评估,其调查核实工作明显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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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免责条款的适用存在扩大化解释。 被申请人在沟通中曾提及,部分损失可能因“未及时采取防损措施”或“原有质量问题”而不予赔付。然而,水管爆裂属突发事件,业主已在第一时间报案并通知物业进行抢修,已尽到合理防损义务。且公共管道维护属于物业责任,与业主个人财产的“原有质量问题”无关。被申请人扩大适用免责条款,企图减轻自身赔付责任,此举违反了《保险法》及保险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的解释原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理赔决定,在损失评估、范围认定及证据采纳上存在重大不当,严重侵害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向贵机构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原理赔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核定赔偿金额,并按实际损失及重置成本,支付公共区域及部分业主财产损失赔偿金人民币12万元。
请求事项:
1. 撤销被申请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23年10月1日作出的《家庭财产保险理赔决定书》(编号:CP-JCC-20231001-003)。
2.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核定XX花园X栋公共区域及受损业主财产损失,并按照实际损失及合理重置成本,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2万元。
3. 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次复议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
证据清单:
1. 保险合同复印件(保单号:JCTC2022330200XXXXX)
2. 业主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如适用)
3. 水管爆裂事故现场照片及视频(光盘或U盘存储)
4. 物业公司出具的事故证明及维修报告
5. 公共区域维修工程报价单及施工合同(如已先行修复)
6. 受损业主财产清单及部分购买发票/凭证、维修报价单复印件
7. 被申请人出具的《家庭财产保险理赔决定书》(编号:CP-JCC-20231001-003)
8. 与被申请人沟通协商的录音及文字记录(如适用)
此致
[接收复议机构名称,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申请人:王强 / XX花园X栋业主委员会 (签字/盖章)
日期: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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