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精确到门牌号],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具体大队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支队长,地址:[被申请人详细地址]。
诉讼请求:
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的编号为“粤A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3. 判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已缴纳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驾驶其车牌号为粤BXXXXX的车辆,行驶至深圳市[具体路段,例如:福田区滨河大道辅路与益田路交汇处],因被指控“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被被申请人出具了编号为“粤A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并记3分。申请人已于2023年5月15日通过银行电子支付方式缴纳了该罚款。
然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缺乏充分证据支持。
当日,申请人驾驶车辆行驶至[具体路段]时,该路段的交通标线,特别是被指控违反的“禁止标线”,因年久磨损、覆盖不全及道路施工影响,已变得模糊不清,部分区域存在严重缺失,导致申请人作为一名正常驾驶员,在遵守交通规则的前提下,无法清晰、准确识别其是否为禁止标线区域。根据申请人当日行车记录仪录像(作为证据提交)显示,该路段交通标线确有明显磨损,存在严重的误导性。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仅凭一张角度单一、无法全面反映现场实际情况的照片作为主要证据,未能提供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这一明确违法行为的充分、确凿证据。在标线模糊不清、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采信有利于当事人的解释,被申请人未进行现场复核,也未听取申请人陈述,仅凭片面证据作出处罚,明显认定事实不清。
第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有违过罚相当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秉公执法。”第五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本案中,道路标线不清晰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申请人并非主观故意违反规定,其行为亦未造成实际的交通危害。被申请人在道路交通设施自身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不积极维护、更新交通标线,反而将因设施缺陷导致的驾驶员误解行为视为违法并予以处罚,这不仅未能遵循“方便群众”的原则,也未能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被申请人未能充分考虑现场实际情况,仅依据不清晰的标线作出处罚,有失公正。
第三,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法定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然而,被申请人在作出本案《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并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也未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是在收到决定书后才得知被处罚,错过了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最佳时机,直接导致申请人被剥夺了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这种未经正当程序即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应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粤A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已缴纳的罚款。
此致
[管辖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签名)
2023年6月5日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2. 银行罚款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
3. 行车记录仪录像(存储介质/光盘1张);
4. 现场照片(打印件数张);
5.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行政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公司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男/女,[律所名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手机号码],邮箱:[邮箱]。
被申请人:[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局长,地址:[被申请人详细地址]。
诉讼请求:
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的编号为“[文号]”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2. 判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3. 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3年3月15日,申请人通过[市/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于“[具体项目名称,例如:位于XX路XX号的某商业综合体项目]项目”的[具体信息内容,例如: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项目环评审批文件]等政府信息。申请人作为一家致力于[具体行业,例如:城市规划研究、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认为这些信息与公司在[具体项目名称]区域的投资决策及项目开发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且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2023年4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了编号为“[文号]”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拒绝公开的理由不成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具体项目名称]项目”的[具体信息内容,例如:规划许可证、批复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属于典型的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是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市场公平竞争以及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政府信息。这些文件主要体现了政府对项目的行政审批情况、土地出让的合法合规性以及项目规划的公众影响,不应被简单归类为“商业秘密”。被申请人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信息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也未说明为何公开这些政府文件会泄露商业秘密,以及具体会损害哪些商业秘密。相反,这些信息一旦公开,将有利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精神,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信息,即使可能涉及某些企业的商业秘密,也应当进行利益衡量,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依法予以公开。被申请人未进行充分的利益衡量,一概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明显不当,实质上是滥用职权,规避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被申请人未尽到合理审查和说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即便被申请人认为所申请的信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也应当依法进行认真审查,并对拒绝公开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可能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内容进行充分说明,而不是简单地以一句“涉及商业秘密”一言以蔽之。被申请人在《不予公开告知书》中,未详细阐明何为该信息的商业秘密、公开该信息将如何损害商业秘密所有者的利益,未能有效履行其应有的说明义务。其告知书内容过于简略,无法让申请人理解其不公开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原则。
第三,被申请人程序不当,未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
如果被申请人确实认为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其应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在未经征求第三方意见,或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征求意见程序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知情权和监督权。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并撤销其违法的不予公开决定。
此致
[管辖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
2023年5月18日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1份);
2.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原件1份);
3.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行政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李四,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即被征收房屋地址,精确到门牌号],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被申请人:[市/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市/区]长,地址:[被申请人详细地址]。
诉讼请求:
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的编号为“[文号]”的《房屋征收决定》;
2.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3. 判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4. 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坐落于[具体地址,门牌号,例如: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不动产权证号为[不动产权证号],建筑面积为[面积]平方米。该房屋为申请人及家人长期居住、生活的主要场所。
2023年2月20日,被申请人发布了编号为“[文号]”的《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对包括申请人房屋在内的[具体区域,例如:XX路两侧棚户区]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于[发布日期]在[公示地点或媒体]予以公示。《征收决定》称本次征收是为了“[具体项目性质,例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需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在征收项目合法性、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公共利益认定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和不合理之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被征收房屋的征收项目不符合法定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具备征收的合法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只有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依法征收房屋。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中,将本次征收项目定性为“[具体项目性质,例如:旧城改造项目或商业开发项目]”。然而,申请人认为,该项目更多体现为商业利益的驱动,如为了招商引资、房地产开发等,而非纯粹的公共利益。被申请人并未充分论证该项目具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公共利益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也未依法举行听证会或进行充分的民意调查,以证明其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在无充分公共利益依据的情况下,征收个人合法私有财产,明显违反了依法征收的原则。
第二,房屋征收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1. 未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然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及其他被征收人公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也未听取申请人及其他被征收人的意见,甚至未告知评估主体、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直接启动征收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 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程序不合法,补偿标准不合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九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然而,被申请人在未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意见,且未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市场评估的情况下,径行发布了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确定的补偿价格远低于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申请人已自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结果显示补偿标准至少低于市场价X%),也未充分考虑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安置费用、过渡期安置费用、装修装饰补偿等合理补偿,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
3. 未依法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也未组织召开征收听证会,使得申请人无法就征收的合法性、补偿的合理性等问题进行充分的陈述和申辩,剥夺了申请人的法定程序权利。
第三,评估机构选定不合法,评估结果不公正。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然而,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同意或在选定程序不透明、不合法的情况下,指定或变相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其评估方法、评估依据、评估参数均未向申请人充分说明,导致评估结果明显偏低,不能真实反映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该评估结果直接影响了申请人的补偿利益,其合法性存疑,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实体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文号]”的《房屋征收决定》存在认定公共利益不当、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方案不合理等多重违法情形,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和程序权利。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审查,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征收决定,并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此致
[管辖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四(签名)
2023年5月28日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房屋征收决定》(复印件1份);
2. 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
3.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复印件1份);
4. 房屋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
5. 申请人自行委托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
6. 周边类似房屋买卖合同或价格证明(复印件数份);
7.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 其他证明补偿不合理、程序违法的证据材料(如听证申请书、未获回应的证明、录音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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