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房产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80年5月10日
身份证号:33010119800510XXXX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XX号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被申请人:李四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82年8月15日
身份证号:33010219820815XXXX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德胜路XX号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四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XXX路XXX号XXX室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浙(2020)杭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X号),以及人民法院通过查询发现的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价值相当的房产,以保证申请人债权的实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三与被申请人李四于2022年3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三出借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给李四,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年利率为8%。合同同时约定,若李四未能按期还款,则需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申请人追索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李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张三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函件等方式催促李四履行还款义务,但李四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偿还任何款项。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已于2023年5月10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根据申请人掌握的线索,被申请人李四名下有上述房产一套,且被申请人近期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其声称经济状况恶化,但实际消费水平并未明显降低,结合其拒不还款的行为,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风险。如果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一旦被申请人转移或变卖该房产,将导致申请人胜诉后的债权难以执行,给申请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为确保将来判决能够顺利执行,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查封房产的申请。
为配合贵院的查封工作并承担可能因查封错误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已向贵院提供了足额的人民币现金10万元作为担保。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 (签名)
2023年6月1日
查封房产申请书
申请人:杭州兴旺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XXXXXXXXXX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刚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0571-XXXXXXXX
被申请人:宁波诚信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XXXXXXXXXX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0574-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宁波诚信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XXX路XXX号的工业厂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宁波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X号,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以及其他价值总计人民币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整)的等额财产,以保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货款债权的实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杭州兴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诚信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签订了一份《货物购销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一批价值人民币300万元(含税)的原材料,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于收货后3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申请人已于2022年7月15日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货物的交付,被申请人亦已签收。
然而,截至本申请书提交之日,被申请人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近一年,仍未支付任何货款。申请人多次通过书面函件、电子邮件及电话等方式催促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但被申请人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并明确表示目前无力偿还。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对申请人的正常经营造成了巨大影响。
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宁波诚信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在宁波市鄞州区拥有一套工业厂房,上述厂房是其主要固定资产。鉴于被申请人长期拖欠货款,且在多次催收后仍无还款意愿和实际行动,结合其可能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风险,为避免因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而导致申请人将来胜诉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认为有必要立即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上述房产采取查封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为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
为配合贵院的查封工作,申请人已向中国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投保了足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足以为本案可能产生的错误保全损失提供担保。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杭州兴旺贸易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刚 (签字)
2023年6月1日
查封房产申请书
申请人:王五
性别:女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75年1月20日
身份证号:42010119750120XXXX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180XXXXXXXX
被申请人:赵六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73年11月5日
身份证号:42010219731105XXXX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XX街XX号
联系电话:189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在执行(2023)鄂01执字第XXX号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赵六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XXX路XXX号XXX室的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武汉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X号),以及人民法院通过执行查询系统发现的被申请人名下其他价值总计人民币80万元(大写:捌拾万元整)的等额可供执行的房产,以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全面履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王五与被申请人赵六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2023)鄂01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2023年3月10日生效。根据该生效判决,被申请人赵六应向申请人王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及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赵六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支付义务。申请人王五遂于2023年4月1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2023年4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鄂01执字第XXX号。在执行过程中,贵院已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申请人赵六拒不履行,也未向贵院如实申报其全部财产状况,其履行态度消极,甚至采取规避执行的手段。
经申请人通过多方途径调查发现,被申请人赵六名下仍有上述房产一套,该房产系被申请人与其配偶的共有财产,但根据此前法院查明,该房产在借贷关系发生时已被认定为被申请人一方的财产份额可用于清偿债务。该房产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是实现申请人债权的重要保障。考虑到被申请人一直以来消极履行甚至规避执行的行为,以及其可能进一步隐藏、转移财产的风险,为避免被执行人私下处分该房产,影响本案的执行进度和执行效果,确保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得以顺利进行,申请人认为有必要依法对该房产采取查封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赵六名下的上述房产。此举旨在确保被申请人不能擅自处分该房产,从而为本案的强制执行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能够得以实现。
本次申请系在执行程序中为保障执行措施的有效进行而提出的具体请求,不属于另行申请财产保全,故无需额外提供担保。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五 (签名)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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