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配申请书
申请人: 张某,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住址: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电话:13XXXXXXXXX。
被申请人: 李某,女,汉族,1982年8月20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住址: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同申请人),电话:13XXXXXXXXX。
请求事项:
1. 依法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财产,位于某市某区某花园B栋101室房产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00万元。
2. 依法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财产,车牌号为XXXXXX的轿车归被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车辆折价款人民币10万元。
3. 依法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持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由双方各分得25万元。
4. 依法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持有的某证券公司股票市值人民币30万元,由双方各分得15万元。
5. 依法判决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20万元(系双方购买房产时向银行贷款),由申请人承担其中15万元,被申请人承担其中5万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李某于2008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因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双方自2022年起常发生争吵,感情日益破裂,现已无法共同生活,故申请人已另案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
为妥善处理双方夫妻共同财产,避免将来产生纠纷,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
1. 房产: 位于某市某区某花园B栋101室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该房屋系双方于2010年共同购买,购房总价300万元,首付100万元由双方共同出资,余款200万元向银行贷款。现该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约为400万元。离婚后,申请人需继续抚养婚生子张小某(2009年出生),考虑到孩子就学及生活便利,申请人希望该房屋能判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承诺在房屋过户后,按评估价值折算,向被申请人支付其应得份额的折价款。
2. 车辆: 一辆车牌号为XXXXXX的丰田凯美瑞轿车,系双方于2015年共同购买,购买价25万元。现市场评估价值约为20万元。考虑到被申请人日常工作通勤需要,且被申请人对该车辆使用频率较高,申请人同意该车辆判归被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折价款10万元。
3. 银行存款: 双方共同在某银行持有存款账户,余额共计人民币50万元。该笔存款系婚后双方共同收入所得,应依法平均分割。
4. 股票: 双方在某证券公司开立的股票账户,目前股票市值约为人民币30万元。该账户及所持股票亦为婚后共同投资所得,应依法平均分割。
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情况:
双方婚后为购买上述房产,向某银行贷款人民币200万元,目前尚有贷款余额20万元未偿还。考虑到申请人在离婚后将承担更多子女抚养责任和该房产的后续还贷压力,请求判决申请人承担其中15万元,被申请人承担其中5万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上述财产及债务的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财产的来源、贡献、子女抚养、双方实际需求及未来生活状况,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双方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审查并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
年 月 日
财产分配申请书
申请人一: 王某,女,汉族,1975年3月15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住址:某市某区某街某号,电话:13XXXXXXXXX。
申请人二: 王小某,男,汉族,2000年1月1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住址:某市某区某街某号,电话:13XXXXXXXXX。
申请人三: 王小芳,女,汉族,2002年5月20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住址:某市某区某街某号,电话:13XXXXXXXXX。
被申请人: 暂无(本案为继承人内部协商未果,向法院申请分配遗产,若有其他继承人拒绝分配,则可列为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 依法判决被继承人王大明(已故)名下位于某市某区富贵里10号的房产,由申请人一王某继承50%份额,申请人二王小某和申请人三王小芳各继承25%份额。
2. 依法判决被继承人王大明名下存款人民币100万元,由申请人一王某继承50万元,申请人二王小某和申请人三王小芳各继承25万元。
3. 依法判决被继承人王大明名下位于某市郊区的一块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由申请人一王某继承,并承担相关权益和义务。
4. 依法判决被继承人王大明遗留的字画古玩等个人收藏品,价值人民币约30万元,由申请人一王某继承,申请人二王小某和申请人三王小芳各放弃该部分继承权,由申请人一补偿两人各5万元。
事实与理由:
被继承人王大明(男,汉族,1950年2月2日生,2023年6月10日因病去世,生前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系申请人一王某的丈夫,系申请人二王小某和申请人三王小芳的父亲。王大明生前未留下遗嘱,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为其配偶王某、儿子王小某、女儿王小芳。
王大明去世后,其遗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 房产: 位于某市某区富贵里10号的私有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50平方米。该房屋系王大明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应属王某所有,另一半份额为王大明的遗产。目前该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约为500万元。鉴于申请人一王某作为王大明的配偶,长期与王大明共同居住于此,且年事已高,对房屋具有实际居住和情感需求,请求法院判决该房产由申请人一王某继承王大明遗产份额中的50%(即总房产的25%),申请人二王小某和申请人三王小芳各继承王大明遗产份额中的25%(即总房产的12.5%)。这样,王某将总共持有该房产的50%+25%=75%份额,王小某和王小芳各持有12.5%份额。考虑到王某实际居住,请求法院在必要时可裁定房产由王某享有全部所有权,并由王某向王小某和王小芳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2. 银行存款: 王大明在某银行有个人存款账户,余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元。该笔存款系王大明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在无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应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均等继承。因此,请求将该100万元存款由申请人一王某继承50万元,申请人二王小某和申请人三王小芳各继承25万元。
3. 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 王大明在某市郊区拥有一块面积为5亩的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尚余承包期限20年。鉴于申请人一王某一直协助王大明经营管理该土地,对该土地有实际投入和经验,且其子女(申请人二、三)均已在城市发展,无意愿也无能力继续经营农地,请求法院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判归申请人一王某所有。
4. 个人收藏品: 王大明生前酷爱收藏字画和古玩,遗留各类藏品一批,经初步估算市场价值约人民币30万元。这些藏品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纪念意义。考虑到申请人一王某与王大明共同生活多年,对这些藏品具有深厚的情感,且申请人二王小某和申请人三王小芳对收藏品兴趣不大,经家庭内部初步协商,申请人二、三同意放弃对藏品的继承权,由申请人一王某继承全部藏品,但申请人一王某需向申请人二王小某和申请人三王小芳各支付5万元作为补偿。
综上所述,上述遗产分配方案,旨在平衡各继承人的实际需求和对遗产的贡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继承权益,请求贵院依法予以审查并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王小某
申请人:王小芳
年 月 日
财产分配申请书
申请人: 张某(合伙人),男,汉族,1978年11月11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住址:某市某区建设路123号,电话:13XXXXXXXXX。
被申请人: 李某(合伙人),男,汉族,1979年4月22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住址:某市某区光明街456号,电话:13XXXXXXXXX。
请求事项:
1. 依法判决解散“某某科技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并对工作室现有资产及负债进行清算分配。
2. 依法判决工作室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科技园A座501室的办公设备(电脑、服务器、打印机等,总价值约人民币20万元)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折价款人民币10万元。
3. 依法判决工作室银行账户(账号:XXXXX)中的存款人民币30万元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平均分配,各分得15万元。
4. 依法判决工作室名下知识产权“XXX软件著作权”(登记号:XXXXX)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折价款人民币5万元。
5. 依法判决工作室对外应收款项人民币10万元(客户某公司欠款)由被申请人负责追讨并享有追讨成功后的全部款项。
6. 依法判决工作室对外应付款项人民币8万元(供应商某材料厂货款),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承担4万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李某于2019年5月1日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某某科技工作室”,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业务。双方约定各出资人民币20万元,并按50%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亏损。工作室于2019年6月1日正式运营。
在工作室运营期间,双方因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导致合作无法继续。尽管申请人多次尝试与被申请人协商解决,但均未能达成一致,工作室已实质停业数月,无法继续经营。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申请人认为工作室已符合解散条件,且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方式完成清算分配,故依法向贵院申请对工作室进行强制解散清算及财产分配。
一、工作室资产情况:
1. 办公设备: 工作室现有办公电脑5台、服务器2台、打印机1台及其他办公家具一批,上述资产均购于工作室成立之初。根据市场评估,现设备总价值约人民币20万元。考虑到申请人本人仍将从事相关技术行业,对这些设备具有实际使用需求,请求法院将上述设备判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愿意向被申请人支付一半的折价款即10万元。
2. 银行存款: 工作室在某银行设立的对公账户,目前余额为人民币30万元。该笔款项系工作室经营收入,根据合伙协议,应由双方平均分配,即各分得15万元。
3. 知识产权: 工作室拥有一项名为“XXX管理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于2021年获得登记。该软件著作权是工作室的核心资产之一,经评估其市场价值约为人民币10万元。鉴于该软件开发主要由申请人主导完成,且申请人有继续开发和维护该软件的意愿和能力,请求法院将该著作权判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折价款5万元。
4. 应收款项: 某公司尚欠工作室技术服务费人民币10万元,该笔款项的账龄已超过6个月。考虑到该应收款项的追讨难度较大,且被申请人对客户关系更为熟悉,请求法院判决由被申请人全权负责该款项的追讨,并享有追讨成功后的全部收益。
二、工作室负债情况:
工作室目前对外负债人民币8万元,系拖欠某材料厂的办公用品货款。该笔债务系双方共同经营期间产生,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根据合伙协议,请求法院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承担4万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已无法维系,工作室具备解散条件。为保障合伙双方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地处理工作室的资产与负债,避免因长时间僵持导致损失扩大,请求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伙合同章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审查本申请,判决解散工作室并对上述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清算分配。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
年 月 日

本内容由MSchen收集整理,如果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删除(点这里联系),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chxzm.com/775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