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调查令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X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XXX],职务:[XXX],住所地/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X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XXX],职务:[XXX],住所地/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案由:[例如: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年份) [法院简称] 民初字第 [编号] 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签发调查令,准许申请人向[被调查单位名称,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调取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姓名]名下银行账户[银行卡号/账号]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的所有交易明细、资金往来记录、账户余额信息及开户资料。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具体事由,例如:买卖合同]产生纠纷,贵院已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审理,案号为[(年份) [法院简称] 民初字第 [编号] 号]。
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合同名称]》(合同编号:[XXX]),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了[货物或服务名称],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在[约定时间]前支付货款/服务费[金额]。然而,截至目前,被申请人仍拖欠申请人货款/服务费[金额],构成严重违约。
为查明被申请人是否实际收取了合同项下的款项,以及其资金状况、是否存在转移资产以规避债务履行之嫌疑,进而准确计算申请人的实际损失,并为本案的判决执行提供事实依据,申请人认为有必要调取被申请人相关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及余额信息。
具体而言,被申请人可能通过其银行账户[银行卡号/账号]接收了与本案合同相关的款项,或在纠纷发生后通过该账户进行了大额资金变动,这些信息对于判断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性质、是否存在恶意拖欠以及其履行能力具有决定性意义。例如,如果银行流水显示被申请人近期有大额资金转出至关联方,则可能构成转移财产,妨碍法院执行;如果显示其账户资金充足却拒绝支付,则更能印证其恶意违约。此外,账户余额信息亦是衡量被申请人偿债能力的重要指标。
申请人作为非账户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金融机构的规定,银行基于客户隐私保护义务,拒绝向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账户信息,必须通过人民法院签发的调查令方可获取。申请人已尝试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取上述证据,但均未能成功,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尝试的途径,例如:向被申请人发送律师函要求其提供,但被拒绝;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但无法获得详细资金流向]。因此,申请人已穷尽自身能力,无法自行收集到上述关键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本案中,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属于典型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且该证据直接关系到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是本案纠纷解决的关键所在。若无该证据,将可能导致事实认定不清,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请求贵院向[被调查单位名称,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签发调查令,准许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持调查令前往调取被申请人名下账户[银行卡号/账号]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的所有交易明细、资金往来记录、账户余额信息及开户资料。这些证据将直接证明被申请人的资金状况及是否存在不当资金流向,对明确责任、计算损失、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申请人保证所调取的证据仅用于本案诉讼目的,绝不作他用,并承诺对调查令的使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若有任何违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名称/姓名] (盖章/签字)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 (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申请调查令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性别:[X],民族:[X族],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XXXX],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性别:[X],民族:[X族],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XXXX],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案号:[(年份) [法院简称] 民初字第 [编号] 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签发调查令,准许申请人向[被调查单位名称,如:被申请人工作单位[XX公司]或被申请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调取:
1.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在[XX公司]的工资收入明细、奖金发放记录、各项补贴、股权分红、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年终奖、福利待遇等全部收入信息。
2.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下银行账户[银行卡号/账号]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的所有交易明细、资金往来记录及账户余额信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案号为[(年份) [法院简称] 民初字第 [编号] 号]。本案的核心争议之一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费的确定。
在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对其真实的收入状况和名下财产情况表述模糊,甚至存在隐瞒和虚报的情形。例如,被申请人自称月收入仅为[金额],远低于其实际职业和市场平均水平,且未能提供充分的收入证明。同时,被申请人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及其他资产的情况亦避重就轻,未能全面披露。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真实、准确的收入和财产信息对于本案的公正审理至关重要。
1. 关于收入信息:被申请人的工资、奖金、补贴、福利等各项收入,直接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部分。准确掌握被申请人的收入情况,不仅是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也是计算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若被申请人有隐匿收入的行为,将严重损害申请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2. 关于银行账户信息: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资金往来记录及账户余额信息,能够全面反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状况及资金流向。这对于查明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财产被转移、隐匿,是否存在不当消费、挥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形式的财产变动,具有决定性的证明作用。例如,如果账户流水显示有大额资金在短期内转出且去向不明,则极有可能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逃避分割的意图。
申请人已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提交其真实的收入证明和财产清单,但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或仅提供部分不完整的信息,使得申请人无法全面了解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配偶,无权直接向被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查询其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等敏感信息,亦无权向银行查询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这些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及单位商业秘密,相关单位仅对本人或司法机关公开。申请人已穷尽个人能力,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上述关键证据。
为保障申请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合理分割,以及子女抚养费的依法确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依照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工作单位[XX公司]和被申请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签发调查令,指令其提供上述申请事项中列明的被申请人收入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这些证据对于本案的公正审理至关重要,是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所必需的。
申请人保证所调取的证据仅用于本案诉讼目的,绝不作他用,并承诺对调查令的使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若有任何违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 (签字)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 (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申请调查令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XXX],住所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XXX],住所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案由:侵害[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纠纷
案号:[(年份) [法院简称] 民初字第 [编号] 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签发调查令,准许申请人向[被调查单位名称,如:[某电商平台名称]的运营方[XX科技有限公司]]调取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在[特定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上开设的店铺[店铺名称/ID:XXXX]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销售[侵权产品名称/链接]的全部销售订单信息、销售金额、销售数量、库存信息、用户评价数据、产品发布记录以及对应销售产品的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数据。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品牌名称/作品名称/专利名称]的合法权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权利证书号/登记号:[XXXX])。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擅自在[电商平台名称]上开设店铺[店铺名称/ID:XXXX],销售与申请人享有[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的[产品名称/作品]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复制品,其行为已构成对申请人合法[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的严重侵害。贵院已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审理此案,案号为[(年份) [法院简称] 民初字第 [编号] 号]。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规定,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可以参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上述方法均依赖于对侵权行为的规模、持续时间以及侵权获利的准确评估。
然而,被申请人作为侵权方,通常会隐匿其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数据和获利情况,拒绝提供或仅提供虚假、不完整的证据,导致申请人难以通过自身力量精确计算损失。例如,被申请人可能会声称其销售量很小,利润微薄,但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
具体而言,被申请人在[特定电商平台]上销售侵权产品的以下数据对本案的审理和损害赔偿的确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1. 销售订单信息、销售数量、销售金额:这些数据是直接计算侵权人获利或确定权利人损失的基础。通过这些数据,可以准确评估侵权行为的规模和持续时间,为损害赔偿的确定提供量化依据。
2. 库存信息:可以反映侵权产品的生产、存储规模,进一步佐证侵权行为的持续性和严重性。
3. 用户评价数据:有助于评估侵权产品的市场反响、消费者接受度以及侵权行为对权利人商誉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4. 产品发布记录:可追溯侵权产品的上架时间,确定侵权行为的起始点。
5. 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数据: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追溯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条,甚至有助于识别其他侵权主体或共犯。
申请人已尝试通过公开投诉、电商平台举报等途径获取上述证据,但根据电商平台的规则及用户隐私保护协议,平台方通常不会向权利人披露侵权店铺的后台销售数据、交易流水及用户详细信息。这些数据涉及被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只有在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的情况下,平台方才有可能配合提供。申请人已穷尽自行调查取证的合理手段,仍无法获取这些关键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电商平台的后台销售数据属于典型的权利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且该证据直接关系到侵权损害赔偿的公正计算,是本案事实查明和公正裁决所必需的。若无该证据,将导致侵权赔偿数额难以确定,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申请人请求贵院向[被调查单位名称,如:[某电商平台名称]的运营方[XX科技有限公司]]签发调查令,准许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持调查令前往调取上述申请事项中列明的被申请人侵权店铺的销售数据及相关信息。这些证据将直接证明被申请人的侵权规模及获利情况,为法院依法判决提供确凿证据,从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保证所调取的证据仅用于本案诉讼目的,绝不作他用,并承诺对调查令的使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若有任何违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名称] (盖章)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 (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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