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监督申请书(样本一:针对事实认定不清与法律适用错误)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
联系电话:13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监督人:
XX省高级人民法院(或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监督的案件:
张三诉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
案号:(20XX)鄂XXXX行终(或初)字第XXX号
原审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或XX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或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XX年X月X日
生效日期:20XX年X月X日
申请监督的请求:
1. 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或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鄂XXXX行终(或初)字第XXX号行政判决;
2. 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本案,并依法改判。
申请监督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三因对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被申请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判决维持了被申请行政机关的决定。申请人认为,上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申请行政案件监督。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能全面审查被申请行政机关拒绝公开信息的真实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向被申请行政机关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XX市XX区XX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等信息。被申请行政机关以相关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为由,决定不予公开。
然而,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仅依据被申请行政机关单方提供的“商业秘密”声明,便认定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且未对该声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作为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文件,其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途径,不应轻易以商业秘密为由予以豁免。原审法院未充分考量此等信息所具有的公共属性,对行政机关的拒不公开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导致事实认定存在偏差。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理解和适用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同时,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并非所有与商业活动相关的信息均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商业秘密需满足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措施性等构成要件。
本案中,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其主要内容是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而非企业的经营战略、技术诀窍等传统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即使合同中包含部分敏感信息,行政机关也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采取区分处理的方式,对不属于商业秘密的部分予以公开,而不是一概拒绝。原审法院未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严格审查,也未要求被申请行政机关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信息确属商业秘密且公开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直接采信了行政机关的免责理由,系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错误理解和适用,违反了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和透明原则。
三、原审判决的错误判决结果,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保障。土地出让信息的公开,对于监督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原审判决的错误,不仅剥夺了申请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合法权利,也使得行政机关拒绝公开信息的行为失去了有效的司法监督,不利于社会公众对土地出让行为的监督,损害了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重大错误,其结果明显不公。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撤销原判,指令再审,以实现司法公正。
此致
XX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张三
(签名或指纹)
20XX年X月X日
附: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20XX)鄂XXXX行终(或初)字第XXX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 张三向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4. 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5.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行政案件监督申请书(样本二:针对程序违法与证据采信不当)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李四,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
联系电话:13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监督人:
XX省高级人民法院(或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监督的案件:
李四诉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
案号:(20XX)鄂XXXX行终(或初)字第XXX号
原审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或XX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或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XX年X月X日
生效日期:20XX年X月X日
申请监督的请求:
1. 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或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鄂XXXX行终(或初)字第XXX号行政判决;
2. 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本案,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申请监督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李四因对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申请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判决维持了被申请行政机关的决定。申请人认为,上述判决对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行为审查不力,对关键证据采信存在严重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平,现依法向贵院申请行政案件监督。
一、原审判决对被申请行政机关房屋征收补偿程序违法行为审查不力,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对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听取公众意见。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或者鉴定。
本案中,被申请行政机关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未按法定程序充分听取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曾多次书面要求举行听证,并提交了针对初次评估报告的异议书及自行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报告。然而,被申请行政机关在未举行听证,也未对申请人提供的第三方评估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查和回应的情况下,便仓促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严格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履行了听取意见、协商谈判等法定程序,反而片面采信了行政机关单方提供的、未经充分验证的程序材料,导致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流于形式,未能发现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行为。
二、原审判决对关键证据采信存在严重错误,导致补偿标准认定畸低。
在庭审中,申请人提交了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该报告明确指出被申请行政机关委托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存在缺陷,评估结果明显偏低,与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存在巨大差距。申请人还提交了多份周边近期房屋交易价格的证明材料,以佐证其房屋的真实市场价值。
然而,原审法院在判决中,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关键证据未予充分重视和合理采信,反而完全采信了被申请行政机关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且未对该报告的评估方法、参数选取、市场可比性等进行深入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对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全面审查。原审法院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认定,未能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采信证据存在偏颇,直接导致申请人获得的补偿标准远低于其房屋的实际市场价值,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原审判决的错误,与行政诉讼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相悖。
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权益,补偿公平合理是征收合法性的核心要件。原审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对明显偏低的补偿标准不予纠正,实质上是默许了行政机关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使申请人陷入“救济无门”的境地。这不仅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审查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上存在重大疏漏,在证据采信上存在明显错误,直接导致判决结果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撤销原判,指令再审,以实现司法公正。
此致
XX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李四
(签名或指纹)
20XX年X月X日
附: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20XX)鄂XXXX行终(或初)字第XXX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 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4. 申请人自行委托的第三方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复印件一份;
5. 申请人提交给XX区人民政府的听证申请及异议书复印件一份;
6. 周边房屋交易价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7.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行政案件监督申请书(样本三:针对新证据与法律原则违反)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五
联系电话:0XXXXXXXXX
被申请监督人:
XX省高级人民法院(或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监督的案件:
XX公司诉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
案号:(20XX)鄂XXXX行终(或初)字第XXX号
原审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或XX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或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XX年X月X日
生效日期:20XX年X月X日
申请监督的请求:
1. 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或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鄂XXXX行终(或初)字第XXX号行政判决;
2. 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本案,并依法改判。
申请监督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XX公司因对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判决维持了被申请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上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存在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且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不当,现依法向贵院申请行政案件监督。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存在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
被申请行政机关以申请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对申请人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审法院及二审法院采信了被申请行政机关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认定申请人产品不合格。
然而,在原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取得了由更高级别、更具权威性的国家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XXXXX,出具日期:20XX年X月X日)。该报告针对同一批次、同一型号的产品进行了全面检测,结论明确指出申请人销售的产品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这份新的检验报告是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无法取得的,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且其检验结果与原审判决所依据的检验报告结果截然相反,足以推翻原判决关于产品不合格的关键事实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审法院在没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采信了片面的检验报告,导致事实认定出现严重错误。
二、原审判决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不足,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
即便假设申请人销售的产品存在轻微缺陷,被申请行政机关直接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也明显过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比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吊销营业执照是对企业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直接导致企业主体资格的丧失和市场退出的后果。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危害公共安全或消费者健康等前提下,行政机关应当优先考虑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较轻的处罚措施。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审查行政处罚决定的适当性,未能考量行政处罚的社会效果和对企业生存发展的影响,简单维持了行政机关的严厉处罚,实质上是默许了行政权力的滥用,严重损害了企业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三、原审判决的错误,不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和法治政府的建设。
营商环境的优化离不开公正的司法保障。行政案件的审理,不仅要依法,更要讲求情理,兼顾社会效果。本案中,在新的证据出现后,原审判决继续维持错误的认定,不仅未能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反而加剧了企业的不信任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这与当前国家大力倡导的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的理念相悖。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错误,且存在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同时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不足,违反了比例原则。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撤销原判,指令再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XX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王五
(签名)
20XX年X月X日
附:
1.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 (20XX)鄂XXXX行终(或初)字第XXX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4.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5. 国家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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