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拍卖申请书样本一
申请人: 李明,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A座1201室,身份证号:11010119800101XXXX,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被申请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撤销(2023)京0105执字第1234号案件项下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B座1808室房产的拍卖程序,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2022)京0105民初字第5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于2023年3月15日进入执行程序。贵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3)京0105执字第1234号执行裁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B座1808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京(2015)朝字不动产权第0012345号,建筑面积:150.88平方米)进行查封,并于2023年5月20日启动了司法拍卖程序,已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了拍卖公告,定于2023年6月25日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
然而,在拍卖程序启动后,经贵院执行法官的悉心组织调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某于2023年6月1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被执行人张某已于2023年6月10日将全部债务本金及截至该日的利息共计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履行完毕,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申请人已确认收到全部款项,并对债务清偿结果表示满意。为证明上述事实,申请人附上由双方签字确认并经执行法官见证的《执行和解协议》原件一份以及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一份。
鉴于被执行人已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已得到完全清偿,原定通过拍卖实现债权的目的已实现,继续进行拍卖已无任何必要,且继续拍卖将耗费不必要的司法资源,并可能给被执行人带来额外的拍卖费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终止执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在拍卖、变卖成交前,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拍卖、变卖”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拍卖并解除对标的物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对上述房产的拍卖程序,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证据清单:
1. (2023)京0105执字第1234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某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原件一份;
3. 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一份。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李明(签字/指印)
2023年6月12日
撤销拍卖申请书样本二
申请人: 深圳市前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华,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XXXX0J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联系电话:0755-8888XXXX
被申请人: 广东国信联合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强,职务:董事长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8号南国花园A栋12楼
联系电话:020-6666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贵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拍卖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XXX号写字楼(A栋10层)的拍卖公告及相关拍卖程序。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深圳市前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写字楼的产权人,于2023年6月1日与贵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合同编号:GX2023-WT001),委托贵公司对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XXX号写字楼A栋10层(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深南不动产权第0078901号,建筑面积:800.00平方米)进行公开拍卖。贵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于2023年7月5日在《深圳特区报》及贵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拍卖公告,定于2023年8月10日举行公开拍卖会。
然而,在拍卖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在近期对该写字楼进行全面权属核查及环境评估过程中,意外发现该标的物存在重大权属瑕疵和潜在风险,具体如下:
1. 地役权纠纷隐患: 经查阅历史档案及与相邻物业管理方沟通,该写字楼的空调外机安装区域及消防通道存在未经明确书面约定而长期占用相邻地块的情况。虽然目前尚未形成正式纠纷,但相邻地块业主已口头提出异议,并表示若拍卖成交,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地役权或侵权赔偿。此隐患若不及时解决,将对竞买人未来的使用权和物业管理造成严重困扰,甚至引发新的法律诉讼。
2. 消防安全设施改造通知: 深圳市消防部门于2023年7月15日向申请人发出《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指出该写字楼的部分消防设施(包括喷淋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等)不符合最新消防规范要求,责令申请人必须在拍卖完成前或完成过户后限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该项整改工程预计耗资巨大,且可能影响正常办公使用。该通知是在委托拍卖之后才收到的,此前申请人对此并不知情。若在拍卖时未能充分披露此项重大负担,将严重损害竞买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申请人认为,上述重大瑕疵和风险在委托拍卖时未能预见和披露,在拍卖程序进行中才得以确认。若继续进行拍卖,可能导致竞买人因信息不对称而作出错误判断,不仅会严重损害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拍卖流拍或引发拍卖后的法律纠纷,对贵公司及申请人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关于拍卖标的物应当真实、无瑕疵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条“委托人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标的物”的规定,为维护拍卖的公正性、公开性,保护潜在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申请人现正式向贵公司提出撤销本次拍卖申请。申请人承诺将积极配合贵公司处理因撤销拍卖而产生的相关善后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委托拍卖合同》约定,赔偿贵公司已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广告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并将在地役权纠纷解决和消防整改完成后,重新考虑启动拍卖或采取其他处置方式。
证据清单:
1. 《委托拍卖合同》(合同编号:GX2023-WT001)复印件一份;
2. 拍卖公告复印件一份;
3. 深圳市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4. 关于相邻地块业主提出地役权异议的内部沟通记录或函件复印件。
此致
广东国信联合拍卖有限公司
申请人: 深圳市前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陈华(签字)
2023年7月20日
撤销拍卖申请书样本三
申请人: 张伟,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锦绣苑3号楼1201室,身份证号:31010119750510XXXX,联系电话:186XXXXXXXX。
委托代理人: 赵丽律师,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345678901234567,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申请人: 上海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职务:总经理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27号
联系电话:021-3333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贵公司原定于2023年9月15日对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锦绣苑3号楼1201室房产的拍卖计划。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伟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于2023年7月1日与贵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协议书》(协议编号:DF2023-ZT002),委托贵公司公开拍卖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锦绣苑3号楼1201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沪(2010)浦字不动产权第0098765号,建筑面积:180.50平方米,房屋用途:住宅)。贵公司已根据协议约定,对该房产进行了初步评估、拍摄、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并计划于2023年9月15日进行公开拍卖。
然而,在拍卖筹备期间,市场情况发生了变化,同时申请人通过其他渠道找到了更为妥善的解决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1. 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整及预期变化: 近期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受多项调控政策叠加影响,二手房交易活跃度有所下降,市场观望情绪浓厚。根据最新市场分析报告及多家专业机构预测,短期内住宅类房产的拍卖成交价格可能难以达到申请人的心理预期。若在此节点继续拍卖,可能导致房产价值的严重低估,甚至出现流拍情况,不利于申请人资产的最大化变现。申请人认为,目前并非是处置该优质房产的最佳时机,有必要暂缓拍卖以待市场回暖。
2. 已达成私下股权置换交易: 经过多方努力,申请人已与第三方投资方(上海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就该房产的处置问题达成初步意向。双方已签订《股权置换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将该房产作为实物出资,置换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旗下一家优质科技公司的部分股权,该股权的预期价值远高于目前市场对房产的拍卖估价。目前,双方正在积极办理资产评估和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预计可在短期内完成全部置换流程。通过股权置换的方式,申请人不仅解决了资金周转问题,也实现了资产的优化配置,相比公开拍卖,此方案对申请人更为有利。
鉴于上述情况,原委托贵公司拍卖房产的目的已不复存在,或通过私下股权置换的途径,可以更好地、更高效地实现申请人的资产处置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条规定:“委托人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标的物。”申请人现正式请求贵公司撤销本次拍卖计划,停止一切相关的拍卖宣传、招商和筹备工作。
申请人深知撤销拍卖可能给贵公司带来一定的工作量和已支出的合理费用。申请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委托拍卖协议书》的约定,承担因撤销拍卖而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发生的评估费、宣传推广费、人力成本费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的费用等,并积极与贵公司协商具体的费用结算事宜。申请人对此给贵公司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并衷心感谢贵公司在此期间所付出的努力和专业服务。
证据清单:
1. 《委托拍卖协议书》(协议编号:DF2023-ZT002)复印件一份;
2. 申请人与上海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置换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3. 关于上海市房地产市场近期波动及未来预期的相关报告摘要(可选)。
此致
上海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申请人: 张伟(签字/指印)
委托代理人: 赵丽律师(签字)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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