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公司名称]
性别: [男/女/不适用]
民族: [汉族/其他民族/不适用]
出生日期: [XXXX年XX月XX日/不适用]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住所地: [XXXX省XXXX市XXXX区XXXX街道XXXX号]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姓名],职务: [职务],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姓名/公司名称]
性别: [男/女/不适用]
民族: [汉族/其他民族/不适用]
出生日期: [XXXX年XX月XX日/不适用]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住所地: [XXXX省XXXX市XXXX区XXXX街道XXXX号]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姓名],职务: [职务],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
1.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 [原保全银行名称] 账号为 [XXXXXXXXXXXXXXX] 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XXXXX] 元的冻结保全措施。
2. 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 [新保全财产详细地址,如:XXXX省XXXX市XXXX区XXXX街道XXXX号] 的 [具体财产名称,如:商品房/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等]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以人民币 [XXXXX] 元为限,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债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 [案由,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一案,已向贵院提起诉讼(或申请诉前保全),案号为 [(XXXX)X民初字第XXXX号/(XXXX)X保字第XXXX号]。贵院已于 [XXXX年XX月XX日] 作出民事裁定书,并根据该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 [原保全银行名称] 账号为 [XXXXXXXXXXXXXXX] 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XXXXX] 元实施了冻结保全措施。
然而,在贵院采取原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发现原冻结的银行存款可能因资金流动、账户余额变化等原因,已不足以覆盖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存在被转移的风险。经申请人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拥有其他具备稳定价值且易于执行的财产,具体为位于 [新保全财产详细地址] 的 [具体财产名称,如:商品房/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等],该财产的现有市场价值足以覆盖本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金额,且相较于银行存款更具稳定性和可执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保全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变更保全措施。鉴于原保全的银行存款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为避免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因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或原保全标的不足而落空,同时确保保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原银行存款的保全,并对被申请人名下上述具有稳定价值且易于执行的 [具体财产名称] 采取新的保全措施。此项变更不仅能够更有效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实现保全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生效判决得以执行的立法宗旨。
综上所述,为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恳请贵院审查本申请,并依法裁准申请人的变更保全申请。
此致
[管辖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名称或签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变更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公司名称]
性别: [男/女/不适用]
民族: [汉族/其他民族/不适用]
出生日期: [XXXX年XX月XX日/不适用]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住所地: [XXXX省XXXX市XXXX区XXXX街道XXXX号]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姓名],职务: [职务],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姓名/公司名称]
性别: [男/女/不适用]
民族: [汉族/其他民族/不适用]
出生日期: [XXXX年XX月XX日/不适用]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住所地: [XXXX省XXXX市XXXX区XXXX街道XXXX号]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姓名],职务: [职务],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
1.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 [保全财产具体地址,如:厂房内生产线设备、库存货物] 的 [具体财产名称] 的查封、扣押保全措施。
2. 对被申请人采取其他形式的替代保全措施,例如:
a)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价值不低于人民币 [XXXXX] 元的财产担保(如银行保函、不动产抵押、或法院认可的其他等值担保),或将相应金额的现金担保交至贵院指定账户;
b) 或对被申请人名下 [特定银行账户/应收账款] 采取冻结措施,冻结金额以人民币 [XXXXX] 元为限,以替代原查封扣押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 [案由,如:买卖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一案,已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于 [XXXX年XX月XX日] 作出 [(XXXX)X民初字第XXXX号] 民事裁定书,并根据该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 [保全财产具体地址] 的 [具体财产名称,如:生产线设备、重要原材料、库存成品] 采取了查封/扣押保全措施。
原保全措施实施后,申请人了解到,被申请人作为一家 [行业类型] 企业,其核心生产经营活动严重依赖于被查封/扣押的 [生产线设备/库存货物/原材料]。持续的查封/扣押措施已导致被申请人生产停滞,经营面临巨大困境,订单无法按时履行,市场份额萎缩,甚至可能引发供应链上下游纠纷,直接威胁到企业的生存。若被申请人因此倒闭,不仅将导致其员工失业,产生连锁社会问题,更可能使本案申请人即便最终胜诉,也面临因被申请人破产清算而导致债权执行困难的风险,这与保全制度旨在及时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初衷相悖。过度保全反而可能损害债权人的最终利益。
为平衡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同时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债权,申请人经慎重考虑,特向贵院申请变更保全措施。申请人建议解除对 [生产线设备/库存货物] 的查封/扣押,转而采取对被申请人其他财产或担保形式的保全。此举既能解除对被申请人核心生产经营的束缚,使其能够恢复正常生产,维持企业活力,创造价值,也能通过提供等值担保或冻结其他非关键性资产的方式,确保在诉讼终结时,申请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活封活扣”、“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为兼顾申请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与被申请人企业生存发展的合理需求,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本申请,并裁准申请人的变更保全申请。
此致
[管辖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名称或签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变更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公司名称]
性别: [男/女/不适用]
民族: [汉族/其他民族/不适用]
出生日期: [XXXX年XX月XX日/不适用]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住所地: [XXXX省XXXX市XXXX区XXXX街道XXXX号]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姓名],职务: [职务],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姓名/公司名称]
性别: [男/女/不适用]
民族: [汉族/其他民族/不适用]
出生日期: [XXXX年XX月XX日/不适用]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住所地: [XXXX省XXXX市XXXX区XXXX街道XXXX号]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姓名],职务: [职务],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
1. 将贵院 [(XXXX)X民初字第XXXX号/(XXXX)X保字第XXXX号] 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对被申请人的保全金额由人民币 [原保全金额,如:XXXXX] 元变更为人民币 [新保全金额,如:XXXXX] 元。
2. 对被申请人名下现有保全财产(如:位于 [具体地址] 的不动产、银行存款等)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并根据新的保全金额调整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范围或采取补充保全措施,以确保保全金额足额。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 [案由,如:服务合同纠纷/工程款纠纷] 一案,已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于 [XXXX年XX月XX日] 作出 [(XXXX)X民初字第XXXX号/(XXXX)X保字第XXXX号] 民事裁定书,并根据该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价值为人民币 [原保全金额,如:XXXXX] 元的保全措施。
(以下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以下理由之一或组合进行阐述:)
理由一:原诉讼请求金额发生变化(增加)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变化或新证据出现,申请人的实际诉讼请求金额发生了合理且必要的增加。具体表现为:
a) [例如: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逾期付款/履行义务所产生的违约金/利息持续累计],自原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本申请提交之日,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利息已累计增加人民币 [XXXXX] 元。该部分损失属于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应纳入保全范围。
b) [例如:经专业鉴定机构评估,原争议标的物的损失已扩大,或因被申请人的进一步行为造成新的损失],导致申请人实际损失已从原诉请金额 [XXXXX] 元增加至 [XXXXX] 元。
为充分保障申请人因上述新增损失而产生的全部合法权益,原保全金额已不足以覆盖。因此,申请人请求贵院将保全金额依法增加至人民币 [新保全金额,即:原保全金额 + 新增金额] 元。
理由二:原诉讼请求金额发生变化(减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部分款项,或双方就部分争议达成和解,导致申请人实际诉讼请求金额相应减少。具体表现为:
a) [例如:被申请人已于XX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支付了人民币XXXXX元的款项],该款项已冲抵部分债务,申请人实际债权相应减少。
b) [例如:双方经协商就部分争议达成初步和解,申请人自愿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 [XXXXX] 元。
鉴于上述情况,申请人的实际诉讼请求金额已相应减少,原保全金额已超出实际需求。为避免过度保全,减轻被申请人的资金占用和负担,申请人请求贵院将保全金额依法减少至人民币 [新保全金额,即:原保全金额 – 已支付/放弃金额] 元。
理由三:保全财产市场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贵院原保全裁定所查封/扣押的财产为 [具体财产,如:被申请人名下位于XXXX的房产一套/一批上市公司股票]。自原保全裁定作出至今,该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了显著变化,影响了保全的有效性或公平性。
a) [例如:因市场行情波动/政策调整/区域规划变化],该房产的市场评估价值已从原保全时的 [XXXXX] 元大幅下降至目前的 [XXXXX] 元,已不足以覆盖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为确保申请人债权的充分实现,需要对保全金额进行上调,或对其他财产追加保全以补足差额。
b) [例如:因市场行情上涨],该批股票的市值已从原保全时的 [XXXXX] 元上涨至目前的 [XXXXX] 元,显著超出了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必要范围。为避免超标的保全,减轻被申请人资金占用负担,申请人请求将保全金额调整为以申请人实际诉求为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保全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变更保全措施,包括对保全金额的调整。申请人此次变更保全金额的申请,是基于客观事实的变化和法律的规定,旨在使保全措施更精准地与案件实际情况相符,既不超额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利益,也不因保全不足而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为实现保全措施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恳请贵院审查本申请,并依法裁准申请人的变更保全申请。
此致
[管辖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名称或签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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