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申请书模板

追诉申请书

申请人: 李明,男,汉族,1985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119850315XXXX,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路123号,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申请人: 张伟,男,汉族,1980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0119800720XXXX,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莲花路456号(据了解),联系电话:139XXXXXXXX(据了解)。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被申请人张伟涉嫌合同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22年5月,申请人李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申请人张伟。张伟自称是一家名为“上海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营业务为高科技农业项目投资,并向申请人展示了其伪造的公司营业执照、项目规划书以及多份虚假的投资成功案例。张伟利用其伪造的公司资质和虚假的项目背景,诱骗申请人投资其“绿色农业生态园”项目。

2022年6月10日,申请人与张伟签订了一份《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申请人投资人民币50万元,作为“绿色农业生态园”项目的启动资金,并承诺在一年内获得投资本金20%的收益。当日,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50万元人民币转入张伟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账户名为张伟,账号为622XXXXXXXXXXX)。在转账前,申请人曾提出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但张伟以公司财务流程复杂、个人账户更便捷等理由,坚持要求转入其个人账户,并承诺开具正式的公司收据。然而,在申请人转账后,张伟仅提供了一张其手写的收款条,并未加盖公司印章,也未提供公司正式收据。

此后,申请人多次要求张伟提供项目进展情况和财务报告,但张伟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先是称项目初期进展缓慢,后又称资金需要用于紧急采购,拖延了项目进度。2023年6月,投资协议约定的收益期满,申请人要求张伟返还投资本金及收益,但张伟以项目失败、资金链断裂为由拒绝返还,并逐渐失去联系。申请人通过多方打听,发现张伟所谓的“上海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一家空壳公司,其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且公司并未实际开展任何高科技农业项目,其展示的项目规划书和成功案例均为伪造。经申请人进一步核实,张伟此前曾多次以类似手法,通过虚构项目、伪造资质等方式骗取他人投资款,涉案金额巨大。

被申请人张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骗取申请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申请人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出追诉申请,请求贵局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被申请人张伟的刑事责任。

证据清单:

1. 《投资合作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 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1份(显示转账50万元至张伟个人账户)。

3. 张伟手写收款条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申请人与张伟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1份(显示张伟虚构项目及推诿情况)。

5. “上海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假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从张伟处获得)。

6. 相关部门出具的“上海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信息及实际经营情况查询结果复印件1份。

7. 其他受害人提供的关于张伟类似诈骗行为的线索及部分证据复印件。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申请人: 李明(签名)

日期: 2023年10月26日


追诉申请书

申请人: 王芳,女,汉族,1990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119900805XXXX,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光谷街区某小区A栋101室,联系电话:159XXXXXXXX。

被申请人:

1. 刘强,男,汉族,1988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119881111XXXX,住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某小区B栋202室,联系电话:137XXXXXXXX。

2. 赵刚,男,汉族,1989年4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119890422XXXX,住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某小区C栋303室,联系电话:136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被申请人刘强、赵刚涉嫌故意伤害罪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23年9月18日晚约20时许,申请人王芳在武汉市洪山区光谷步行街附近与朋友聚餐后,独自步行回家。当申请人途径光谷步行街与民族大道交汇处的一处人行道时,与迎面走来的被申请人刘强、赵刚(二人当时有饮酒迹象)发生口角。起因是刘强走路时不慎撞到申请人,申请人要求其道歉,但刘强态度嚣张,出言不逊,随后双方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刘强突然情绪激动,对申请人进行辱骂,并首先动手推搡申请人。申请人试图躲避,但赵刚从侧面趁机抓住申请人手臂,将申请人控制住,使其无法反抗。紧接着,刘强对申请人面部进行殴打,并用脚踢踹申请人腹部。殴打过程中,申请人曾大声呼救,但由于事发突然且周围行人不多,未能及时获得帮助。被申请人刘强、赵刚的暴力行为持续了约2-3分钟,导致申请人当场倒地,面部流血,腹部剧痛。在申请人倒地后,二人仍然对其进行言语威胁,并随后逃离现场。

事发后,申请人立即报警,并通过路过群众的帮助被送往武汉大学中南医院进行紧急救治。经医院诊断,申请人左侧鼻骨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腹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并伴有轻微脑震荡症状。入院后,申请人接受了鼻骨复位手术及其他对症治疗,住院5天,并被医嘱需休养1个月,后期可能需要进行面部疤痕修复。医疗费用已花费人民币1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经司法鉴定机构初步评估,申请人的伤情已达到轻伤二级以上标准,被申请人刘强、赵刚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申请人刘强、赵刚在公共场所,无故对申请人实施暴力殴打,造成申请人身体多处严重伤害,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并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的身体痛苦和精神创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出追诉申请,请求贵局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被申请人刘强、赵刚的刑事责任。

证据清单:

1. 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光谷街派出所接警记录复印件1份。

2.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记录、费用清单复印件1套。

3. 法医伤情鉴定报告复印件1份(或委托贵局指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4. 申请人面部及身体受伤部位照片复印件1套。

5. 目击证人李某(男,42岁,联系电话:180XXXXXXXX)和陈某(女,35岁,联系电话:135XXXXXXXX)的证言(已向警方提供联系方式)。

6. 光谷步行街附近监控录像调取申请书(请求贵局协助调取)。

此致

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

申请人: 王芳(签名)

日期: 2023年10月26日


追诉申请书

申请人: 赵强,男,汉族,1975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119750122XXXX,住址: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某小区D栋404室,联系电话:133XXXXXXXX。

被申请人: 身份不明,年龄约30-40岁,身高约170-175厘米,体型偏瘦,案发时身穿深色连帽卫衣,佩戴口罩(根据小区监控录像初步判断)。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发生在申请人住宅的入室盗窃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23年10月20日晚,申请人赵强因出差离家,于2023年10月23日晚返回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某小区D栋404室的家中。当申请人开门进入时,发现家中门锁有明显撬动痕迹,室内物品被翻动得一片狼藉,明显有入室盗窃的迹象。

经申请人仔细清点,确认以下财物被盗:

1. 位于主卧室床头柜内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整。

2. 放置于书房抽屉内的浪琴(Longines)手表一块,型号L2.793.4.78.3,价值约人民币1.5万元。

3. 放置于客厅电视柜旁的数码相机一台,索尼(Sony)A7M3型号,配24-70mm镜头,价值约人民币1.8万元。

4. 放置于衣帽间内的金项链一条,重约20克,价值约人民币8000元。

总计损失财物价值约人民币5.1万元。

根据门锁撬动痕迹判断,嫌疑人是暴力撬门进入。申请人检查了家中所有门窗,排除了其他进入可能。案发时间大致推断在申请人离家(2023年10月20日晚19时)至回家(2023年10月23日晚21时)之间。申请人已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进行了现场保护。

根据小区物业提供的监控录像片段(初步查看),在2023年10月21日凌晨2时左右,有一名身穿深色连帽卫衣、佩戴口罩的男子,形迹可疑地进入D栋单元楼,并在约30分钟后携带一个背包匆匆离开。该男子体型、身高与申请人对入室嫌疑人的初步判断相符,怀疑此人即为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但由于监控录像清晰度有限,无法辨认其面部特征。

被申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申请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根据该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系入户盗窃,且盗窃数额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入室盗窃犯罪活动,保障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出追诉申请,请求贵局依法立案侦查,尽快查明案情,抓捕犯罪嫌疑人,追回被盗财物,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据清单:

1. 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丈八东路派出所接警回执及报案笔录复印件1份。

2. 被盗财物清单及部分购买发票或凭证复印件1份(如浪琴手表保修卡、索尼相机购买发票等)。

3. 住宅门锁被撬痕迹照片复印件1套。

4. 小区物业提供的相关时段监控录像片段(需贵局进一步调取和技术分析)。

5. 申请人出差机票、酒店预订单复印件1份(证明案发期间申请人不在家)。

6. 邻居证言线索(如有需要,请求贵局协助走访)。

此致

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申请人: 赵强(签名)

日期: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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