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

To: XXX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Applicant: [辩护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联系方式:[手机号码/电话号码]。

代理当事人:被告人[被告人姓名]。

涉案案由:[案件名称,如:故意伤害案]。

案号:[(年份)X刑初字第X号/X检刑诉字第X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贵检察院对本案中被告人[被告人姓名]于[具体时间段,如:2023年X月X日至X月X日]期间所作出的全部供述笔录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事实与理由:

一、 涉案供述系通过非法方法取得,依法应予排除。

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自被[羁押机关名称,如:公安机关]羁押以来,在[具体时间段,如:2023年X月X日至X月X日]期间,多次遭受侦查人员[侦查人员姓名,若已知]的非法讯问。根据被告人本人陈述及其家属反映,并结合律师会见情况,具体非法取证情形如下:

  1. 疲劳审讯与超期羁押变相讯问: 侦查机关在侦查初期对被告人[被告人姓名]进行连续多日、长时间的疲劳审讯,每次讯问时间远超法定范畴,甚至在夜间持续进行,严重剥夺了被告人的休息权。例如,在[具体日期]至[具体日期]期间,被告人[被告人姓名]每日被讯问时间平均超过[具体小时数]小时,累计讯问时间长达[具体天数]天,致使其身心俱疲,精神恍惚,无法作出真实、自由的供述。此种讯问方式,实质上构成变相的刑讯逼供,旨在通过摧毁被讯问人的意志,迫使其作出有罪供述。
  2. 非法剥夺休息和饮食: 在讯问期间,侦查人员多次刻意缩短被告人的休息时间,甚至不提供必要的饮食和饮水,造成被告人身体虚弱,意志力下降。据被告人陈述,其在[具体日期]曾被连续讯问[具体小时数]小时,期间未被允许休息,且仅提供了极少量的食物和水,使其处于高度饥饿和疲劳状态。
  3. 言语威胁与心理强制: 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多次对被告人[被告人姓名]进行言语威胁,声称如果不认罪,将对其家属采取不利措施,或者承诺如果认罪将从轻发落,以诱骗、强制的方式迫使被告人作出虚假供述。例如,侦查人员曾告知被告人:“你如果不承认,你家人也脱不了干系”、“认了就少受点苦,不然有你好受的”,此种暗示和威胁严重侵犯了被告人自由表达的权利。
  4. 未依法全程录音录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本案系[案件性质,如:重大刑事案件],但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发现,部分讯问笔录,特别是涉及被告人关键有罪供述的笔录,缺乏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或录音录像资料存在中断、剪辑等异常情况,无法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例如,[具体日期]的讯问笔录对应的录音录像显示中断了[时长],或者根本未提供录音录像,这使得讯问过程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存疑。

二、 法律依据与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等规定,侦查机关未依法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完整、不真实的,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本案中,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供述,是在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采用非法方法进行讯问的情况下作出的,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属于非法证据。

三、 排除非法证据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

非法证据不仅污染了诉讼程序,损害了司法公正,而且其虚假性与不稳定性极易导致错案的发生。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维护程序公正、保障人权、实现实体公正的必然要求。本案中,若将被告人的非法供述作为定案依据,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并可能导致对被告人的错误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在侦查阶段所作的全部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取得,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贵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召开庭前会议/法庭调查,对上述非法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名称]

申请人:[辩护人姓名]

[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日期,如:2024年X月X日]


To: XXX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Applicant: [辩护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联系方式:[手机号码/电话号码]。

代理当事人:被告人[被告人姓名]。

涉案案由:[案件名称,如:盗窃案]。

案号:[(年份)X刑初字第X号/X检刑诉字第X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贵检察院对本案中侦查机关所提交的以下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 [具体证据名称,如:在被告人住处查获的作案工具X、赃物X等实物证据]。

2. [具体证据名称,如:证人X的证言]。

事实与理由:

一、 涉案实物证据系通过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依法应予排除。

根据本案卷宗材料以及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陈述,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被告人住所进行搜查,并扣押了[具体证据名称]等物品。然而,此次搜查和扣押存在严重程序违法问题:

  1. 无搜查证搜查: [具体日期],侦查人员在未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对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居住场所进行了搜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在紧急情况下,即便可以先行搜查,也应在事后补办相关手续,但本案中侦查机关未能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搜查手续。此次搜查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使得搜查所得的物证失去合法性来源。
  2. 搜查人员不足法定人数且无见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出示搜查证。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搜查过程中,[具体情况,如:仅有一名侦查人员进行搜查,或未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在场,亦无村(居)民委员会、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场见证]。在无见证人,且搜查人员不足法定人数的情况下进行的搜查,其过程的公正性和证据的合法性无法得到保障。
  3. 扣押物品清单不规范或缺失: 侦查机关在扣押上述物品时,未能依法制作规范的扣押清单,或清单制作不完整、不准确,未让被扣押人或其家属核对并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本案中,[具体情况,如:扣押清单未由被告人或其家属签名,或清单内容与实际扣押物品不符,或根本未提供扣押清单],这使得扣押物品的来源、性质和数量存疑,无法保证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二、 涉案证人证言系通过非法方法取得,依法应予排除。

证人[证人姓名]的证言在本案中被侦查机关作为重要证据使用。然而,该证言的取得过程存在以下非法情形:

  1. 威胁、引诱证人作证: 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证人姓名]时,存在对证人进行威胁、恐吓,或以不当利益引诱证人作证的情况。根据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反映及辩护人初步调查,侦查人员曾告知证人[证人姓名]:“如果你不按照我们说的做,你也会受到牵连”、“只要你指证被告人,我们会帮你解决一些问题”,此类言语明显构成对证人作证自由意志的非法干预,严重影响了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 未告知证人权利义务: 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时,未能依法告知证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特别是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可能导致证人未充分认识到作证的严肃性,从而作出不实证言。
  3. 询问地点、时间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但侦查机关在询问证人[证人姓名]时,[具体情况,如:在非法的羁押场所进行询问,或在深夜进行长时间询问,使其处于精神压力之下],这些程序上的瑕疵,也可能导致证言的非法性。

三、 法律依据与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十五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搜查、扣押物证,或者以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的,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四、 排除非法证据的必要性:

本案中,上述实物证据和证人证言作为关键证据,直接关系到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定罪量刑。其非法性不仅侵犯了被告人的财产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也严重损害了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如果这些非法证据被采信,将导致司法机关基于不合法、不真实的证据作出判断,极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综上所述,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在收集本案中[具体证据名称]等实物证据和证人[证人姓名]证言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依法属于非法证据。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程序的公正性以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贵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召开庭前会议/法庭调查,对上述非法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名称]

申请人:[辩护人姓名]

[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日期,如:2024年X月X日]


To: XXX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Applicant: [辩护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联系方式:[手机号码/电话号码]。

代理当事人:被告人[被告人姓名]。

涉案案由:[案件名称,如:网络诈骗案]。

案号:[(年份)X刑初字第X号/X检刑诉字第X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贵检察院对本案中侦查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 [具体证据名称,如:从被告人手机中提取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2. [具体证据名称,如:关于XX行为性质的鉴定意见]。

事实与理由:

一、 涉案电子数据系通过非法方法收集,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存疑,依法应予排除。

本案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从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具体设备名称,如:手机、电脑]中提取了大量电子数据,并以此作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关键证据。然而,该电子数据的收集和保全过程存在以下严重程序违法问题:

  1. 未依法进行现场取证或取证过程不规范: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电子数据的提取、收集应当在侦查人员主持下,由专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保障数据存储介质的完整性,确保原始数据不被篡改。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提取被告人[被告人姓名]手机中的电子数据时,[具体情况,如:未在扣押现场或指定场所立即进行提取,而是将手机带回异地,存在数据被篡改、污染的风险;或未制作详细的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未能记录提取的地点、时间、方法、原始存储介质的识别信息、提取过程和提取结果等内容;或未对原始电子介质进行封存和加密处理,导致数据的完整性和同一性无法保证]。
  2. 未依法制作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或笔录不完整: 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载明检查的场所、时间、对象、内容、方法、过程,并注明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大小、时间等特征。本案中,辩护人查阅卷宗发现,侦查机关提供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具体情况,如:内容过于简单,未能充分体现提取和检查的全过程;或未由见证人、被告人等相关人员签名确认,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3. 电子数据来源不明或未通过合法途径获取: 部分电子数据来源于[具体来源,如:非法的网络监控、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平台获取],其获取的合法性基础缺失。例如,[具体电子数据,如:被告人与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侦查机关未能提供其合法提取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来源的合法性。
  4. 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侦查机关未能提供足以证明电子数据未经篡改、伪造或者改变的证据,如数据哈希值(Hash值)校验、电子签名等技术验证材料。在数据提取和传输过程中,若无严格的程序控制和技术保障,电子数据极易受到污染或篡改,从而失去其证明力。

二、 涉案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存疑,依法应予排除。

本案中,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名称]作出的[具体鉴定意见名称],对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具体行为或物品]进行了鉴定。然而,该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存在以下问题:

  1.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相关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资质和专业能力。本案中,[鉴定机构名称]的资质或[鉴定人员姓名]的专业背景[具体情况,如: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业务范围不包括本案鉴定事项;或鉴定人员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或鉴定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导致其作出的鉴定意见缺乏合法性基础。
  2.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鉴定过程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例如:[具体情况,如:送检材料的来源和真实性不明,或送检材料未封存、存在被污染的风险;或未告知被告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或鉴定方法不科学、不成熟,未遵循行业标准;或未依法通知辩护人到场见证,剥夺了辩护人的监督权]。
  3. 鉴定意见缺乏必要的论证过程和依据: 鉴定意见未能充分阐明鉴定过程、鉴定方法和所依据的科学原理,使得辩护人及法院无法对其科学性和客观性进行有效审查。例如,鉴定意见仅给出结论,却未详细说明[具体论证过程或依据],使其说服力大打折扣。
  4. 鉴定意见与案件无关联性或超出委托范围: [具体鉴定意见名称]所鉴定的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不强,或鉴定结论超出了委托鉴定的范围,依法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三、 法律依据与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十五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电子数据、不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意见等,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等也对电子证据、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审查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 排除非法证据的必要性:

本案中的电子数据和鉴定意见,作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若这些非法证据被采信,不仅将严重损害司法程序的正义性,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可能导致错误的裁判,影响司法公信力。排除非法证据,是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石。

综上所述,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侦查机关收集的[具体电子数据名称]等电子数据以及[具体鉴定意见名称]等鉴定意见,均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和实体瑕疵,依法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恳请贵院/贵检察院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召开庭前会议/法庭调查,对上述非法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并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名称]

申请人:[辩护人姓名]

[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日期,如:2024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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