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拍卖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男/女,[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执行申请人):[执行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男/女/公司,[民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生日期/注册地址],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注册地址:[详细住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公司名称],男/女/公司,[民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生日期/注册地址],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注册地址:[详细住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案由: 申请人因[法院名称]作出的([年份])[案号]号执行裁定,拟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公司名称]名下位于[房屋地址,具体到门牌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拍卖执行一事,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请求事项:
- 依法中止对[房屋地址]涉案房屋的强制拍卖执行程序。
- 依法解除对[房屋地址]涉案房屋的查封,停止对该房屋的一切强制执行措施。
- 确认申请人对[房屋地址]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 本案执行异议审查费用由被申请人(执行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于[签订合同日期],就位于[房屋地址]的涉案房屋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称《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并明确约定涉案房屋总价为人民币[金额]元。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已于[付款日期]前,通过银行转账等合法方式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大部分购房款,累计人民币[已付金额]元,款项支付凭证清晰可查,证明申请人已全面履行或基本履行了支付价款的义务。
合同签订并支付价款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于[交付日期]将涉案房屋交付申请人占有使用。自该日期起,申请人已实际入住该房屋,并持续承担了水、电、燃气、物业等各项费用,相关缴费票据均可供贵院核查。申请人购买涉案房屋系用于自住,是申请人及其家庭唯一的居住场所,具有合理的居住需求和排他性。
然而,由于[具体原因,如:出卖方(被执行人)未能及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系统故障/因政策调整暂无法办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隐瞒其债务情况导致房屋被查封等,明确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未能及时办理到申请人名下。申请人在此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且已多次催促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过户义务,但因其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过户迟延。申请人签订合同时,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对外债务以及涉案房屋可能被查封的情况均不知情,购买行为完全是基于善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中,申请人已在贵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并入住该房屋。申请人已支付了全部/大部分购房款,对于剩余部分价款[如有,说明具体金额和未支付原因,并明确表示愿意按法院要求交付执行,例如:因房屋被查封而暂停支付,现申请人承诺将剩余购房款人民币[金额]元按照贵院要求交付执行],并非因自身过错导致未能全部支付。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亦非因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申请人购买涉案房屋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中善意购房人排除执行的全部条件,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应优先于一般金钱债权。
综上所述,申请人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贵院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和拍卖执行,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公平正义原则。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异议请求,裁定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拍卖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证据和附件: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购房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复印件。
- 房屋交付证明、入住证明(如物业费、水电燃气费发票、社区证明等)复印件。
- 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关于过户事宜的沟通记录、催促函等复印件(如有)。
- [其他证明材料,例如房屋系唯一住房的证明]。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 (签名/盖章)
[日期,例如: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房屋拍卖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女/男,[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执行申请人):[执行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男/女/公司,[民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生日期/注册地址],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注册地址:[详细住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男/女,[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案由: 申请人因[法院名称]作出的([年份])[案号]号执行裁定,拟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名下位于[房屋地址,具体到门牌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拍卖执行一事,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请求事项:
- 依法中止对[房屋地址]涉案房屋的强制拍卖执行程序。
- 依法解除对[房屋地址]涉案房屋的查封,停止对该房屋的一切强制执行措施。
- 确认涉案房屋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的共有财产,申请人对该房屋享有[例如:二分之一或具体比例]的份额。
- 本案执行异议审查费用由被申请人(执行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于[结婚登记日期]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涉案房屋位于[房屋地址],产权证号为[产权证号],登记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名下。然而,该房屋系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购房日期]共同出资购买所得,或虽在婚前取得但婚后共同出资偿还贷款、共同扩建、共同装修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事实和依据如下:
1. 房屋购买与资金来源: 涉案房屋购买时,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处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款项主要来源于[详细说明资金来源,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积蓄/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并无明确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以夫妻共同名义办理银行贷款并由夫妻共同偿还]。[如果涉及贷款,进一步说明贷款偿还情况,例如:购房后,房屋按揭贷款一直由夫妻共同还款,每月从夫妻共同账户支出,直至房屋被查封前已偿还大部分贷款]。
2. 产权登记的特殊性: 尽管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上仅登记有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一人的姓名,但这并不改变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涉案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所得,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房屋的实际用途与共同生活: 涉案房屋自购买后,一直作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子女[如有,说明子女姓名]的家庭住所,是申请人家庭目前唯一的居住场所。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屋的日常维护、水电燃气物业等各项费用均由夫妻共同承担,这些均可佐证房屋的共同财产属性及申请人的实际权利。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所涉的债务系其个人债务/未经申请人同意的债务,或虽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债务的清偿应以其个人财产为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在扣除属于配偶一方的份额后,才能对被执行人的份额进行执行。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整体处分共有财产。
贵院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直接剥夺了申请人作为合法共有人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虽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其个人债务负有清偿责任,但其不能以损害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的方式来履行债务。涉案房屋是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贵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充分保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将共有财产视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整体处置。
若贵院认为该房屋可以执行,也应依法保障申请人对其共有份额的权利,例如在拍卖变现后,将属于申请人的相应份额(至少二分之一)返还给申请人,或允许申请人以优先购买权购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份额。但考虑到该房屋是申请人及其家庭唯一的居住场所,直接整体拍卖将导致申请人无家可归,对其基本生活造成极大困难,这与我国法律保护公民基本居住权的立法精神相悖。
综上所述,申请人是涉案房屋的合法共有人,对该房屋享有不低于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异议请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拍卖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或至少在执行中明确保护申请人的共有份额,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附件: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结婚证复印件。
- 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 购房合同/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购房凭证复印件。
- 房屋贷款合同及还款记录复印件(如有)。
- 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家庭成员构成及居住情况)。
- 水电燃气物业费缴费凭证复印件。
- [其他证明材料]。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 (签名/盖章)
[日期,例如: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房屋拍卖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男/女/公司,[民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生日期/注册地址],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注册地址:[详细住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执行申请人):[执行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男/女/公司,[民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生日期/注册地址],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注册地址:[详细住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公司名称],男/女/公司,[民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生日期/注册地址],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注册地址:[详细住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案由: 申请人因[法院名称]作出的([年份])[案号]号执行裁定,拟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公司名称]名下位于[房屋地址,具体到门牌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拍卖执行一事,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请求事项:
- 依法确认申请人对[房屋地址]涉案房屋享有合法租赁权,并告知拍卖买受人该房屋存在合法租赁事实。
- 请求贵院在处置涉案房屋时,确保申请人的合法租赁权不受影响,在租赁期内不得解除租赁合同,并保障申请人能够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直至租赁期满。
- 本案执行异议审查费用由被申请人(执行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公司名称]于[签订租赁合同日期],就位于[房屋地址]的涉案房屋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租赁涉案房屋,租期自[租赁开始日期]起至[租赁结束日期]止,共计[年数]年[月数]月。每月租金为人民币[金额]元,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如:押一付三]。
该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且已全面实际履行。申请人自[实际入住日期]起,已按期支付租金并实际入住/使用涉案房屋,并一直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包括按时缴纳水电费、物业费等。目前租赁期尚未届满,申请人仍合法占有并使用该房屋。
贵院对涉案房屋采取的查封措施及拟进行的拍卖执行,严重影响了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租赁权益。申请人是在贵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即已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明确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为广为熟知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旨在保护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签订在先、租金支付在先、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在先,而法院对房屋进行查封和拍卖在后。因此,即便涉案房屋因强制执行发生所有权变动,其所有权转让亦不应影响申请人基于合法租赁合同所享有的租赁权。作为合法承租人,申请人有权在租赁期内继续承租使用该房屋,直至租赁期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也进一步明确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租赁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继续占有租赁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合法承租人居住权和使用权的保护。
申请人并非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关联方,签订租赁合同系基于正常的商业需求或生活居住需求,而非为规避执行而恶意串通。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租金支付记录、水电费缴纳记录等充分证明了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
贵院在拍卖涉案房屋时,应当依法充分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在拍卖公告中明确载明该房屋存在合法租赁情况,并将这一情况告知所有竞买人。这不仅是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竞买人知情权、避免后续纠纷的必要措施。若不加以明确,新买受人可能会以房屋所有权变更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申请人无法继续在租赁期内使用房屋,面临重新寻找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困境,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生活困扰。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有效的租赁权,该租赁权依照法律规定具有对抗所有权变动的效力。请求贵院在执行程序中充分考虑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租赁权益,在拍卖执行中明确买受人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保障申请人能够继续合法使用涉案房屋直至租赁期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附件:
- 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租金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复印件。
- 实际入住/使用证明(如水电燃气费发票、物业费缴费凭证、居住证等)复印件。
- [其他证明材料]。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签名/盖章)
[日期,例如: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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