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301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户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XX街道XX小区XX栋XX单元XX室
现住地址:同上
被鉴定人:张三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301XXXXXXXXXXXXXX
与申请人关系:本人
申请事项:对被鉴定人张三的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以明确伤情性质、伤残等级,并评估后续治疗及护理需求。
鉴定目的: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鉴定类别:法医临床鉴定(伤情鉴定)。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6日15时许,申请人张三在长沙市岳麓区XX路与XX路交叉口处,被驾驶员李四驾驶的湘AXXXXXX号小型汽车碰撞,导致申请人当场倒地,意识模糊。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紧急送往湖南省人民医院救治。
经医院诊断,申请人伤情包括:
1. 头部外伤,脑震荡。
2. 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
3. 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入院后,申请人接受了右股骨开放复位内固定手术。截至目前,仍在住院治疗中,生活无法自理,需专人护理。本次事故已由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麓大队认定为交通事故,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岳公交认字[2023]第XXXXX号),认定对方车辆驾驶员李四负全责。
因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争议,为明确申请人伤情程度及后续治疗所需费用,特申请进行法医鉴定。
提交材料清单: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3. 湖南省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CT/X光片报告、手术记录、费用清单等全部医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 事故现场照片(如有)。
5. 申请人受伤前工作证明及收入证明(如有)。
6.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拟鉴定机构:湖南省司法鉴定中心(或指定具有资质的法医鉴定机构)。
鉴定费用承担:申请人先行垫付,待鉴定结果用于诉讼,由责任方承担。
承诺:
本申请书所陈述事实及提交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张三
日期:2024年5月15日
法医鉴定申请书
申请单位: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侦查大队)
单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XX路XX号
联系人:王警官
联系电话:0731-XXXXXXXX
被鉴定人:李某(已故)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80年3月10日
死亡时间:2024年5月10日约22时
死亡地点:长沙市岳麓区XX小区XX栋XX室
与申请单位关系:本案被害人/死者
申请事项:对死者李某的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进行法医病理鉴定及法医毒物鉴定。
鉴定目的:查明李某的真实死因,为刑事案件侦查提供科学依据,排除他杀嫌疑或确定作案手段。
鉴定类别:法医病理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0日22时许,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接到报警,称在岳麓区XX小区XX栋XX室发现一人倒地,经120急救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接警后,我局侦查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初步勘查发现,死者李某俯卧在卧室地板上,身体无明显外伤,但口鼻处有少量血迹。屋内物品有轻微翻动痕迹,但无明显打斗迹象。经初步调查走访,死者生前无重大疾病史,近期亦无异常行为表现。
目前,我局已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案号:岳公刑初字[2024]第XXXXX号)。为全面查明死者李某的死亡原因,是意外死亡、突发疾病死亡,还是因中毒、机械性损伤等非自然原因导致,以及精确判断死亡时间,特向贵鉴定机构申请进行专业的法医鉴定。
具体鉴定要求:
1. 对死者尸体进行系统解剖,查明有无致命性损伤或病变。
2. 提取死者组织器官样本,进行毒理学分析,检测是否存在中毒迹象。
3. 结合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情况,综合分析死者死亡原因、死亡方式及死亡时间。
4. 评估死者生前可能遭受的暴力行为(如有)。
提交材料清单:
1. 申请单位介绍信。
2. 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复印件。
3. 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录像光盘等。
4. 报警记录及初步调查笔录。
5. 死者基本信息(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初步尸表检验报告(如有)。
7. 医院救治记录(如有)。
拟鉴定机构:湖南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或指定具有资质的法医鉴定机构)。
鉴定费用承担:由申请单位(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承担。
承诺:
本申请书所陈述事实及提交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经办人(签字):王警官
日期:2024年5月15日
法医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王芳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4301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户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X街道XX小区XX栋XX单元XX室
现住地址:同上
被鉴定人:
1. 王芳(母,即申请人本人)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90年8月15日
身份证号码:4301XXXXXXXXXXXXXX
2. 李小明(子)
性别:男
出生日期:2018年6月20日
身份证号码:尚未办理,提供出生证明号码:4301XXXXXXXXXX
3. 李强(父,疑似)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88年1月10日
身份证号码:4301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对被鉴定人王芳、李小明、李强进行DNA亲子鉴定,以明确李小明与李强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
鉴定目的:为解决家庭纠纷,确认亲子关系,为后续抚养权、抚养费等民事诉讼提供法律依据。
鉴定类别:法医物证鉴定(亲子关系鉴定)。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芳与被鉴定人李强于201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10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于2018年6月20日生育一子,即被鉴定人李小明。
近年来,申请人与李强夫妻关系紧张,李强多次怀疑李小明并非其亲生子,并拒绝履行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及李小明的成长。为彻底消除李强的疑虑,明确李小明的真实血缘关系,申请人多次与李强协商进行亲子鉴定,但李强一直不予配合。
鉴于上述情况,为维护未成年人李小明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获得应有的父爱及抚养,并解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争议,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鉴定机构申请对王芳、李小明及李强进行亲子鉴定。申请人已取得李小明的监护权,并保证在鉴定过程中提供李小明的合法样本。李强作为被申请鉴定的对象,我方将依法争取其配合或通过法院途径要求其配合。
具体鉴定要求:
1. 提取三位被鉴定人的DNA样本(如血样、毛发或口腔拭子等)。
2. 对样本进行科学比对,出具明确的亲子关系鉴定意见。
提交材料清单:
1. 申请人王芳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 被鉴定人李小明出生证明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如有)。
3. 被鉴定人李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如有,我方会尽力提供,或由鉴定机构/法院要求其提供)。
4. 结婚证复印件。
5. 其他与亲子关系证明相关的材料。
6. 法院要求鉴定的函件(如有)。
拟鉴定机构:经司法部门登记注册、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例如: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所或经法院指定的其他机构)。
鉴定费用承担:申请人先行垫付,待鉴定结果明确后,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承诺:
本申请书所陈述事实及提交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承诺将积极配合鉴定机构的各项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鉴定样本及相关信息,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王芳
日期: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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