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一(原告):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二(被告):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案由: 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之间就[涉案房屋地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 请求依法确认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并判令被申请人二协助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3.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年份])[法院简称]民初字第[案号]号被申请人一(原告)与被申请人二(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获悉后,认为自身对涉案房屋拥有独立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特申请参加本案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申请人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
申请人于[具体日期],与被申请人二(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第一次合同”),约定由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二位于[涉案房屋详细地址]的涉案房屋。该房屋产权证号为[产权证号],建筑面积为[面积]平方米。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价款为人民币[金额]元,付款方式为[具体付款方式],并约定在[具体日期]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严格按照约定,于[具体日期]向被申请人二支付了首付款人民币[金额]元,并于[具体日期]前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人民币[金额]元。申请人持有银行转账凭证及被申请人二出具的收款收据为证。此后,申请人实际占有并持续使用涉案房屋至今,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此居住多年。申请人已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且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
二、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恶意串通,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在近期得知,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的合同关系存续且申请人已完全支付房款、实际占有房屋的情况下,于[具体日期]又签订了另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第二次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被申请人一。更为恶劣的是,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正在通过诉讼程序,企图通过贵院的判决,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至被申请人一名下。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一在明知申请人已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情况下,仍与被申请人二签订买卖合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二在已将房屋出售给申请人并收取全部房款后,又将同一房屋出售给被申请人一,其行为构成“一房二卖”,且涉嫌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签订的第二次合同,其目的在于侵犯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及合同权利,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三、申请人对涉案房屋享有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和合同权利,必须参加本案诉讼方能保障其合法权益。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之间的第一次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享有请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权利。虽然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但申请人已取得房屋的实际控制权,并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对该房屋享有实质上的所有权权益。
贵院正在审理的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判决结果将直接决定涉案房屋的权属归属,必然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若贵院判决涉案房屋归被申请人一所有,将直接剥夺申请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
因此,申请人作为对涉案房屋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以及合同履行在先、占有在先的客观事实,有权要求法院确认其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并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之间的恶意串通合同。申请人参加本案诉讼,能够避免“一房二卖”导致的矛盾激化,有效查明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案诉讼标的物——涉案房屋享有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和合同权利,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准许申请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盖章]
[日期]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 [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住所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一(原告): [姓名/公司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二(被告): [姓名/公司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案由: 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原告)之间就案涉[借款合同编号]号《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所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
2.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一(原告)返还申请人已支付的担保款项人民币[金额]元及相应利息(自支付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3.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年份])[法院简称]民初字第[案号]号被申请人一(原告)与被申请人二(被告)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获悉后,认为自身对本案诉讼标的及与本案有密切联系的保证合同效力问题拥有独立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特申请参加本案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保证合同》存在重大瑕疵,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申请人于[具体日期]与被申请人一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二向被申请人一借款人民币[金额]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借款系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于[具体日期]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然而,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被申请人一未能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未向申请人披露被申请人二的真实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存在欺诈行为。更重要的是,在签订《保证合同》前,申请人曾明确向被申请人一表示,我方只同意提供附条件的保证,即在被申请人二提供足额反担保或在特定项目资金到位后方承担保证责任。但被申请人一在起草并诱导申请人签署《保证合同》时,故意隐瞒了这些条件,且合同文本中并未体现我方作为保证人所要求的重要限制条件。这严重违背了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自由和公平原则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之间的借款合同存在名为借贷实为股权投资的嫌疑,或者借款用途与被申请人一在提供保证时所告知的严重不符,导致申请人对保证风险的评估出现严重偏差。被申请人一作为出借方,在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未能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履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
二、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一支付了部分担保款项,但鉴于保证合同的无效性,被申请人一应返还已收款项。
尽管《保证合同》存在上述无效事由,但在被申请人二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后,被申请人一多次向申请人催收。迫于压力,申请人于[具体日期]向被申请人一支付了担保款项人民币[金额]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既然《保证合同》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申请人基于该无效合同向被申请人一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一则构成不当得利,理应予以返还。
三、本案借款合同纠纷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具有必要性。
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其焦点之一在于被申请人二的还款责任以及被申请人一的债权范围。如果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或者借款金额存在争议,则直接影响到申请人作为保证人的责任基础。
更为关键的是,申请人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这一独立请求权与本案借款合同纠纷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如果申请人另案起诉,不仅可能造成重复诉讼、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出现不同法院对同一事实或相关法律关系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导致执行困难,损害司法权威。
申请人作为《保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提出的独立请求,如获得法院支持,将彻底解除申请人作为保证人的责任,并使申请人得以追回已支付的款项,这直接关乎申请人的切身经济利益。因此,申请人必须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以便在同一诉讼中一并解决借款合同纠纷与保证合同效力纠纷,避免裁判冲突,实现程序经济和实体公正。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案所涉借款及保证关系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请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准许申请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 [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住所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一(原告): [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住所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二(被告): [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住所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案由: 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侵害[专利/商标/著作权]权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为涉案[专利名称/商标名称/作品名称]([专利号/注册号/著作权登记号])的共同权利人,享有共同的[专利/商标/著作权]权。
2.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共同[专利/商标/著作权]权的行为。
3.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年份])[法院简称]民初字第[案号]号被申请人一(原告)与被申请人二(被告)之间侵害[专利/商标/著作权]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获悉后,认为自身对涉案[专利/商标/著作权]享有独立的共同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特申请参加本案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共同出资、共同研发/设计/创作,是涉案[专利/商标/著作权]的共同权利人。
涉案[专利/商标/著作权]的产生并非被申请人一单独完成,而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在[具体日期]至[具体日期]期间,基于共同合作开发协议(或共同创作协议),由双方共同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资源,共同研发/设计/创作完成的。
具体而言:
1. 资金投入: 申请人投入了人民币[金额]元,用于[研发费用/设计费用/创作费用];被申请人一投入了人民币[金额]元。双方的财务凭证可以证明。
2. 技术/智力贡献: 申请人指派了[姓名]等[人数]名技术人员/设计师/创作人员,参与了[具体环节,如核心技术方案的提出、主要设计稿的完成、关键章节的撰写];被申请人一也指派了相应人员参与。双方的技术报告、会议纪要、往来邮件等均可证明。
3. 成果共享约定: 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所产生的一切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并应在登记时注明为共有。然而,被申请人一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专利/商标/著作权]登记在其公司名下,并未列明申请人为共同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商标申请、作品创作,其知识产权应归共同完成人所有。因此,申请人对涉案[专利/商标/著作权]享有合法的共同权利,是被申请人一以外的另一位原始权利人。
二、被申请人一在起诉被申请人二时,未将申请人列为共同原告,且其行为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一在未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且未将申请人列为共同原告的情况下,单独就被申请人二的 alleged 侵权行为提起了诉讼。此举不仅违反了共有知识产权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定,即共有权利人行使权利通常需要取得其他共有权利人的同意,并且其在诉讼中提出的赔偿请求或和解方案,可能无法充分代表或顾及申请人作为共同权利人的利益,甚至可能达成不利于申请人权利的私下和解。
若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之间达成和解或法院判决,而未顾及申请人的共同权利,将直接损害申请人对涉案知识产权的处分权、收益权和使用权。申请人作为共同权利人,有权独立主张自身权益,亦有权参与对侵权行为的制止和损害赔偿的请求。
三、申请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是查明事实、避免裁判冲突、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途径。
本案诉讼的核心在于确认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而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都直接依赖于对涉案知识产权权属的最终认定。如果申请人对涉案知识产权的共同权利得不到确认,则其作为共同权利人享有的诉权和实体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
申请人提出的共同权利确认请求,与被申请人一的侵权指控紧密相关,属于同一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下的不同方面。在同一诉讼中一并审理,能够全面查明涉案知识产权的真实权属状况,避免就同一知识产权权属问题在不同案件中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这对于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申请人参加本案诉讼,不仅可以澄清事实,确认自身的共同权利,还可以确保在判决中对侵权行为的制止和损害赔偿的分配能够公平合理,充分保护所有权利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案诉讼标的物——涉案[专利/商标/著作权]享有独立的共同权利,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准许申请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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