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85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省X市X区X路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四,男,律师,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五,职务:董事长,住所地:X省X市X区X路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原仲裁案号: X劳人仲案字[XXXX]第XXX号
原申请仲裁请求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X元。
申请日期: XXXX年X月X日
增加仲裁诉求事由及依据:
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差额。在仲裁庭审准备及证据交换过程中,申请人发现并取得了新的证据,同时被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于该日终止。根据新发现的证据和新发生的事实,原仲裁申请未能涵盖申请人所有合法权益诉求。
具体事由如下:
1. 关于加班费诉求的增加: 申请人在整理工作资料过程中,发现了其在职期间(特别是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大量的考勤记录、工作日志以及与同事、领导的微信沟通记录,这些证据清晰显示申请人在该期间存在大量的加班事实,包括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经初步核算,被申请人尚未依法支付申请人上述期间的加班费。原申请中因证据不完善,未能全面提出此项诉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等规定,申请人有权获得相应的加班工资。
2.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诉求的增加: 被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通知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所称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亦未向申请人公示告知,且申请人不存在被指控的“严重违纪”行为。被申请人此举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此项事实发生在原仲裁申请提交之后,故原申请未能提出。
增加的仲裁请求事项:
-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加班费,金额共计人民币XXXXX元(大写:XXXXX元整)。
- 事实依据: 申请人在此期间根据被申请人安排,实际延长工作时间XXXX小时,休息日加班XXXX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XXXX小时,但被申请人未依法支付相应加班工资。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金额共计人民币XXXXX元(大写:XXXXX元整)。
- 事实依据: 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被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XXXX年零X个月。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相关证据清单:
- 申请人考勤记录复印件(XXXX年1月至XXXX年12月)
- 工作日志/项目记录(XXXX年1月至XXXX年12月)
- 与公司领导、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涉及加班安排、工作时长等)
- 被申请人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XXXX年X月X日)
- 申请人银行工资流水(用于证明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复印件
此致
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三
XXXX年X月X日
申请人:李明,男,汉族,1990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省X市X区X街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华,女,律师,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赵强,职务:总经理,住所地:X省X市X区X号路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原仲裁案号: X劳人仲案字[XXXX]第YYY号
原申请仲裁请求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未支付工资人民币XXXXX元。
申请日期: XXXX年Y月Y日
增加仲裁诉求事由及依据:
申请人于XXXX年Y月Y日向贵委提交了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支付部分未支付的工资。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进一步整理个人财务及工作记录时,发现原申请中存在以下遗漏及计算错误,导致原申请的工资数额未能完全反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的真实情况。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增加和调整原仲裁请求。
具体事由如下:
1. 关于未支付工资月份的遗漏: 申请人在核对银行流水和公司工资发放记录时,发现被申请人不仅拖欠了2023年1月至6月的工资,还存在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工资未足额支付的情况(或:完全未支付)。原申请中因未仔细核对,遗漏了对该时间段未支付工资的追索。
2. 关于未支付工资金额的重新核算: 原申请中计算的2023年1月至6月工资差额,部分是基于口头约定或初步估算。在取得更多证据(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公司内部薪酬制度文件)后,发现被申请人实际拖欠的每月工资数额高于原先计算,导致总金额存在偏差。经精确核算,原请求金额需相应增加。
增加的仲裁请求事项:
-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支付工资,金额共计人民币XXXXX元(大写:XXXXX元整)。
- 事实依据: 申请人在此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但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或未支付此期间的工资。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 请求裁决将原仲裁请求中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未支付工资金额由人民币XXXXX元调整增加至人民币XXXXX元(大写:XXXXX元整)。
- 事实依据: 根据申请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及实际出勤情况,被申请人在此期间拖欠工资的准确金额应为人民币XXXXX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相关证据清单:
- 申请人银行工资流水(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
- 劳动合同复印件(载明工资标准)
- 公司内部薪酬制度文件(如有)
- 申请人出勤记录(如有,用于证明出勤情况)
- 与公司人事/财务部门关于工资的沟通记录
此致
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李明
XXXX年Y月Y日
申请人:王芳,女,汉族,1992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省X市X区X小区X栋X单元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陈涛,男,法学学者,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孙磊,职务:执行董事,住所地:X省X市X区X中心X座X楼,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原仲裁案号: X劳人仲案字[XXXX]第ZZZ号
原申请仲裁请求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申请日期: XXXX年Z月Z日
增加仲裁诉求事由及依据:
申请人于XXXX年Z月Z日向贵委提交了仲裁申请,主要诉求为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在仲裁庭审准备阶段,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咨询专业人士,申请人意识到被申请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依法为申请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此项诉求与原申请具有关联性,且发生在同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申请增加以下仲裁请求。
具体事由如下:
1. 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增加诉求: 申请人在职期间(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具体险种以当地政策及实际情况为准)。在原仲裁申请中,申请人主要关注工资问题,忽视了社会保险权益,现为维护自身长远利益,特增加此项诉求。
2.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增加诉求: 申请人在职期间(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被申请人未按规定为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缴纳手续,或者未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此举严重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原申请中未涉及此部分,现一并补充。
增加的仲裁请求事项:
-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补缴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具体险种以实际欠缴情况为准),并承担相应滞纳金及罚款(如有)。
- 事实依据: 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
-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补缴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并承担相应罚息(如有)。
- 事实依据: 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未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或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相关证据清单:
- 劳动合同复印件
- 申请人银行工资流水(用于证明工资基数)
-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查询单(显示欠缴或未缴状态)
- 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查询单(显示欠缴或未缴状态)
- 与公司人事/财务部门关于社保公积金缴纳的沟通记录
此致
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王芳
XXXX年Z月Z日

本内容由MSchen收集整理,如果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删除(点这里联系),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chxzm.com/779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