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费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单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职务](如申请人为单位)。
委托代理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律师执业证号],[联系电话],[律师事务所名称](如有)。
申请退费事由: 贵院[案号]号[案由]一案诉讼费退还申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提交诉状日期]向贵院提起诉讼,案号为[案号],案由为[案由]。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及贵院通知,申请人已于[交费日期]通过[交费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缴纳]向贵院缴纳诉讼费用人民币[具体金额]元(大写:[大写金额])。缴费凭证号码为[凭证号码]。
现因以下原因,申请人认为已缴纳的诉讼费用符合退还条件,特向贵院申请退还(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填写以下一项或多项,删除不适用部分):
- 1. 申请人撤诉: 申请人于[撤诉申请日期]向贵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并经贵院[裁定/决定]准许撤诉(参见贵院[撤诉裁定书文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诉讼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全额退还已交纳的诉讼费。”本案系申请人主动申请撤诉,且案件尚未进行实质性审理,为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特申请贵院全额退还已交纳的诉讼费用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 2. 案件经调解和解结案: 在贵院主持下,申请人与对方当事人就本案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参见贵院[调解书文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诉讼费减半交纳。申请人已全额交纳诉讼费用人民币[具体金额]元,现应退还多交部分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 3.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 贵院经审查后,于[裁定日期]作出[裁定书文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理由为[简述原因,如不属于法院管辖、缺乏起诉条件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因此,申请人已交纳的全部诉讼费用人民币[具体金额]元应予退还。
- 4. 诉讼请求部分撤回或变更导致费用减少: 申请人于[变更或撤回日期]向贵院提交了[撤回/变更]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经贵院审查,[原诉讼请求金额/争议标的]变更为[现诉讼请求金额/争议标的],按照新的诉讼标的额计算,应交纳诉讼费用为人民币[应交金额]元。申请人已交纳[已交金额]元,故应退还多余部分人民币[退还金额]元。
- 5. 法院判决/裁定诉讼费承担方式发生变化: 贵院于[判决/裁定日期]作出[判决书/裁定书文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本案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双方按比例]承担。根据判决/裁定内容,申请人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为人民币[应承担金额]元,申请人已交纳[已交金额]元,故应退还多交部分人民币[退还金额]元。
综上所述,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以及本案实际情况,申请人认为已缴纳的诉讼费用人民币[具体金额]元,符合退还条件,特向贵院申请退还。
申请退费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名称,具体到支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 [确保能联系到申请人的电话]
附证:
1. 已交诉讼费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2. [撤诉裁定书/调解书/驳回起诉裁定书/判决书/相关变更申请]复印件;
3.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
4.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有委托代理人);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此致
[受理法院全称]
申请人:[签名/盖章]
[日期]
退费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单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职务](如申请人为单位)。
委托代理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律师执业证号],[联系电话],[律师事务所名称](如有)。
申请退费事由: 贵院[二审案号]号[案由]一案上诉费退还申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不服[一审法院全称]于[一审判决/裁定日期]作出的[一审案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于[上诉日期]向贵院提起上诉,贵院受理后案号为[二审案号],案由为[案由]。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申请人已于[交费日期]通过[交费方式]向贵院缴纳上诉费用人民币[具体金额]元(大写:[大写金额])。缴费凭证号码为[凭证号码]。
现因以下原因,申请人认为已缴纳的上诉费用符合退还条件,特向贵院申请退还(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填写以下一项或多项,删除不适用部分):
- 1. 申请人撤回上诉: 申请人于[撤回上诉申请日期]向贵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并经贵院[裁定/决定]准许撤回上诉(参见贵院[撤诉裁定书文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全额退还已交纳的诉讼费。本案系申请人主动撤回上诉,为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特申请贵院全额退还已交纳的上诉费用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 2. 案件经二审法院调解结案: 贵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申请人与被上诉人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参见贵院[调解书文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减半交纳诉讼费。申请人已全额交纳上诉费用人民币[具体金额]元,现应退还多交部分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 3. 二审判决/裁定上诉费承担方式发生变化: 贵院于[判决/裁定日期]作出[判决书/裁定书文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本案上诉费用由[对方当事人/双方按比例]承担。根据判决/裁定内容,申请人应承担的上诉费用为人民币[应承担金额]元,申请人已交纳[已交金额]元,故应退还多交部分人民币[退还金额]元。
- 4. 二审改判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或改判,导致上诉费应由对方承担: 贵院经审理,于[判决/裁定日期]作出[判决书/裁定书文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改判,且判决结果支持了申请人的主要上诉请求,导致上诉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根据最终判决结果,申请人已缴纳的上诉费用人民币[具体金额]元应予退还。
综上所述,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以及本案实际情况,申请人认为已缴纳的上诉费用人民币[具体金额]元,符合退还条件,特向贵院申请退还。
申请退费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名称,具体到支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 [确保能联系到申请人的电话]
附证:
1. 已交上诉费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2. [撤回上诉裁定书/二审调解书/二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复印件;
3.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
4.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有委托代理人);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此致
[受理法院全称]
申请人:[签名/盖章]
[日期]
退费申请书
申请人(即原执行申请人): [姓名/单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职务](如申请人为单位)。
委托代理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律师执业证号],[联系电话],[律师事务所名称](如有)。
被申请人(即原被执行人): [姓名/单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如需在申请书中列明)。
申请退费事由: 贵院[执行案号]号强制执行案件申请费退还申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单位名称]的[案由]纠纷,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类型,如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文书编号:[生效法律文书文号]),该文书于[生效日期]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于[申请执行日期]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立案日期]立案受理,案号为[执行案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及贵院通知,申请人已于[交费日期]通过[交费方式]向贵院缴纳执行申请费人民币[具体金额]元(大写:[大写金额])。缴费凭证号码为[凭证号码]。
现因以下原因,申请人认为已缴纳的执行申请费用符合退还条件,特向贵院申请退还(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填写以下一项或多项,删除不适用部分):
- 1. 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 申请人于[撤回执行申请日期]向贵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并经贵院[裁定/决定]准许撤回(参见贵院[执行裁定书文号])。虽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已交纳的申请费不予退还”,但鉴于本案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且[说明是否发生实际执行行为,如“未发生任何查封、扣押、冻结等实际执行行为”或“仅进行了初步审查,未启动强制措施”等],未给法院造成实质性执行工作负担,特申请贵院全额退还已交纳的执行申请费用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 2. 案件经执行和解并终结执行: 在贵院主持下或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提交了终结执行的申请,并经贵院裁定终结执行(参见贵院[执行裁定书文号])。考虑到执行程序的推进情况和实际执行成本,特此申请贵院酌情退还执行申请费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 3. 被执行人自行履行全部义务: 在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但尚未发生任何实际执行行为前,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提交了终结执行的申请,并经贵院裁定终结执行(参见贵院[执行裁定书文号])。鉴于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未给法院带来实质性的执行工作负担,特申请贵院全额退还已交纳的执行申请费用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 4.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执行申请: 贵院经审查,于[裁定日期]作出[裁定书文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驳回执行申请],理由为[简述原因,如执行依据错误、不属于可执行范围等]。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案件受理费的退还规定,对于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执行申请的,申请人已交纳的全部执行申请费用人民币[具体金额]元应予退还。
综上所述,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人认为已缴纳的执行申请费用人民币[具体金额]元,符合退还条件,特向贵院申请退还。
申请退费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名称,具体到支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 [确保能联系到申请人的电话]
附证:
1. 已交执行申请费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2. [撤回执行申请书/执行和解协议及终结执行裁定书/自行履行证明及终结执行裁定书/不予执行裁定书/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复印件;
3.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
4.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有委托代理人);
5. 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此致
[受理法院全称]
申请人:[签名/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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