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85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XX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13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四,男,汉族,北京市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8XXXXXXXXX。
被申请人:王五,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XX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13XXXXXXXXX。
申请事项: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23)湘0104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申请人王五向申请人张三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23)湘0104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申请人王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300元。
3. 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王五承担本案的强制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三与被申请人王五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2023)湘0104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被告王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三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 被告王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三支付以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王五负担。
该判决书已于2023年10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的规定,被申请人王五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即最迟应于2023年10月2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4,300元。
然而,截至本申请提交之日,被申请人王五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任何义务。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催促,但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强制执行费用。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
(签名/盖章)
2024年1月15日
附:
1. (2023)湘0104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 被申请人身份信息(户籍资料)一份(如有)。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XXXXXXXXXXXXXX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021-XXXXXXXX
被申请人:李华,女,汉族,1975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XXXXXXXXXXXXXX,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号楼XX室,联系电话:13XXXXXXXXX。
申请事项: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23)沪0115民调XXXX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申请人李华立即腾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号楼XX室的房屋,并将该房屋交付给申请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23)沪0115民调XXXX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申请人李华向申请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每月人民币5,000元的标准计算。
3. 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李华承担本案的强制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华之间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2023)沪0115民调XXXX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已于2023年7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 被申请人李华于2023年8月15日前腾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号楼XX室的房屋,并将该房屋交付给申请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 被申请人李华向申请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每月人民币5,000元的标准计算。
三、 双方无其他争议。
根据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的约定,被申请人李华应于2023年8月15日前腾退涉案房屋并交付给申请人,并支付相应的房屋占用费。然而,截至本申请提交之日,被申请人李华仍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既未腾退涉案房屋,亦未支付任何房屋占用费。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申请人无法对房屋进行正常使用和处置,造成了持续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律师函等方式敦促被申请人履行调解书内容,但被申请人均置之不理。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责令被申请人李华立即腾退并交付房屋,支付拖欠的房屋占用费,并承担本案强制执行费用。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
(盖章)
2024年1月15日
附:
1. (2023)沪0115民调XXXX号民事调解书原件一份。
2.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 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有)。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光华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XXXXXXX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赵强,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020-XXXXXXXX
被申请人:鹏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XXXXXXX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孙立,职务:执行董事
联系电话:0755-XXXXXXXX
申请事项: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8月1日作出的(2023)穗仲案字第XXXX号裁决书,责令被申请人鹏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光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00元。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23)穗仲案字第XXXX号裁决书,责令被申请人鹏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光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5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
3.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23)穗仲案字第XXXX号裁决书,责令被申请人鹏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5,000元。
4. 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鹏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强制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光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鹏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广州仲裁委员会经依法审理后,于2023年8月1日作出(2023)穗仲案字第XXXX号裁决书。
该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 被申请人鹏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光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00元。
二、 被申请人鹏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光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5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
三、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5,000元,由被申请人鹏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四、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该裁决书已于2023年8月10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裁决书的规定,被申请人鹏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即最迟应于2023年8月25日前支付货款500,000元、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及仲裁费25,000元。
然而,截至本申请提交之日,被申请人鹏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任何义务。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发出催告函,要求其履行裁决,但均未得到积极回应,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其支付义务,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责令被申请人鹏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强制执行费用。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光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强
(盖章)
2024年1月15日
附:
1. 广州仲裁委员会(2023)穗仲案字第XXXX号裁决书原件一份。
2. 裁决书送达证明一份。
3.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 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有)。
6. 财产线索材料(如银行账户信息、房产信息等)(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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