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样本一:争议责任认定)
申请人:[您的姓名],性别:[男/女],民族:[您的民族],身份证号码:[您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您的联系电话],住址:[您的住址],邮政编码:[邮编]。
被申请人:[做出原事故认定书的交通管理部门全称,例如:[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地址:[被申请人办公地址],邮政编码:[邮编]。
申请复议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事故认定书作出日期]由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事故认定书编号]),并依法重新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公正、合理的认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事故发生日期,精确到年、月、日、时、分],在[事故发生地点,详细描述路段、方向、车道等]驾驶车牌号为[您的车牌号]的[您的车型,例如:小型轿车],与对方当事人[对方姓名/车牌号]驾驶的[对方车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导致[简要说明事故后果,例如:车辆严重受损,人员受伤等]。
被申请人于[事故认定书作出日期]作出了编号为[事故认定书编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该认定书中,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责任比例,例如: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而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比例]。申请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结果表示不服,认为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采纳不足、法律适用错误,导致责任划分不公。主要理由如下:
-
原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原因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片面归责于申请人。
- 申请人合规驾驶,无主观过错或过错程度显著低于认定。 事发当时,申请人驾驶车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详细描述您的驾驶行为,例如:车速保持在限速范围内,与前车保持了安全距离,注意力高度集中,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正常行驶]。根据申请人行车记录仪显示,事故发生前[具体时间点],申请人车辆的行驶速度为[车速]公里/小时,符合该路段[限速标志显示的限速]公里/小时的要求,且在发现险情时已尽力采取了[具体避险措施,例如:紧急制动、转向避让]等合理措施。原认定书却错误地将申请人定性为[具体交通违法行为,例如:未注意观察/未按规定让行],这与事实严重不符。申请人认为,任何一个理性谨慎的驾驶员在当时的环境下,都难以完全避免该事故的发生,或其过错程度远未达到原认定书所判定的级别。
- 原认定书对事故发生机制的分析存在漏洞,未能全面还原真相。 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可能未能充分反映[具体细节,例如:路面湿滑情况、光线昏暗、视线受阻等特殊环境因素];对车辆受损部位的分析可能未能准确判断碰撞角度和冲击力方向,从而影响对事故发生过程的准确判断。例如,车辆A的左前部与车辆B的右后部发生碰撞,这可能暗示了车辆B在变道或转弯过程中存在未尽让行义务。
-
原认定书严重低估或完全忽视了对方当事人的重大过错行为。
- 对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 申请人认为,对方当事人[对方姓名/车牌号]在本次事故中存在更为严重、更直接的交通违法行为,而原认定书却对其过错轻描淡写,甚至只字未提。具体包括:
- 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 对方车辆在[具体地点]闯红灯/压实线变道/逆向行驶/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申请人提供的[例如:行车记录仪视频,监控录像]清晰显示了对方的违法行为。
- 超速行驶/未保持安全距离: 对方车辆在限速[限速值]的路段以[实际车速]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严重超速,或未与前方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 突然变道/突然停车/未按规定打转向灯: 对方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突然向[方向]变道/在非紧急情况下在行车道内突然停车/在变道、转弯时未提前开启转向灯,导致申请人避让不及。
- 酒驾/毒驾/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 [如果怀疑或有证据表明,可指出,但需谨慎表述,如“怀疑对方存在酒驾,但原认定书未进行酒精检测”]。
- 未尽安全注意义务: 对方在[具体情况下,例如:转弯、倒车、掉头]时,,未注意观察周围环境,未确保安全便实施了操作,直接侵犯了申请人的路权。
- 证据未能被充分采纳或分析。 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具体证据,例如:目击证人[姓名]的详细证言,该证言明确指出对方当事人存在[具体过错行为]],但原认定书并未在“事实”部分或“责任认定理由”部分提及此重要证据,或者未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导致其证明力被完全忽视。
- 对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 申请人认为,对方当事人[对方姓名/车牌号]在本次事故中存在更为严重、更直接的交通违法行为,而原认定书却对其过错轻描淡写,甚至只字未提。具体包括:
-
原事故认定书在证据采纳、事实查明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程序或实体上的瑕疵。
- 现场勘查不全面或不准确: 事故现场勘查可能遗漏了对[关键物证,例如:散落物、玻璃碎片分布、路面刮痕长度深度]的记录,或对[例如:制动痕迹长度、碰撞点位置]的测量存在误差,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对事故发生过程的科学判断。
- 未充分核实当事人陈述: 被申请人可能未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充分交叉比对和核实,尤其是对存在矛盾的关键细节,未能通过进一步调查(如补充询问、调取更多监控)予以澄清。
- 鉴定结论的缺陷或不予采纳: 若存在鉴定环节,可能鉴定程序不规范,或者鉴定结论存在争议,而原认定书直接采纳了有争议的鉴定结果,或拒绝了申请人提出的合理鉴定申请。
- 法律条款适用错误。 原认定书在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实施条例》条款时,可能引用了与本案事实不符的条款,或者遗漏了适用于本案的关键条款,从而导致责任划分出现偏差。例如,将[具体条款,例如: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作为划分责任的主要依据,而忽视了更具体的涉及路权和先行权的条款。
综上所述,编号为[事故认定书编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实认定、证据采纳及责任划分上存在严重错误和不公,直接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本申请正是基于此权利,请求上级机关对原认定进行审查。
复议请求:
1. 撤销由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事故认定书编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 指令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或其指定部门)重新对本次交通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和核实,尤其要充分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据材料。
3. 依法重新作出公正、合理且符合事实真相的事故认定,重新明确本次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4. [若有其他具体请求,例如:要求对特定物证进行重新鉴定,或重新询问特定证人]。
证据材料清单:
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事故认定书编号])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3. 事故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周边监控录像等,以U盘或光盘形式提交)。
4. 受损车辆维修定损单、维修发票复印件。
5. 目击证人证言(如有),包括证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6. 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及清单复印件(如有人伤)。
7. 申请人就本次事故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复印件(如情况说明、申辩意见等)。
8. 其他能够证明原认定错误、支持申请人主张的证据材料。
此致
[作出原事故认定书的交通管理部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全称,例如:[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或[省/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
申请人:[您的姓名](手写签名,并加盖指纹)
[提交申请的日期,精确到年、月、日]
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样本二:争议赔偿认定或简易处理)
申请人:[您的姓名],性别:[男/女],民族:[您的民族],身份证号码:[您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您的联系电话],住址:[您的住址],邮政编码:[邮编]。
被申请人:[做出原决定或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全称,例如:[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地址:[被申请人办公地址],邮政编码:[邮编]。
申请复议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决定作出日期]由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编号:[调解书编号])/[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若争议点在于责任比例影响赔偿),并依法重新组织调解或对赔偿项目及金额作出公正认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事故发生日期,精确到年、月、日、时、分],在[事故发生地点,详细描述路段、方向、车道等]驾驶车牌号为[您的车牌号]的[您的车型],与对方当事人[对方姓名/车牌号]驾驶的[对方车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导致申请人[受伤情况/车辆受损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
被申请人于[决定作出日期]作出了编号为[调解书或处理决定书编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或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对申请人的具体损害赔偿请求未能达成一致,并作出了不利于申请人的决定)。申请人对该决定或处理结果持有异议,认为其对损害赔偿的认定不合理、不充分,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主要理由如下:
-
原决定对各项损害赔偿的认定明显低于实际损失或法律规定标准。
- 医疗费部分: 申请人因本次事故受伤,共支付医疗费用[实际医疗费总额]元,均有正式医院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为凭。然而,原决定书或调解书中仅认可了[被认可的医疗费金额]元,并以[被拒绝认可的理由,例如:部分治疗与事故无关/超出医保范围/过度治疗]为由拒绝认可剩余[差额]元。申请人认为,所有被拒绝认可的费用均为治疗本次事故所致伤情必需且合理的支出,属于《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例如,[具体举例说明被拒绝的医疗项目,如某项检查、某类药物]是医生根据伤情必要性开具的,并非过度医疗。
- 误工费部分: 申请人因伤住院[住院天数]天,门诊治疗及康复期间无法正常工作[总共误工天数]天。申请人系[职业,例如:个体经营者/公司职员],月均收入为[月收入]元(有[收入证明类型,例如:银行流水/完税证明/单位盖章的收入证明]为证)。据此,申请人的误工损失应为[月收入]元/30天 [总共误工天数]天 = [计算所得误工费总额]元。但原决定书或调解书仅认定误工天数为[被认可的误工天数]天,或按[被认可的每日收入]元计算,导致误工费认定严重不足,未能充分弥补申请人的实际收入损失。
- 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他费用:
- 交通费: 申请人因就医、处理事故等支出了交通费[实际交通费总额]元,有[打车票/公交卡记录]为凭,但原决定书仅支持了[被支持金额]。
- 护理费: 申请人因伤情需要,经医生建议,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天数]天由[护理人员身份,例如:家属/专业护工]进行护理,护理费标准应为[每日护理费标准]元/天,总计[计算所得护理费总额]元,但原决定书未予认可或认可金额过低。
- 住院伙食补助费: 申请人住院[住院天数]天,按[当地标准]元/天计算,应获伙食补助费[计算所得伙食补助费总额]元,原决定书未予充分认定。
- 财产损失: 申请人车辆维修费用为[维修费金额]元(有维修发票、定损单为证)。此外,因车辆维修期间导致停运损失[金额]元(若为营运车辆,提供营运证明及损失计算依据),车辆贬值损失[金额]元(有评估报告)。原决定书或调解书可能仅认可部分维修费,或对停运损失、贬值损失不予认可。
- 精神损害抚慰金: 申请人因本次事故遭受了[具体伤情,例如:骨折、面部受伤],身心遭受巨大痛苦,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应获得[具体金额]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原决定书或调解书未予支持或支持金额过低,未能体现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充分赔偿。
-
原决定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存在争议,直接影响赔偿比例。
- [若原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本身就是争议点,可在此部分补充说明,例如: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事故认定书编号])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比例],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比例]。申请人认为该责任划分与事实不符,应为[您认为合理的责任比例],因此在此基础上计算的赔偿数额存在偏差。]
-
调解程序存在瑕疵,申请人并非完全自愿接受调解结果。
-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存在[具体程序瑕疵,例如:未向申请人充分解释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未提供足够的举证时间、在调解过程中存在偏袒对方当事人的言行、或在申请人对调解结果有异议时施加压力要求其接受]。申请人是在[何种具体情形下,例如:因信息不对称、对法律规定不甚了解、被告知若不接受调解则程序将更为漫长复杂等压力]的情况下,未能充分表达异议或被迫签署了调解书,并非完全基于自愿原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
法律适用错误或遗漏。
被申请人在认定赔偿项目和金额时,可能错误适用了某些法律条款,或者遗漏了对申请人有利的法律规定,例如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重要赔偿项目的认定。
综上所述,编号为[调解书或处理决定书编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在对损害赔偿的认定上存在明显不合理和不公正之处,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1. 撤销由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调解书或处理决定书编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中关于[具体赔偿项目,例如: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错误认定。
2. 指令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或其指定部门)重新审查并核实申请人的各项损失,并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依法重新对申请人的各项损害赔偿进行公正评估和计算。
3. [若原调解书存在程序瑕疵] 依法重新组织调解程序,或直接作出公平、合理的赔偿决定。
4. [若有其他具体请求,例如:要求责令被申请人补充调查特定证据,或要求对方当事人支付逾期赔偿的利息]。
证据材料清单:
1.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有)原件及复印件。
3. 医院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复印件。
4. 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完税证明复印件(证明误工费)。
5. 车辆维修发票、定损单、购车发票、二手车评估报告、车辆受损照片复印件(证明车辆损失)。
6. 交通费票据、护理费支付凭证、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依据等其他损失的票据或证明复印件。
7. 若涉及伤残,需提供伤残鉴定报告复印件。
8. 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各项损失金额及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此致
[作出原决定或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全称,例如:[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或[省/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
申请人:[您的姓名](手写签名,并加盖指纹)
[提交申请的日期,精确到年、月、日]
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样本三:程序违法或新证据)
申请人:[您的姓名],性别:[男/女],民族:[您的民族],身份证号码:[您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您的联系电话],住址:[您的住址],邮政编码:[邮编]。
被申请人:[做出原事故认定书或处理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全称,例如:[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地址:[被申请人办公地址],邮政编码:[邮编]。
申请复议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决定作出日期]由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事故认定书编号])/[某某处理决定书],并依法启动重新调查程序,全面采纳新证据,或纠正程序违法行为后重新作出公正认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事故发生日期,精确到年、月、日、时、分],在[事故发生地点,详细描述路段、方向、车道等]驾驶车牌号为[您的车牌号]的[您的车型],与对方当事人[对方姓名/车牌号]驾驶的[对方车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被申请人于[认定书作出日期]作出了编号为[事故认定书编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某某处理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责任比例],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比例](或作出了其他处理决定,例如:罚款决定、扣证决定等)。申请人对该事故认定书/处理决定书持有异议,认为其在作出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或因未能充分考虑新证据而导致认定结果不公,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处理。主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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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存在多项程序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原认定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和义务: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事故处理初期,被申请人[具体经办民警姓名或警号]未能及时、全面地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听证、申请鉴(评)估、申请复核、查阅事故证据材料等法定权利,导致申请人错过行使权利的最佳时机,或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作出不利判断。例如,申请人曾口头询问是否可以申请对[某项内容]进行鉴定,但被告知“没有必要”或“已过时限”,而未依法告知申请鉴定的程序和时限。
- 现场勘查不全面、不及时,或勘查记录不规范: 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未能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勘查,导致部分关键痕迹物证(例如:[具体痕迹,如轮胎痕迹、散落物分布、路面刮擦痕迹的长度和深度])未能被完整记录、拍照或采集,甚至在勘查记录中存在明显遗漏或错误描述。例如,现场勘查图未准确标注碰撞点或车辆最终位置,对光线、天气等环境因素描述模糊。这些瑕疵直接影响了对事故原因和过程的科学分析。
- 未依法收集、固定证据,或选择性采信证据: 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未能充分收集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证据,尤其是在申请人明确指出有[例如:周边商铺监控、另一目击证人]存在的情况下,未予调取或询问。此外,在对已有证据的采信上存在偏颇,例如,仅采纳了对方当事人的单方陈述,而对申请人及其提供的[例如:行车记录仪视频中显示对方违法行为的部分]未予充分重视和分析。
- 未依法及时出具事故认定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次事故发生在[事故发生日期],被申请人直至[认定书作出日期]才出具事故认定书,超出了[法定期限,例如:10日],且未向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或履行告知义务,延误了申请人后续的维权和处理进程。
- 对鉴定申请处理不当: 申请人曾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于[日期]书面申请对[特定事项,例如:车辆行驶速度、车辆制动性能、人体损伤程度与事故的关联性]进行鉴定,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了申请,或在指定鉴定机构、鉴定程序上存在瑕疵(例如:指定了资质存疑的机构、未通知申请人到场)。被申请人对鉴定申请的错误处理,直接导致事实认定缺乏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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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事故认定书作出后,申请人取得了足以推翻原认定结论的关键新证据。
- 新的视频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证据: 在原事故认定书作出后,申请人通过努力从[获取来源,例如:事故路段附近的商店、其他社会车辆]获取了新的视频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视频,该视频清晰地记录了[具体关键画面,例如:对方车辆闯红灯/在禁行区域逆行/突然变道而未打转向灯]的违法行为,或清晰显示了[申请人合规驾驶,且难以避让]的客观事实。这些新证据在原调查处理过程中未能被发现或采纳,但其证明力足以改变原认定书对事故原因和责任划分的判断。
- 新的目击证人证言: 事故发生时,有一位新的目击证人[证人姓名,如已知]联系到申请人,其证言详细描述了[关键细节,例如:对方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已有不当驾驶行为/申请人已尽力避让],且该证言与原认定书的描述存在重大出入。申请人已获取该证人的联系方式和书面证言,并愿意协助贵机关对其进行核实。
- 专业鉴定机构的重新鉴定意见: 申请人对原认定书依据的[某项证据或推断]存疑,自行委托了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名称]对[具体事项,例如:事故车辆的碰撞痕迹、制动距离]进行了重新鉴定。该鉴定报告结论明确指出[具体鉴定结果,例如:车辆A的碰撞位置和受损程度表明其在事故中处于被动状态/车辆B的实际速度远超限速],与原认定书的推断大相径庭,足以证明原认定书在事实认定上的错误。
- 其他关键书证/物证: [详细说明其他新发现的、具有决定性影响的证据,例如:事故发生路段近期发布的交通管制公告,证明对方车辆在该路段行驶为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编号为[事故认定书编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某某处理决定书]因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或基于不完整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其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均存在重大缺陷,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原认定并依法重新处理。
复议请求:
1. 撤销由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事故认定书编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某某处理决定书》。
2. 指令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或其指定部门)依法重新对本次交通事故进行全面、公正的调查,纠正原处理中的程序违法行为。
3. 要求审查机关充分采纳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新证据材料,并在此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公正、合法的事故认定,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4. [若有其他具体请求,例如:要求对原调查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进行追责,或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因其程序违法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材料清单:
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某某处理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3. 新发现的视频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资料(以U盘或光盘形式提交)。
4. 新获取的目击证人证言(书面形式,并附证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5. 自行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评估意见复印件。
6. 证明被申请人存在程序违法行为的相关书面材料复印件(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鉴定申请书、要求查阅证据材料的申请书、催办函、投诉记录、与被申请人沟通的录音或文字记录等)。
7. 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主张的证据材料。
此致
[作出原事故认定书或处理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全称,例如:[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或[省/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
申请人:[您的姓名](手写签名,并加盖指纹)
[提交申请的日期,精确到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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