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保全异议申请书(样本一:针对单一财产价值明显超额)
申请人:[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
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公司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联系电话:[律师电话]
被申请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个人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案由:[原案件名称,例如: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并解除对申请人名下位于[具体地址]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不动产权证号])的超额查封措施,或者将查封范围依法缩小至足以覆盖被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债权金额的合理范围。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具体纠纷类型]一案,贵院于[年]年[月]月[日]日作出[年份] [法院简称] [字] [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保全裁定》”),根据该裁定,贵院查封了申请人名下位于[具体地址]的房地产。被申请人申请保全的依据是其认为申请人拖欠的款项本金及利息合计约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然而,申请人认为,贵院依照《保全裁定》对上述房地产采取的查封措施,已明显构成超额保全,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与保全制度的初衷相悖。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被查封房地产的实际价值远超被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债权金额。
申请人名下被查封的房地产,系位于[具体地址]的[例如:商业综合体/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号为[不动产权证号],建筑面积达[具体面积]平方米。根据申请人委托[评估机构名称]于[年]年[月]月[日]日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报告编号:[报告编号]),该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值高达人民币[具体金额]元。此评估价值系依据市场比较法、收益法等多种科学方法综合得出,充分反映了该房地产在当前市场的真实价值。
对照被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债权金额人民币[具体金额]元,被查封房地产的评估价值已超过债权金额的[倍数]倍。即使考虑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以及可能的执行费用,该房地产的价值也远远超出了被申请人可能获得的全额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争议标的金额、申请保全的财产状况、被保全财产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全范围,并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本案中,显然贵院的保全裁定在执行时未能充分考虑被保全财产的实际价值与争议标的金额的匹配性,导致了严重超额保全。
第二,超额保全措施对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且不必要的损害。
申请人是一家[行业]企业,该被查封的房地产是申请人[例如:唯一的生产基地/主要的办公场所/重要的仓储物流中心]。房地产被查封后,尽管表面上并未直接影响日常生产活动(若未被强制腾退),但其所有权的限制极大地影响了申请人的融资能力。申请人无法以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进行银行贷款,也无法进行出售、转让等资产处置,这直接阻碍了申请人正常的资金周转和经营发展。特别是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的资金链异常紧张,任何形式的资产冻结都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甚至面临破产风险。超额保全在保障被申请人债权实现的同时,却以过度的代价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生存发展权,这显然违背了民事诉讼中“比例原则”和“善意文明”的原则。
第三,申请人有其他替代性财产足以担保被申请人的债权。
申请人并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上述被查封房地产外,申请人尚有[例如:银行存款约XX万元、其他位于XX地的房产价值约XX万元、库存商品价值约XX万元]等其他可供保全的资产。如果贵院能够解除对价值高昂的房地产的查封,转而对申请人名下其他价值适中、更具流动性的资产采取保全措施,既能有效保障被申请人的债权,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申请人正常经营的负面影响。申请人愿意配合法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并请求法院考虑采取对申请人影响更小的保全方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事由成立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申请复议事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人认为本案的保全措施存在明显超额问题,已严重超出保障债权的必要范围,并对申请人造成了不应有的巨大损害。为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秉持审慎原则,依法对本次保全措施进行审查,并及时解除或调整对申请人名下房地产的超额查封措施,以实现保全制度的应有功能,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对当事人权益的过度侵犯。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公司名称]
[年]年[月]月[日]日
超额保全异议申请书(样本二:针对多重保全导致累计超额)
申请人:[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
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公司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联系电话:[律师电话]
被申请人一:[公司名称/个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个人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二:[公司名称/个人姓名](若涉及不同案件的多个申请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个人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依此类推,列出所有涉及保全的案件申请人)
案由:[原案件名称,例如: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对申请人名下[具体银行账号,例如: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XXXX]、[具体银行账号,例如:中国建设银行账号XXXXXX]等多个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依法解除其中超额部分的冻结,或协调各保全法院将累计保全金额调整至与各债权总额相符的合理范围。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涉及多起民事纠纷,导致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被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先后采取了保全措施。虽然单笔保全裁定可能未显超额,但由于各保全措施的累加效应,已经造成了对申请人财产的严重超额保全,并极大地阻碍了申请人的正常运营。
具体情况如下:
1. 案件背景及保全现状:
在贵院审理的被申请人一([公司名称/个人姓名])诉申请人[具体纠纷类型]一案中,贵院于[年]年[月]月[日]日作出[年份] [法院简称] [字]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名下[具体银行账号]银行存款人民币[具体金额]元。被申请人一主张的债权金额约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另在[其他法院名称]审理的被申请人二([公司名称/个人姓名])诉申请人[具体纠纷类型]一案中,该院于[年]年[月]月[日]日作出[年份] [其他法院简称] [字]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名下[具体银行账号]银行存款人民币[具体金额]元。被申请人二主张的债权金额约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若有更多,依此类推)
目前,申请人名下被冻结的银行存款总额已达到人民币[累计冻结总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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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保全金额严重超出合法债权总额:
经过统计,目前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及其他可能存在的被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债权总额(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预估)合计约为人民币[所有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总金额]元。然而,申请人名下被冻结的银行存款累计金额已高达人民币[累计冻结总金额]元,超出了所有合法债权总额约人民币[超额部分金额]元,超额比例达到[超额比例]%。这显然违背了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比例原则和公平原则,属于典型的多重保全导致的超额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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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保全对申请人生产经营造成致命打击:
申请人作为一家[行业]企业,其经营活动高度依赖资金的周转和流动。上述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包含申请人主要的经营性账户、工资发放账户等。高达[累计冻结总金额]元的资金被冻结,已导致申请人无法支付供应商货款、员工工资、税费以及日常运营开支,企业的资金链已濒临断裂。目前,申请人面临停产、员工流失、信用受损等一系列严峻问题,甚至可能因此破产倒闭。保全制度旨在保障债权,而非剥夺债务人的生存发展权。如此大规模的超额保全,不仅未能实现保全的审慎和平衡原则,反而演变成了对申请人企业的“釜底抽薪”,严重阻碍了其通过正常经营解决债务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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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及法院协调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争议标的金额、申请保全的财产状况、被保全财产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全范围,并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第一百六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事由成立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
本案中,虽然涉及多个法院的保全,但贵院作为其中一个保全裁定法院,有义务审查该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及与其他保全措施的协调性。对于因多重保全导致累计超额的情况,各保全法院应秉持司法协作精神,通过协调或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共同调整保全措施,解除超额部分,以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也体现了对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贵院充分认识到多重保全累积超额的严重性及其对申请人经营造成的巨大冲击,依照法律规定,本着审慎、公平的原则,对当前对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进行全面审查。请求贵院协调各保全法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的超额冻结部分,或将累计冻结金额调整至与所有合法债权总额相符的合理范围,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实现保全制度的公正与平衡。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公司名称]
[年]年[月]月[日]日
超额保全异议申请书(样本三:针对特定资产性质与影响的超额保全)
申请人:[个人姓名/公司名称]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住所地:[住址/公司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联系电话:[律师电话](若有)
被申请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个人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案由:[原案件名称,例如: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并解除对申请人名下位于[具体地址]的[例如:唯一住房/主要生产设备](所有权证号:[所有权证号])的查封措施,或将其变更为对申请人其他足以担保债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具体纠纷类型]一案,贵院于[年]年[月]月[日]日作出[年份] [法院简称] [字] [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保全裁定》”),根据该裁定,贵院查封了申请人名下位于[具体地址]的[具体财产名称]。被申请人申请保全的依据是其认为申请人拖欠的款项本金及利息合计约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申请人认为,贵院依照《保全裁定》对上述财产采取的查封措施,虽然可能在财产价值上并未严格“超额”数倍,但其选择保全的财产性质,结合申请人实际情况,已构成实质上的“超额保全”或“不当保全”,对申请人正常生活和生产造成了不可承受的严重影响,请求贵院依法予以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被查封财产的特殊性质导致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了过度且不必要的损害。
(情景一:针对个人唯一住房)
申请人名下被查封的位于[具体地址]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所有权证号]),是申请人及其家庭的唯一生活居住用房。该房屋面积为[具体面积]平方米,市场价值约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尽管该房屋价值可能高于被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债权金额人民币[具体金额]元,但即使在执行阶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保全制度应服务于执行,不应在保全阶段就采取超出执行范围的措施。查封唯一住房,不仅给申请人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也实际剥夺了申请人及其家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权。这超出了保全制度的必要限度,与保障民生、文明司法的精神相悖。
(情景二:针对小微企业关键生产设备或经营场所)
申请人是一家[行业]领域的[例如: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被查封的[具体财产名称,例如:位于XX地的厂房/XX型号的生产线]是申请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生产工具/经营场所。该设备/场所的市场价值约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虽然其账面价值可能覆盖被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债权金额人民币[具体金额]元,但查封这一核心生产资料,直接导致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陷入停滞。申请人无法正常生产,订单无法完成,员工面临失业,企业面临倒闭。这种保全方式,在债权金额相对较小的情况下,选择冻结或查封对债务人生存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的资产,已明显超出了保障债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保全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未来判决的执行,而非提前摧毁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第二,申请人具备其他足以担保债权的替代性财产,且这些财产的保全成本更低、对申请人影响更小。
(接上述两种情景)
申请人并非无可供保全的其他财产。为平衡各方利益,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价值足以覆盖被申请人债权的财产进行保全,例如:
申请人名下尚有位于[其他地址]的[其他类型财产,例如:非居住用房/土地使用权],价值约人民币[具体金额]元,且目前未被查封或抵押,具有良好的保全价值。
申请人银行账户中尚有非经营性存款约人民币[具体金额]元,可用于替代保全。
申请人名下还有[例如:价值约XX万元的车辆/其他公司的股权]等财产可供法院选择保全。
上述替代性财产不仅价值充足,而且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或企业的正常经营影响较小。如果法院能够解除对申请人[唯一住房/核心生产设备]的查封,转而对上述替代性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能够更合理地兼顾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与债务人的生存发展权。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关于“合理确定保全范围”的精神,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强调的“善意文明执行”原则,即在保障债权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第三,超额保全措施不符合比例原则,未能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事由成立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本案中,法院在保全措施的选择上,未能充分考虑被保全财产的性质及其对申请人造成的影响。对[唯一住房/核心生产设备]的查封,其产生的社会效益和负面影响远大于其所能保障的债权价值。这种不加区分的保全,不仅可能导致被执行人失去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甚至可能引发更复杂的社会问题,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理念相悖。
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贵院秉持司法公正和人本关怀的原则,充分考虑本案被保全财产的特殊性质以及超额保全对申请人所造成的巨大损害。请求贵院依法审查本案的保全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解除对申请人名下[唯一住房/主要生产设备]的查封措施,并可依职权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申请人名下其他价值适中、对申请人影响较小的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以真正实现保全制度保障债权、平衡各方利益的价值目标。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个人姓名/公司名称]
[年]年[月]月[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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