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性别/法人代表:[性别/职务],民族:[民族],出生年月:[出生年月],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若为单位:住所地:[单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性别/法人代表:[性别/职务],民族:[民族],出生年月:[出生年月],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若为单位:住所地:[单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案由:[原案件名称,例如: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案号,例如:(XXXX)[法院简称]民初字第XXX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准许申请人增加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从人民币[原金额]元增加至人民币[新金额]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具体事由,例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XXXX年X月X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已于[XX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案号为[案号]。
申请人在提起原诉讼时,鉴于当时掌握的证据和对损失的初步评估,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原金额]元。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超原评估金额。具体理由如下:
-
新证据的发现与损失扩大:
原诉讼请求仅计算了被申请人拖欠的货款本金。但在立案后,申请人发现由于被申请人迟延付款,导致申请人无法及时回笼资金,继而未能抓住市场机遇,产生了一笔可预见的直接经济损失。此外,为追讨欠款,申请人不得不额外聘请律师,增加了合理的维权成本。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名称,例如:律师费发票、银行贷款利息凭证、市场调研报告等],证明申请人因此新增了[具体金额]元的损失。这部分损失与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属于可预见的损失范围。例如,申请人原计划利用该笔货款采购一批市场紧俏原材料,因资金链断裂而错失采购时机,导致后续生产成本增加或订单延误,产生的额外成本为人民币[具体成本金额]元。
-
原请求金额的重新评估:
原诉讼请求中对利息的计算存在遗漏或计算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及第五百九十一条关于不完全履行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被申请人应自[违约发生日期/应付款日期]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经重新精确计算,截至本申请书提交之日,被申请人应支付的逾期利息金额为人民币[具体利息金额]元。原诉讼请求中未包含或未足额计算该部分利息,导致申请人未能获得应得的资金占用费。
-
法律依据的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人所增加的诉讼请求,与本案原诉讼请求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即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付款义务和违约责任,并与原诉讼请求存在牵连关系,属于同一诉讼范围内的合理调整。增加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一次性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当事人另行起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综上所述,为更全面、准确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总金额从人民币[原金额]元增加至人民币[新金额]元。具体增加内容包括:
(1) 被申请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具体利息金额]元。
(2) 被申请人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具体损失金额]元(例如: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的机会成本损失、为追讨欠款支出的律师费和交通费等)。
(3) 最终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全部款项共计人民币[新金额]元。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签名/盖章)
[XXXX年X月X日]
致:[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性别/法人代表:[性别/职务],民族:[民族],出生年月:[出生年月],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若为单位:住所地:[单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性别/法人代表:[性别/职务],民族:[民族],出生年月:[出生年月],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若为单位:住所地:[单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案由:[原案件名称,例如: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案号,例如:(XXXX)[法院简称]民初字第XXX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准许申请人增加诉讼请求,将原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的[损失类型,例如:租金及违约金]金额从人民币[原金额]元增加至人民币[新金额]元,并继续计算直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具体事由,例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于[XXXX年X月X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原金额]元。贵院已于[XX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案号为[案号]。
原诉讼请求中计算的损失金额是截至申请人提起诉讼之日[XXXX年X月X日]。然而,自申请人提起诉讼至今,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具体行为,例如:仍未支付所欠租金,也未腾退租赁房屋],导致申请人的损失持续发生和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被申请人持续不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其违约状态仍在继续,具体情况和理由如下:
-
损失的持续发生:
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按月支付租金。自[原诉讼请求计算截止日期,例如:XXXX年X月X日]起至本申请书提交之日止,被申请人仍未支付该期间的租金,合计[具体月份数]个月,每月租金为人民币[月租金金额]元。因此,新增租金损失为人民币[月租金金额]元/月 × [月份数]个月 = 人民币[新增租金金额]元。这部分损失是合同义务的持续违反所致,且申请人每月都因此承受直接经济损失。
-
违约金的持续累计: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号,例如:第八条]约定,若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应按每日[例如: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原诉讼请求中计算的违约金仅至[原诉讼请求计算截止日期]。鉴于被申请人持续拖欠租金,其违约行为仍在继续,故违约金应继续累计。自[原诉讼请求计算截止日期]起至本申请书提交之日止,新增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新增违约金金额]元。且该违约金应持续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之日止,以充分弥补申请人的损失。
-
其他损失的产生或发现: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使用租赁房屋期间,对房屋造成了部分损坏,例如[具体损坏情况,例如:墙面开裂、地板破损、水电设施被毁],需要进行维修。经专业机构评估,维修费用预计为人民币[具体维修金额]元。此项损失系在原诉讼请求提出后发现,且与被申请人履行租赁合同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密切相关。申请人已取得[证据名称,例如:维修报价单、现场照片、第三方评估报告等]以证明此项损失的客观存在和金额合理性。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申请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基于被申请人持续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的扩大和新发现的损失,均与原案件的租赁合同纠纷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下的延伸请求。允许增加该请求,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有助于一次性解决双方纠纷,避免当事人就持续性损失或新增损失另行起诉,从而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综上所述,为全面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总金额从人民币[原金额]元增加至人民币[新金额]元。具体请求变更和增加如下:
(1)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自[原诉讼请求计算截止日期]至本申请书提交之日止的租金人民币[新增租金金额]元。
(2)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自[原诉讼请求计算截止日期]至本申请书提交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新增违约金金额]元,并请求继续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止。
(3) 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因房屋损坏造成的维修费用人民币[具体维修金额]元。
(4) 最终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全部款项共计人民币[新金额]元,并根据上述第(2)项请求,违约金持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签名/盖章)
[XXXX年X月X日]
致:[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性别/法人代表:[性别/职务],民族:[民族],出生年月:[出生年月],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若为单位:住所地:[单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性别/法人代表:[性别/职务],民族:[民族],出生年月:[出生年月],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若为单位:住所地:[单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案由:[原案件名称,例如: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案号,例如:(XXXX)[法院简称]民初字第XXX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准许申请人增加诉讼请求,在原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技术服务费的基础上,增加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共计人民币[新增金额]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具体事由,例如: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于[XXXX年X月X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技术服务费人民币[原金额]元。贵院已于[XX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案号为[案号]。
在原诉讼请求中,申请人主要针对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的违约行为,请求其履行付款义务。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别是通过举证质证和进一步梳理合同履行情况,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不仅导致了服务费的拖欠,更严重影响了申请人后续的商业计划和预期收益,造成了重大的预期利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具体情况和理由如下:
-
原诉讼请求的范围与新发现:
原诉讼请求仅限于被申请人未支付的合同价款及逾期利息。然而,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条款号,例如:第十二条]约定,被申请人应按期完成[特定义务,例如:提供项目数据、配合验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等]。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例如:迟延提供关键数据、无故拒绝验收、单方面中断合作)直接导致申请人无法按期完成与第三方[第三方公司名称]的下游合作项目,进而错失了与该第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产生了可预见的预期利益损失。
-
新增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如未能按时交付[具体技术成果/数据],导致申请人与第三方[第三方公司名称]之间的[合作项目名称]项目被迫中止,甚至最终未能成功签署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原本可以为申请人带来至少人民币[预期利润金额]元的预期利润,因为[具体理由,例如:该项目已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并有明确的收益预测报告]。为证明此项损失,申请人提供了[证据名称,例如:与第三方公司的合作意向书、项目评估报告、商务往来邮件、第三方公司出具的证明函、双方谈判记录等]。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该预期利益损失与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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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专业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其具备相关行业经验,理应预见到其迟延或不履行义务将给申请人带来后续项目延误及预期利益损失。申请人所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基于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与原诉讼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和事实,且具有密切的牵连性。这并非新立案由,而是对原有案由下损害赔偿范围的合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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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增加此项诉讼请求,有助于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解决因同一合同纠纷引发的全部争议,避免当事人另行起诉,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防止案件在不同时间、不同审判程序中被分割处理,从而确保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为全面、彻底地解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纠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在原有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人民币[新增金额]元。
(2) 最终请求被申请人:a) 支付拖欠的技术服务费及相应利息,共计人民币[原金额]元;b) 赔偿预期利益损失人民币[新增金额]元。总计人民币[新总金额]元。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签名/盖章)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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