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85年5月15日出生,住址:XXXX省XXXX市XXXX区XXXX街道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XXXXXXXXX。
被申请人:某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XX路XXXX号XXXX大厦XXXX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明,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010-XXXXXXXX。
请求事项:
1.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人民币8500元。
2.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4000元(按工作年限2年计算,月平均工资8500元,2N)。
3.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通知金人民币8500元。
4.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人民币3908.05元(按月平均工资8500元/21.75天5天计算,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假5天)。
5. 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从事软件开发工程师岗位,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止,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8500元。申请人在职期间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纪行为,并多次获得公司内部表扬。
然而,自2023年9月起,被申请人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开始拖欠员工工资。2023年10月,被申请人未按时向申请人支付当月工资。申请人多次与公司人事部门及负责人沟通,均未得到明确答复和解决方案。
更甚者,在未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也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通过微信通知申请人“公司决定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请于今日办理离职手续。”申请人对此表示异议,要求被申请人说明解除理由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被申请人拒绝。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申请人工作满两年,应获得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N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仅拖欠申请人工资,更在无合法理由且未依法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恳请贵委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X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三
日期:2023年11月20日
劳动争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四,女,汉族,1990年8月10日出生,住址:XXXX省XXXX市XXXX区XXXX路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XXXXXXXXX。
被申请人:某美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市XXXX区XXXX街XXXX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010-XXXXXXXX。
请求事项:
1. 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7000元(按月工资3000元计算,2倍工资为6000元,扣除已发工资3000元,差额为3000元/月,共计9个月,3000元 9个月 = 27000元。此处计算应为:2021年4月至2022年2月,共计11个月,300011=33000元。)。
3.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人民币12000元。
4.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5000元。
5.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500元(按工作年限1.5年计算,月平均工资3000元,1.5N)。
6.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从事餐饮服务员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申请人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9:00至下午2:00,下午5:00至晚上10:00,每日工作时长达10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月休息4天。入职时,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申请人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后,被申请人仍以各种理由推诿,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入职,直至2024年2月29日离职,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即满一个月后的11个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在工作期间,申请人长期存在加班情况。根据被申请人的排班制度及实际工作安排,申请人每周工作时长远超法定标准工时,且经常在法定节假日被要求加班。然而,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支付任何加班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申请人有充分的打卡记录、工作排班表和同事证言可以证明其加班事实。
2024年2月29日,被申请人突然口头通知申请人,因“经营调整”不再需要申请人继续工作,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且未向申请人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鉴于被申请人存在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一系列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恳请贵委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X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李四
日期:2024年3月5日
劳动争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五,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XXXX省XXXX市XXXX区XXXX小区XXXX单元XXXX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XXXXXXXXX。
被申请人:某达物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XXXX市XXXX区XXXX物流园内,负责人:赵刚,职务:经理,联系电话:010-XXXXXXXX。
请求事项:
1. 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 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21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3.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社会保险中属于用人单位部分的滞纳金。
4.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办理劳动关系确认及补缴社保手续的全部费用。
5.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1年5月1日开始在被申请人单位从事货运司机工作。入职后,申请人严格按照被申请人的指令和安排,驾驶公司指定车辆,按照公司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货物运输,并向被申请人汇报工作情况。申请人的工资由被申请人每月固定发放,工资数额和发放方式均由被申请人决定和控制。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申请人也完全服从被申请人的管理和指挥。以上事实充分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即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形成从属关系。
然而,尽管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却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从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但被申请人均以“我们是合作关系,不是雇佣关系”或“你属于个体工商户挂靠”等理由拒绝。此举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鉴于被申请人长期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不仅剥夺了申请人享受社会保障的合法权利,也给申请人未来的养老、医疗等方面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损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近三年时间,其间享受不到任何社会保障,这对于一个即将步入老年的劳动者而言是极其不公平的。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恳请贵委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责令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工作期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及相关滞纳金,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此致
X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王五
日期: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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