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案由申请书
致:[管辖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住址]。
(如为单位,则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住所地:[单位住所地]。)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住址]。
(如为单位,则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住所地:[单位住所地]。)
案由:[原案由]
案号:(20XX) [法院简称] 民初字第 [XXX] 号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将上述案件的案由由“变更前的案由”变更为“变更后的案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简述案件基本情况,例如:因某事发生争议,于XXXX年XX月XX日向贵院提起诉讼。]
原告(或申请人,下同)在立案时,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及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变更前的案由”。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在庭审调查、证据交换、补充证据提交等阶段),随着进一步的调查取证、事实梳理以及对相关法律关系的深入理解,发现原立案时的案由未能准确反映本案的真实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或者原案由已不适应案件的实际情况。
具体理由如下:
1. 新证据的出现/事实的进一步查明: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例如:申请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了新的证据,如一份未曾披露的补充协议/一份第三方证人证言/一份鉴定报告等。]这些新证据充分揭示了[具体说明新证据证明了什么,以及这些新事实如何与原案由产生冲突或补充。例如:原以为是一般商品买卖,但新证据显示双方实际上约定了特定技术参数的定制加工,且该货物专为申请人所需,并非通用商品,涉及承揽关系而非单纯买卖。]这些新发现的事实表明,本案的争议核心并非[原案由所指向的法律关系],而是[变更后的案由所指向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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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关系的重新认识/适用法律的调整:
申请人在提起诉讼之初,可能基于初步判断将本案性质定性为[原案由]。但随着庭审的深入,合议庭法官的引导以及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申请人意识到原案由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已不足以全面涵盖和准确适用本案的实际法律关系。
[例如:原认为系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但进一步查明,款项的交付实则基于被申请人承诺将某项技术转让给申请人,而该承诺并未兑现,导致申请人遭受损失,因此款项性质更符合不当得利或违约金性质,而非单纯的借贷关系。]
变更后的案由[变更后的案由],更能精准地概括本案的法律关系,有利于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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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案由的局限性/变更的必要性:
原案由“[变更前的案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本案全面、深入的审理。例如,在[原案由]下,可能无法充分审理[具体说明哪些重要事实或法律争议点无法在原案由下得到有效审理],这不利于查明全部案件事实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将案由变更为“[变更后的案由]”后,将使法院能够更好地审理本案中涉及的[具体说明变更后案由能涵盖的新争议点,例如:技术秘密的归属、特定设备的定制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认定等],从而使案件审理更具全面性和准确性。此项变更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审理程序,且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因案由不当而导致的程序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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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当事人因对法律关系的认识不清或根据新证据、新事实请求变更案由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准许。本次变更案由,是基于新发现的事实和对法律关系的准确理解,旨在更好地厘清争议焦点,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
综上所述,为确保本案的公正审理,准确适用法律,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准许将本案案由由“[变更前的案由]”变更为“[变更后的案由]”。
此致
[管辖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变更案由申请书
致:[管辖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住址]。
(如为单位,则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住所地:[单位住所地]。)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住址]。
(如为单位,则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住所地:[单位住所地]。)
案由:[原案由,例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XX) [法院简称] 民初字第 [XXX] 号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将上述案件的案由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变更为“物权保护纠纷”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原系房屋租赁关系。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房屋具体地址]的房屋租赁给被申请人使用,租期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在立案时,申请人基于双方曾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将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腾房义务及拖欠租金的行为,初步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向贵院提起诉讼。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随着事实的进一步查明和申请人诉讼请求的调整,申请人认为原案由已不能全面、准确地概括本案的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现申请变更案由,理由如下:
1. 租赁合同已于[日期]依法解除或期满终止:
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已于XXXX年XX月XX日届满,或因被申请人严重违约(如长期拖欠租金、擅自转租、改变房屋用途等),申请人已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租赁合同关系已经解除。
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继续占用涉案房屋的行为已不再是基于租赁合同关系,而是对申请人物权的非法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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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对房屋的非法占用构成物权侵权:
租赁合同解除或期满后,被申请人未能按约腾退房屋,至今仍非法占有涉案房屋。申请人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或合法使用权人),其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等物权权利受到被申请人的严重侵害。此时,案件的核心争议已从合同履行层面转向物权保护层面,即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腾退房屋,停止侵占其物权的行为。因此,本案案由变更为“物权保护纠纷”更能准确反映申请人要求排除妨碍、返还原物的真实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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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占有期间对房屋造成损害并需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仍继续占用房屋,并在此期间对房屋内部设施(如墙体、地板、管道、家电等)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坏,具体包括[详细列举损坏情况,例如:墙面大面积脱落、地板多处磨损严重、卫生间管道漏水导致楼下受损等]。经评估,修复这些损坏将产生[具体金额]元的费用。
此外,被申请人非法占用房屋期间,也使得申请人无法正常使用或出租该房屋,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获得租金收益等。这些损失是被申请人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害,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将案由变更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亦是本案诉讼请求的客观反映,确保申请人受损利益能够得到全面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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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由已无法涵盖被申请人非法占用房屋及对房屋造成损害的侵权事实。若不变更案由,将可能导致法院无法全面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关于腾退房屋、排除妨碍以及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利于一次性解决争议,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因对法律关系认识不清而申请变更案由,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查。本次变更旨在使案由与案件的实际争议焦点和法律关系更为匹配。
综上所述,为使本案的审理能够更加准确、全面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法律关系,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恳请贵院依法准许将本案案由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变更为“物权保护纠纷”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此致
[管辖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变更案由申请书
致:[管辖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住址]。
(如为单位,则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住所地:[单位住所地]。)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住址]。
(如为单位,则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住所地:[单位住所地]。)
案由:[原案由,例如: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XX) [法院简称] 民初字第 [XXX] 号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将上述案件的案由由“买卖合同纠纷”变更为“承揽合同纠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具体事由,例如:购买一批特定产品]发生争议,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贵院提起诉讼。立案时,申请人初步根据双方交易表象,将被申请人未按期交付货物并导致损失的情况,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然而,在贵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特别是庭审调查、证据交换以及申请人进一步整理和提交证据的过程中,发现原案由已无法精准概括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特申请变更案由,理由如下:
1. 合同性质的重新认定:
申请人最初认为双方是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即被申请人出售其现有或标准生产的货物。但随着庭审的深入和对[例如:双方沟通记录、设计图纸、生产流程文件]等证据的提交和质证,明确显示被申请人所交付的货物并非其通用产品,而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详细要求、技术参数、设计图纸或样品]进行定制生产的。
例如,[具体说明:该批货物在材质、尺寸、功能、外观等方面均有申请人的独特要求,被申请人为此专门采购原材料、调整生产线,并投入了特定的设计和加工工艺。]这些事实表明,被申请人不仅是提供货物,更主要的是根据申请人的特定指示完成一项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法典》中关于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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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的转变: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争议焦点通常围绕货物的质量、数量、交付期限以及价款支付等。但在本案中,随着事实的进一步揭示,案件的核心争议已转变为被申请人是否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加工、是否履行了定制生产的义务、所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定制标准以及因其加工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等问题。这些问题更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调整范畴。
例如,双方纠纷不仅在于货物未按期交付,更在于交付的货物未能达到申请人定制的特定性能指标,导致申请人遭受巨大损失。对这些特定性能指标的考察和判断,远超出普通买卖合同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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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适用和权利义务的准确界定:
将案由变更为“承揽合同纠纷”,将使得法院能够更准确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从而对双方当事人在承揽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定作人(申请人)提供图纸或技术资料的义务、承揽人(被申请人)按约完成工作的义务、承揽人对原材料和工作成果的质量负责的义务等进行精确界定。这有助于法院查明承揽人在加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其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约定,以及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若仍维持“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可能导致对承揽关系中特有的质量担保、风险承担、报酬支付方式等无法进行全面、准确的审理,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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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本案案由的变更是基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深入理解后的必然选择。此项变更并非随意,而是为了使诉讼请求与法律关系、案件事实高度匹配,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实体处理的准确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申请变更案由。本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综上所述,为更精准地概括本案的法律关系,便于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准许将本案案由由“买卖合同纠纷”变更为“承揽合同纠纷”。
此致
[管辖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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