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异议人1:李四(系原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异议人2:王五(系原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1. 中止对位于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X)的执行。
2. 排除对上述房产的执行,并解除人民法院对该房产采取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3. 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异议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异议人2王五于20XX年X月X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王五名下位于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的房产,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XXX万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已于20XX年X月X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五支付全部购房款人民币XXX万元,并取得了王五出具的收款收据。
购房后,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完成了房屋的实际交付与占有,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居住至今。申请人系善意购买上述房屋,且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系因被异议人2王五个人原因,包括其拖欠物业费、水电费,以及王五未能及时配合提供相关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资料所致,并非申请人原因。
现因被异议人1李四与被异议人2王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依据(20XX)鄂XXXX执XXXX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人购买并实际居住的涉案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并拟进行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购房款,且将剩余购房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三)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第一,申请人在贵院查封涉案房产之前,已于20XX年X月X日与被异议人2王五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二,申请人已于20XX年X月X日向被异议人2王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该款项已实际交付,无剩余购房款需交付执行;第三,申请人未能办理过户登记,并非自身原因,而是被异议人2王五原因所致。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涉案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贵院对该房产的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停止对申请人名下房产的执行,并解除相关查封措施。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申请人与被异议人2王五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
2. 申请人向被异议人2王五支付购房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及收据复印件各一份;
3. 涉案房屋的物业费、水电费缴费记录及申请人实际居住证明一份;
4. 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5. 其他证据材料(如需要)。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签字/盖章)
20X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法定代表人:赵六,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异议人1:钱七(系原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异议人2:孙八(系原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1. 中止对贵院查封的位于XX省XX市XX区XX仓库内编号为GX-2023-001至GX-2023-050的50台XXXX型号工业机器人设备的执行。
2. 排除对上述工业机器人设备的执行,并解除人民法院对该批设备采取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
3. 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异议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工业机器人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20XX年X月X日,申请人与被异议人2孙八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申请人将其生产的型号为XXXX的50台工业机器人设备租赁给孙八使用,租赁期限为3年,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合同明确约定,该批设备的产权归申请人所有,孙八仅享有使用权,租赁期满后设备须归还申请人。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已于20XX年X月X日将上述50台设备交付给孙八,并办理了设备交接手续。
该批工业机器人设备均有独立编号,从GX-2023-001到GX-2023-050,并加贴了申请人公司的资产标签,其所有权证明资料如生产记录、出库单、购置发票等均在申请人处完整保留,足以证明申请人是该批设备的合法所有权人。
现因被异议人1钱七与被异议人2孙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依据(20XX)鄂XXXX执XXXX号执行裁定书,对位于XX省XX市XX区XX仓库内由孙八占有使用的上述50台工业机器人设备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拟进行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本案中,申请人是涉案50台工业机器人设备的合法所有权人,被异议人2孙八仅是基于《设备租赁合同》享有占有和使用权,并不拥有该设备的所有权。申请人提供的《设备租赁合同》以及设备生产记录、出库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对该批设备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被异议人2孙八因自身债务纠纷导致其占有的租赁物被查封,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申请人与本案执行依据所涉债务无任何关联,并非原执行案件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确认申请人对涉案工业机器人设备的所有权,并解除对该批设备的查封、扣押措施,停止对其的强制执行。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申请人与被异议人2孙八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一份;
2. 涉案设备的出库单、交接清单各一份;
3. 涉案设备的生产记录、购件发票及编号照片等证明所有权的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4. 申请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 其他证据材料(如需要)。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赵六(签字)
20X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法定代表人:周九,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异议人1:吴十(系原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异议人2:郑十一(系原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1. 中止对贵院查封的申请人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XX银行XX支行)内人民币XXX万元款项的执行。
2. 排除对上述银行账户内款项的执行,并解除人民法院对该笔款项采取的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
3. 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异议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经营的贸易公司。申请人与被异议人2郑十一之间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亦非原执行案件的当事人。
贵院因被异议人1吴十与被异议人2郑十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XX)鄂XXXX执XXXX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人在XX银行XX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采取了冻结措施,并拟扣划其中人民币XXX万元用于执行被异议人2郑十一的债务。
经申请人核查,被冻结的该笔款项人民币XXX万元,系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与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贸易合同》后,由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于20XX年X月X日支付给申请人的货款。该款项系申请人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收入,与被异议人2郑十一的任何债务均无关联。申请人可以提供完整的贸易合同、发货单据以及银行流水证明该笔款项的合法来源和归属。
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虽然偶尔可能存在与被执行人郑十一的少量业务往来,但这些往来均是基于独立的、合法的商业合作,且账户内的大部分资金均来源于申请人自身的经营活动或合法融资,与被执行人郑十一的个人债务没有任何关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款项进行冻结和扣划,前提是该款项系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本案中,被冻结的款项属于申请人XX贸易有限公司的合法财产,而非被异议人2郑十一的财产。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对账户资金的实际权属进行充分审查,错误地将申请人的财产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予以强制执行,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的真实来源和所有权,且该账户为申请人公司日常经营的专用账户,其中资金均系公司经营性资金,对公司的正常运营至关重要。若该笔款项被执行,将对申请人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被查封冻结的银行账户内的款项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停止对申请人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执行,并立即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措施,确保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 涉案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及银行流水(包括争议款项的入账记录)复印件一份;
3. 申请人与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贸易合同》、发货单据及结算凭证复印件各一份;
4. 申请人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证明公司资金来源和状况的文件(如需要);
5. 其他证据材料(如需要)。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周九(签字)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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