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格式

取保候审申请书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申请人:王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0年5月10日
民族:汉
籍贯:北京市朝阳区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X街道X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号
身份证号码:11010519700510XXXX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与被申请取保候审人关系:父亲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王小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95年8月15日
民族:汉
籍贯:北京市朝阳区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X街道X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号
身份证号码:11010519950815XXXX
涉嫌罪名:盗窃罪
目前羁押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刑事拘留日期:2023年10月26日

申请事项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小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申请人王某系犯罪嫌疑人王小某之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特为王小某申请取保候审。具体理由如下:

一、根据目前侦查机关已查明的事实,犯罪嫌疑人王小某涉嫌的盗窃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据了解,其涉案金额相对较小,且系初犯、偶犯。其行为尚不足以达到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即使将来被判处刑罚,也极有可能属于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范畴,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二、王小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在本次事件发生前,王小某在社会上无不良记录,遵纪守法,是家庭中的重要成员,平时工作认真,邻里关系和睦。其被羁押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对所涉嫌的事实供认不讳,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他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积极弥补受害人损失。

三、王小某有稳定的住所和家庭支持,具备社会帮教和监督条件。王小某自幼在北京市朝阳区居住,拥有固定且稳定的住所,其父母均健在,家庭关系和睦,具备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能力和条件。申请人王某作为其父亲,承诺将严格监督王小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各项规定,保证其随传随到,不脱离司法机关的掌控范围,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以确保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四、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王小某涉案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且其在社会上无重大影响力,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的可能,亦不存在逃避侦查和审判的风险。其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均可提供保证,确保其不会再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五、王小某自被刑事拘留以来,已在看守所羁押一段时间,其精神状态和身体状况均受到一定影响。考虑到其案件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继续羁押并非必要。取保候审更有利于其心理健康恢复,并使其更好地配合后续的司法程序。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小某的情况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申请人及王小某本人均承诺将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保证随传随到,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申请人愿意提供人民币现金作为保证金,并承担法律规定的保证责任,确保王小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

恳请贵局审查本申请,依法批准对王小某取保候审。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申请人:王某 (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2023年11月5日


1. 申请人王某身份证复印件
2.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王小某身份证复印件
3. 户口本复印件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取保候审申请书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浦东新区分院

申请人:上海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80年3月12日
民族:汉
籍贯:上海市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路XX号
身份证号码:31010119800312XXXX
联系电话:186XXXXXXXX
与被申请取保候审人关系:辩护律师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张小丽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92年7月20日
民族:汉
籍贯:安徽省合肥市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X路XXX弄XX号XX室
身份证号码:34010119920720XXXX
涉嫌罪名:诈骗罪
目前羁押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逮捕日期:2023年9月1日

申请事项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小丽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申请人李某系犯罪嫌疑人张小丽的辩护律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特为张小丽申请取保候审。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张小丽身患严重疾病,不适宜继续羁押。经家属反映并附医院初步诊断材料,张小丽在被逮捕前患有严重的肾功能不全,需长期服药并定期复查,目前病情有恶化趋势,在看守所的特殊环境下,医疗条件相对有限,难以得到及时、专业的诊治和护理,其病情可能进一步恶化,甚至危及生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张小丽的情况完全符合该条款关于“患有严重疾病”的规定。

二、张小丽的犯罪情节并非极其恶劣,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其认罪态度良好。尽管涉嫌诈骗罪,但根据目前的案件材料,张小丽并非主犯,且涉案金额在同类案件中属于中等偏下水平。其在公安侦查阶段和检察审查阶段均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其本人和家属均表示愿意积极退赃退赔,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考虑到其患病情况,取保候审更有利于其配合后续调查和审判,且不会对社会造成新的危险。

三、张小丽有稳定的居所和家庭,具备有效的监督管理条件。张小丽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有固定的租赁住房,且其丈夫和父母均在上海工作和生活,他们均表示愿意作为保证人,并承诺严格监督张小丽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行为,确保她遵守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的要求,保证随传随到,不逃避法律责任。其家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足以承担保证人的责任。

四、继续羁押不利于案件的有效推进和人道主义关怀。考虑到张小丽的严重病情,长时间的羁押不仅对其身体健康构成巨大威胁,也不符合现代司法文明和人道主义精神。取保候审能够让她在专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同时又能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五、采取取保候审能够有效避免交叉感染等风险。在当前特殊环境下,看守所人员密集,对于患有免疫力低下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存在较高的交叉感染风险。取保候审可以有效规避此类风险,有利于保障被申请人的生命健康权。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小丽患有严重疾病,其身体状况不适宜继续羁押;其涉嫌的犯罪情节并非极端恶劣,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且有稳定的住所和家庭保证,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其情况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申请人及张小丽本人均郑重承诺,在取保候审期间,张小丽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擅自离开居住地,不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保证随传随到。

恳请贵院秉持司法公正与人道主义精神,审查本申请,依法批准对张小丽取保候审。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浦东新区分院

申请人:李某 (上海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日期:2023年11月6日


1. 申请人李某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函
2.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张小丽身份证复印件
3. 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4. 保证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5. 张小丽在沪居住证明


取保候审申请书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5年1月1日
民族:汉
籍贯:广东省广州市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XXXXX路XX号
身份证号码:44010119750101XXXX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与被申请取保候审人关系:辩护律师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陈大强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5年4月5日
民族:汉
籍贯:广东省汕头市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XX街道X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号
身份证号码:44050119650405XXXX
涉嫌罪名:非法经营罪
目前羁押地点: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逮捕日期:2022年12月10日

申请事项
依法对被告人陈大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申请人王某系被告人陈大强的辩护律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为陈大强申请取保候审。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陈大强已羁押超过法律规定期限,且案件审理已进入尾声,具备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自2022年12月10日被逮捕至今,陈大强已被羁押近一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在审判阶段,如果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审结,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本案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庭审已基本结束,大部分事实已查清,证据已质证完毕,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已显著降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二、被告人陈大强年事已高,身体健康状况不佳,且无社会危险性。陈大强今年已满58周岁,属于老年人范畴。长期羁押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巨大。据了解,陈大强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需长期用药控制。虽然在看守所能获得基本医疗,但鉴于其年龄和慢性病史,在家庭环境中接受护理和治疗将更有利于其健康稳定。其涉嫌的非法经营罪并非暴力犯罪,且系初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长时间的羁押过程中,陈大强表现良好,无任何违规行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悔罪态度真诚,且家庭稳定,具备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

三、陈大强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具备较强的归案保证。自侦查、审查起诉至审判阶段,陈大强始终积极配合各级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串供、毁灭证据的行为。在庭审中,他也表达了深刻的悔意,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其家庭成员,包括其妻子和子女,均愿意提供保证,承诺严格监督陈大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行为,确保其随传随到,绝不脱离法院的审判。

四、家庭支持体系完善,有助于对陈大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陈大强在广州市天河区拥有稳定的自有住房,其妻子和子女均长期居住于此。其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且与陈大强感情深厚,能够形成有效的家庭监督管理网络。其家人已明确表示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缴纳保证金,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陈大强进行监督,确保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和法院的指令。

五、本案的审理已基本结束,取保候审不会影响案件的最终审判。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相关的证据收集和质证均已完成,被告人陈大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任何干扰。此时允许其取保候审,既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也避免了不必要的长时间羁押,符合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的政策导向。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大强年事已高,身患疾病,已羁押期限过长,且具备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申请人及陈大强本人均向贵院郑重承诺,在取保候审期间,陈大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并将随时接受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

恳请贵院充分考虑被告人陈大强的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依法批准对其取保候审申请。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日期:2023年11月7日


1. 申请人王某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函
2. 被告人陈大强身份证复印件
3. 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及体检报告
4. 户籍证明及居住证明
5. 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书面保证书
6. 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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