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申请人姓名],性别:[男/女],民族:[民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申请人详细住址],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例如:[XX市公安局XX分局])
申请事项:
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报案编号/决定文号]不予立案决定书。
2. 指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报案的[犯罪事实,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一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申请人报案,称其于[XXXX年XX月XX日]在[具体地点]遭到[加害人姓名/单位]的非法拘禁及故意伤害。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报案编号/决定文号]不予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报案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一案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申请复议。
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未能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对犯罪事实的性质判断存在严重偏差。
根据申请人此前提供的报案材料及相关证据,事实经过如下:
[XXXX年XX月XX日]上午[XX时许],申请人因[具体原因,如:债务纠纷、劳务纠纷等]前往[加害人姓名/单位名称]处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加害人姓名/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他[X]名不明身份人员(以下简称“加害人等”)突然对申请人实施暴力,将申请人强行带入[具体房间/地点],并反锁房门,限制申请人离开。期间,申请人多次要求离开,均遭到拒绝。加害人等对申请人进行语言威胁,并实施了[具体殴打行为,如:拳打脚踢、用钝器击打等],致使申请人身体多处受伤,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伤情,如:头部挫伤、手臂软组织挫伤、多处皮肤擦伤等]。整个非法拘禁过程持续了约[X]小时,直至[XXXX年XX月XX日]下午[XX时许],申请人趁加害人等不备,挣脱逃离并报警。
被申请人在不予立案决定中,笼统地将此事件认定为“民间纠纷”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然而,现有证据足以初步证明:
1.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犯罪事实清晰。 加害人等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制将申请人控制在特定场所,并采取关门、阻拦等方式阻止申请人离开,持续时间长达数小时,已经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中,加害人等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并非简单的民事纠纷。
2. 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明确。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加害人等对申请人实施了明显的暴力行为,导致申请人身体多处受伤。申请人在报案时已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初步证据。这些证据清晰显示申请人所受伤害并非轻微擦伤,而是需要医疗处理的伤害。虽然最终伤情鉴定可能需要立案后进行,但现有证据已足以表明存在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被申请人未对此进行深入调查取证,径行认为“不构成犯罪”,显然系事实认定错误。
3. 被申请人未充分履行调查取证职责。 在申请人报案后,被申请人仅进行了初步询问,未能调取事发地的监控录像、未能对涉案人员进行全面讯问、未能及时对申请人进行伤情鉴定委托。尤其是在涉案地点可能存在监控设施,且多名证人(如当时在场人员)可以提供证言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未采取有效侦查措施,导致关键证据未能及时固定。
二、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对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认识不足。
被申请人将本案简单归结为“民间纠纷”,忽视了案件中显著的刑事违法性。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均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行为,具有明确的社会危害性。
1. 非法拘禁行为的刑事性质不容置疑。 无论纠纷起因如何,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没有权力私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加害人等采取强制手段,剥夺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已超越了民事纠纷的范畴,直接触犯刑法。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也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 故意伤害行为亦为刑事范畴。 即使是民事纠纷,通过暴力手段解决纠纷并导致他人身体伤害,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中,加害人等的殴打行为直接导致申请人受伤,绝非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被申请人将刑事违法行为降格为民事纠纷处理,不仅无法有效惩治犯罪,也无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无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3. 不予立案决定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已足以表明存在犯罪事实,且加害人等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对明显的犯罪事实不予立案,不符合上述规定。
三、申请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应依法立案侦查。
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交以下初步证据:
1. 申请人病历及医院诊断证明(证明身体伤害)。
2. 申请人伤情照片(显示身体多处受伤情况)。
3. 申请人陈述书(详细描述事发经过)。
4. [若有,可补充:相关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明加害人等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及伤害行为的证据。]
5. [若有,可补充:证人证言(需明确证人姓名、联系方式)]
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存在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原则,立案侦查阶段只需达到“有犯罪事实发生”的初步判断即可,并非要求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被申请人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显然是提高了立案门槛,与法律规定不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恳请复议机关认真审查本案事实,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指令其对申请人报案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一案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复议机关名称,例如:XX市公安局/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签名或盖章)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附:
1. 原不予立案决定书复印件。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相关证据材料清单及复印件共[X]份。
刑事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申请人姓名],性别:[男/女],民族:[民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申请人详细住址],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例如:[XX市公安局XX分局])
申请事项:
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报案编号/决定文号]不予立案决定书。
2. 指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报案的[犯罪事实,如:诈骗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申请人报案,称其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被[犯罪嫌疑人姓名/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犯罪嫌疑人”)以[具体诈骗理由,如:投资项目、合作经营、借款等]为由,骗取[具体金额,如:人民币XX万元]。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报案编号/决定文号]不予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报案的[诈骗]一案不予立案,理由是“不属于诈骗犯罪,应属民事纠纷”或“缺乏犯罪事实”。申请人认为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法申请复议。
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判断存在严重偏差,混淆了民事合同纠纷与刑事诈骗犯罪的界限。
根据申请人此前提供的报案材料及相关证据,事实经过如下:
[XXXX年XX月XX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通过[具体方式,如:朋友介绍、网络平台等]结识申请人。犯罪嫌疑人虚构了[具体虚构事实,如:其拥有某高收益投资项目、其公司正在进行某重大工程、其急需资金周转但承诺高额利息等],并向申请人展示了[虚假证据,如:伪造的合同文件、虚假的业绩报告、P图的银行流水等],使申请人对其所述事实深信不疑。
在犯罪嫌疑人的精心布局和持续诱骗下,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陆续向犯罪嫌疑人指定账户转账[总金额:人民币XX万元],用于[具体用途,如:投资该项目、作为合作经营款、借款等]。
然而,在申请人支付款项后,犯罪嫌疑人随即[具体表现,如:停止联系、变更电话、关闭公司、人间蒸发、找各种借口拖延还款或收益、实际并未进行任何投资或经营活动等]。申请人后续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所声称的[高收益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公司经营状况]均为虚假,其展示的[合同文件/业绩报告]也系伪造。犯罪嫌疑人在取得申请人财物后,根本没有履行承诺的意图和能力,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被申请人在不予立案决定中,笼统地将此事件认定为“经济纠纷”或“合同纠纷”。然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明显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1.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 犯罪嫌疑人从一开始就通过虚构[项目、公司、个人信誉等]事实,利用申请人的信任或对高收益的期望,诱骗申请人交付财物。这些虚假行为并非普通的商业风险评估失误,而是有预谋、有目的的欺诈。
2. 非法占有目的的体现。 犯罪嫌疑人在取得款项后,未将资金用于其所宣称的用途,而是[具体行为,如:挥霍一空、转移隐匿、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且在被催促后采取逃避、失联等方式,根本没有归还或支付收益的真实意图。这与民事借贷中因经营不善或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无法履约存在本质区别。
3. 合同形式的掩盖性。 即使双方签订了所谓的“投资合同”或“借款协议”,也不能改变其诈骗的本质。犯罪嫌疑人利用合同形式作为实施诈骗的工具,其签订合同时就抱有非法占有申请人财物的目的,根本无意履行合同义务。这种“形式合法、内容非法”的行为,更应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而非民事纠纷。
二、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对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理解不准确,未能充分审查本案的刑事犯罪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 客观方面:实施了欺诈行为。 犯罪嫌疑人虚构了[具体虚假事实],隐瞒了其无履行能力和意图的真相。
2. 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犯罪嫌疑人在获得申请人财物后,拒不返还,或人间蒸发,或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而非承诺用途,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 危害结果:导致申请人财产损失。 申请人被骗取人民币XX万元,且至今未能追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4. 因果关系:欺诈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正是犯罪嫌疑人的欺诈行为,使得申请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并交付了财物。
被申请人未将本案作为诈骗案件立案,可能将其混淆为以下情形:
普通借贷纠纷: 普通借贷纠纷中,借款人通常有偿还意愿,只是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从借款之初就无意偿还,并采取欺诈手段。
合同履约纠纷: 合同履约纠纷中,双方通常在签订合同时是真实意思表示,只是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骗取财物,而非真实履行合同。
被申请人在立案审查阶段,未能深入分析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欺诈性和非法占有目的,错误地将其归为民事纠纷,导致无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三、申请人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诈骗犯罪事实,应依法立案侦查。
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交以下初步证据:
1. 银行转账记录: 证明款项流向犯罪嫌疑人指定账户的记录。
2. 聊天记录/通话录音: 证明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承诺高额回报、引诱申请人投资/借款的言论。
3. 虚假合同/文件: 犯罪嫌疑人用于欺骗申请人的伪造文件或宣传材料。
4. 资金去向调查线索: 如有,证明犯罪嫌疑人将款项用于非承诺用途或个人挥霍的线索。
5. 其他受害人证言(如有): 如有其他受害人,其证言可相互印证犯罪嫌疑人的诈骗模式。
6. 申请人陈述书: 详细描述被骗经过。
这些证据环环相扣,足以形成一个证据链,初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诈骗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在收到报案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立案。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达到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以“证据不足”或“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漠视,也是对刑事犯罪的放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对证据采信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恳请复议机关认真审查本案事实,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指令其对申请人报案的诈骗一案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最大限度地为申请人挽回经济损失。
此致
[复议机关名称,例如:XX市公安局/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签名或盖章)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附:
1. 原不予立案决定书复印件。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相关证据材料清单及复印件共[X]份。
刑事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申请人姓名],性别:[男/女],民族:[民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申请人详细住址],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例如:[XX市公安局XX分局])
申请事项:
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报案编号/决定文号]不予立案决定书。
2. 指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报案的[犯罪事实,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一案依法立案侦查。
3. 对被申请人在本案前期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失职行为进行审查。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申请人报案,称其自[XXXX年XX月XX日]以来,长期遭受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若有多人可列举]及其团伙(以下简称“犯罪嫌疑人等”)的持续性故意伤害、恐吓、骚扰及非法侵入住宅等系列违法犯罪行为。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报案编号/决定文号]不予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报案的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不予立案,理由是“缺乏明确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以构成刑事案件”或“仅系治安案件”。申请人认为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对长期、持续性的犯罪行为未能进行全面评估,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申请复议。
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未能全面、系统地审查犯罪嫌疑人长期、持续性犯罪行为的整体性和严重性。
根据申请人此前提供的报案材料及相关证据,事实经过如下:
自[XXXX年XX月XX日]起,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因[具体纠纷或动机,如:邻里纠纷、债务纠纷、感情纠纷等],伙同其团伙成员[若有,可列举姓名]对申请人实施了一系列有预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并非孤立事件,而是持续发生,呈现出以下特点:
1. 人身伤害的持续性:
[XXXX年XX月XX日],犯罪嫌疑人等在申请人住宅门口对申请人进行殴打,致使申请人[具体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轻伤]。申请人已报案,但被申请人仅作为治安案件处理。
[XXXX年XX月XX日],犯罪嫌疑人等再次对申请人进行推搡、辱骂,导致申请人[具体伤情],并多次进行言语威胁,扬言要“废了申请人”。
[列举其他类似事件,强调时间、地点、方式及造成的影响。]
2. 恐吓骚扰的长期性: 犯罪嫌疑人等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张贴恐吓信、深夜敲门、尾随跟踪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人进行骚扰和恐吓,严重影响了申请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和精神健康。例如,[XXXX年XX月XX日]深夜,犯罪嫌疑人等在申请人住宅外大声喧哗、辱骂长达数小时,并损坏了申请人住宅的[具体财物,如:门锁、监控设备等]。
3. 非法侵入住宅: [XXXX年XX月XX日],犯罪嫌疑人等在未经申请人允许的情况下,强行闯入申请人住宅,并在屋内进行[具体行为,如:打砸物品、恐吓申请人等],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居住安宁和人身安全。
4. 财产损害: 申请人的[具体财物,如:私家车轮胎、房屋门窗、阳台花盆]多次遭到损毁,有明确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等。
被申请人在不予立案决定中,将上述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割裂开来,将个别事件认定为“治安纠纷”或“证据不足”。然而,这些行为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一系列持续性、有预谋、有目的的犯罪行为。单一来看可能被认为是治安案件,但从整体上看,其主观恶意、侵犯客体、社会危害性已远超治安管理范畴,明显符合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未能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存在严重偏差。
被申请人将本案简单归结为“治安案件”,未能充分认识到其刑事违法性,严重偏离了法律规定:
1. 故意伤害罪: 犯罪嫌疑人等多次对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已造成申请人多次身体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即使单次伤害程度不足以构成轻伤,但多次伤害的累积效应和主观恶性应被充分考虑。此外,某些伤害已达到轻微伤标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多次故意伤害他人,即使单次伤情较轻,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寻衅滋事罪: 犯罪嫌疑人等长期对申请人进行恐吓、骚扰、毁坏财物,无事生非,随意殴打、恐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些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被申请人将这些明显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视为“治安纠纷”,严重低估了其社会危害性。
3. 非法侵入住宅罪: 犯罪嫌疑人等未经允许强行进入申请人住宅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
4. 故意毁坏财物罪: 犯罪嫌疑人等多次损毁申请人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申请人未将这些犯罪行为整体考量,未能从持续性、系列性、目的性等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导致对案件性质的错误判断,放任了犯罪行为的进一步恶化。
三、申请人已提供大量初步证据,且被申请人前期调查存在明显不足,未能有效履职。
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交以下初步证据:
1. 医疗诊断证明及伤情照片: 证明申请人多次受到身体伤害。
2. 报警记录及回执: 证明申请人多次报警,但案件未得到妥善处理。
3. 监控录像: 记录犯罪嫌疑人等实施恐吓、骚扰、毁坏财物甚至殴打行为的视频证据。
4. 录音、录像、聊天记录: 记录犯罪嫌疑人等言语威胁、骚扰的信息。
5. 证人证言: 邻居、物业、亲友等目击证人或知情人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等的长期侵害行为。
6. 财产损失清单及照片: 证明财物损毁情况。
7. 申请人陈述书: 详细描述所有事件的经过及对申请人身心造成的巨大影响。
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表明犯罪嫌疑人等长期以来对申请人实施的并非简单的民事或治安纠纷,而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系列犯罪行为。
更严重的是,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多次报警和报案后,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侦查措施,例如:
未对每次报警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而是简单调解或不予处理。
未及时对申请人进行伤情鉴定,导致某些伤情证据灭失。
未对犯罪嫌疑人等进行全面讯问和背景调查,未能发现其可能存在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未能调取周边监控、走访周边群众,未能全面收集证据。
被申请人前期处理的不足,直接导致了犯罪嫌疑人等得以持续作恶,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本案已达到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以“证据不足”或“治安案件”为由不予立案,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是对法律的曲解和对受害人的不负责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前期调查存在严重失职,依法应予撤销。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和居住安宁不受侵犯,恳请复议机关认真审查本案所有事实及证据,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指令其对申请人报案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恳请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此致
[复议机关名称,例如:XX市公安局/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签名或盖章)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附:
1. 原不予立案决定书复印件。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相关证据材料清单及复印件共[X]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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