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 名:[张三] 性 别:[男] 民 族:[汉] 出生日期:[1980年1月1日]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 址:[XXXX省XXXX市XXXX区XXXX街道XXXX小区XXXX号]
联系电话:[13XXXXXXXXX]
工作单位:[无/原XXXX公司] 职 务:[无/原销售经理]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名 称:[XXX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四]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省XXXX市XXXX区XXXX路XXXX号]
联系电话:[010-XXXXXXXX]
仲裁请求:
-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被拖欠的工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或折算成相应金额支付)。
-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0年1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销售经理]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期间,申请人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为公司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自[2023年1月]起,被申请人开始无故拖欠申请人工资,每月仅支付部分生活费,截至[2023年6月30日],已累计拖欠工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劳动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
此外,在职期间,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要求,多次在法定节假日及工作日延时加班。例如,[2023年5月1日劳动节]期间,申请人根据公司指令连续工作[3天],未获得任何加班工资或调休;[2023年3月至6月]期间,申请人平均每日加班[2小时],累计延时加班时长约[200小时],被申请人均未支付加班工资。申请人依法享有获得加班报酬的权利。
更甚者,申请人有权享受[15天]带薪年休假,但因工作繁忙且被申请人未予安排,申请人[2023年度]的年休假均未能休,被申请人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2023年7月1日],被申请人以“公司经营困难,人员优化”为由,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申请人立即办理离职手续。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解除通知,也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申请人或支付代通知金,更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有权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工作年限为[3.5年],故经济补偿金为[5000元/月 × 3.5年 = 175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17500元 × 2 = 35000元]。
同时,被申请人自始至终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还拒绝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导致申请人无法顺利办理再就业和失业保险等事宜。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贵委员会申请仲裁,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 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期限。
- 银行工资流水(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复印件[1份]:证明被申请人拖欠工资及实际支付情况。
- 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或微信/钉钉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多份]:证明申请人加班事实及加班时长。
- 工资条/工资单复印件[多份]:辅助证明每月工资构成及未足额支付情况。
- 离职通知(口头通知时无书面,如有公司沟通记录、录音、证人证言可提供):证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 社保缴纳记录(或未缴纳证明)[1份]: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 证人证言(如有):提供证人姓名、联系方式,用于证明相关事实。
此致
[XX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三](签名/指模)
日期:[2023年8月15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 (拖欠工资、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专项)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 名:[李明] 性 别:[男] 民 族:[汉] 出生日期:[1992年5月10日]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 址:[XXXX省XXXX市XXXX区XXXX路XXXX号XXXX室]
联系电话:[18XXXXXXXXX]
工作单位:[原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职 务:[厨师]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名 称:[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强]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省XXXX市XXXX区XXXX商业街XXXX号]
联系电话:[0755-XXXXXXXX]
仲裁请求:
-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被拖欠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合计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
-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含国庆节、元旦、春节)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度及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0年8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厨师]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另有岗位津贴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申请人每月工资应合计为[伍仟元整](¥5,000.00)。
然而,自[2022年10月]开始,被申请人以“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持续拖欠申请人工资。截至[2023年3月],申请人仅收到部分生活费,累计被拖欠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达[陆个月],共计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此外,由于餐饮行业的特殊性,申请人作为厨师,经常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在[2022年国庆节(10月1-3日)]、[2023年元旦(1月1日)]、[2023年春节(1月22-24日)]等法定节假日期间,申请人均按被申请人要求正常上班,且每日工作时长超过[8小时]。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申请人几乎每个双休日都需加班,平均每月加班[8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分别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和休息日双倍工资,但被申请人均未支付。经计算,申请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为[(5000元/月 ÷ 21.75天/月)× 3倍 × 7天 = 4827.59元](保守估计),休息日加班工资为[(5000元/月 ÷ 21.75天/月)× 2倍 × 8天/月 × 6个月 = 22068.96元](此处仅为计算参考,实际应根据具体加班天数精确计算,仲裁请求中已概括列出)。
同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申请人每年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自入职以来,被申请人从未安排或允许申请人休年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申请人[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年休假均未休,被申请人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协商,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和加班费,但均被推诿或拒绝。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劳动报酬权和休息休假权。鉴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特向贵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
- 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劳动关系、岗位、工资约定。
- 银行工资流水(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复印件[1份]:证明被拖欠工资情况。
- 考勤表/排班表/工作记录复印件[多份]:证明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事实及时长。
- 与公司负责人/行政人员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截图[多份]:证明要求支付工资、加班费及公司回复情况。
- 同事证人证言(如有):可提供证人姓名、联系方式。
- 其他能证明工资、加班事实及年休假情况的证据。
此致
[XX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李明](签名/指模)
日期:[2023年8月15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社会保险专项)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 名:[王芳] 性 别:[女] 民 族:[汉] 出生日期:[1985年3月20日]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 址:[XXXX省XXXX市XXXX区XXXX新村XXXX号]
联系电话:[13XXXXXXXXX]
工作单位:[原XXXX贸易有限公司] 职 务:[行政主管]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名 称:[XXXX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六]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XXXX省XXXX市XXXX区XXXX大道XXXX号XXXX大厦XXXX室]
联系电话:[021-XXXXXXXX]
仲裁请求:
-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52,000.00)。
-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0年1月至2023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共计约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具体金额以社保及公积金部门核算为准)。
-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9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行政主管]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职期间,申请人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表现优秀,多次获得公司嘉奖,从未有过任何违纪行为。
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2023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单方面以“公司业务调整,组织架构优化”为由,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申请人当天办理离职手续。被申请人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并未提供任何合法依据,也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申请人,更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随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通知书中载明的解除理由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任何一项法定解除情形。
被申请人此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申请人已在被申请人处工作[7年10个月],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应为[8000元/月 × 7.5年 = 600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即[60000元 × 2 = 120000元]。考虑到本申请书仲裁请求的数额,仲裁请求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为[伍万贰仟元整](¥52,000.00),申请人保留后续补充或修改仲裁请求的权利。
同时,被申请人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应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即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更为严重的是,自申请人入职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未依法为申请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申请人多次询问和要求下,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诿。直至申请人离职,仍有大量社保和公积金欠缴。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申请人的社会保障权益。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为申请人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此外,被申请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至今未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导致申请人无法及时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也对其后续求职造成严重阻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代通知金、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并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贵委员会申请仲裁,恳请贵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 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劳动关系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及理由。
- 工资流水(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复印件[1份]:证明申请人月平均工资。
- 社保缴费记录/个人社保账户查询单[1份]: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 与公司负责人/HR的沟通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录音)[多份]:证明解除过程、未支付赔偿金及未出具离职证明等事实。
- 工作证明、奖状(如有)复印件[多份]:辅助证明申请人工作表现,反驳公司可能提出的合法解除理由。
此致
[XX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王芳](签名/指模)
日期:[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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