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 [姓名/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案由: [受案法院名称]强制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事项:
1. 请求依法中止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与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共有房产,即位于[房屋详细地址](产权证号:[产权证号])的强制执行措施。
2. 请求依法确认上述房产中属于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并解除对该份额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3. 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系合法夫妻,于[结婚日期]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
[作出执行依据的法院名称]于[执行立案日期]立案执行[案号]案,根据[作出执行依据的法院名称]作出的[执行依据文书名称及案号,如“(20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负有向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姓名/单位名称]支付[具体债务内容]的义务。执行程序中,贵院于[查封日期]对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房屋详细地址](以下简称“涉案房产”)进行了查封。
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涉案房产的强制执行措施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中止对属于申请人份额的执行,理由如下:
第一,涉案房产系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的夫妻共同财产。
涉案房产登记在[产权登记人姓名,如被执行人姓名]名下,但该房产系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购买日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购房款主要来源于双方婚后的共同收入(如工资收入、共同经营收益等),或通过夫妻共同贷款购买,该贷款亦由双方婚后共同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涉案房产依法应认定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对该房产享有合法的二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第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所负债务系其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执行依据文书名称]载明的事实,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所负债务是基于其[债务发生原因,如个人投资失败、个人对外借款、个人侵权行为等]所产生。申请人对该笔债务的发生毫不知情,也从未表示过同意,更未曾受益于该债务,该债务的形成和使用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夫妻共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无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该债务应认定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的个人债务,依法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不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
第三,人民法院不应整体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一方个人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不得对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对共有财产的执行,应当在分割共有财产后,仅就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进行执行。”涉案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产权份额属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共有,在未进行财产分割前,人民法院即便可以依法查封,但不得整体处分,更不能直接将申请人合法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用于清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的个人债务。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涉案房产二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不应被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依法应予排除执行。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涉案房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份额,且被执行人的债务系个人债务。贵院对涉案房产的整体执行措施,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中止对涉案房产的强制执行,并确认属于申请人的财产份额,解除对该份额的强制执行。
为此,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本执行异议申请,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全部申请事项,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清单:
1. 结婚证复印件1份
2. 涉案房产产权证复印件1份
3. 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购房款来源)复印件各1份
4. 申请人银行流水(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如有)1份
5. [其他证明债务为个人债务的证据,如有]
此致
[受案法院名称]
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
[日期]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 [姓名/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案由: [受案法院名称]强制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事项:
1. 请求依法中止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名下房产,即位于[房屋详细地址](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2. 请求依法确认涉案房产归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所有,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3. 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于[签订合同日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房屋详细地址]的房产。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已于[付款完成日期]前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共计人民币[金额大写]元。
[作出执行依据的法院名称]于[执行立案日期]立案执行[案号]案,根据[作出执行依据的法院名称]作出的[执行依据文书名称及案号],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负有向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姓名/单位名称]支付[具体债务内容]的义务。执行程序中,贵院于[查封日期]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名下的涉案房产进行了查封。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对涉案房产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贵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程序存在错误,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第一,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购房款。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该合同已于[签订合同日期]签订。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购房款共计[金额大写]元支付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有银行转账凭证、收据等为证。申请人已完整履行了买受人的全部付款义务,且付款日期均在贵院查封之前。
第二,申请人已合法占有涉案房产。
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已将涉案房产交付给申请人占有使用。申请人自[实际入住日期]起,已实际入住该房产,并长期居住至今。在此期间,申请人支付了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等相关费用,并对房屋进行了必要的装修和维护。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占有,进一步证明了其对房屋享有实质性的权利,且占有日期亦在贵院查封之前。
第三,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系非因申请人自身原因。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并履行付款义务后,申请人曾多次催促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然而,因[具体原因,如被执行人拒绝配合、被执行人自身原因导致被限制交易、被执行人失联、当地房管部门政策调整导致办理延误、行政审批手续复杂等]导致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申请人对于未能办理过户登记不存在任何过错,已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
第四,申请人对涉案房产享有的权利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中,申请人完全符合上述规定所列的全部条件:
1. 申请人于[签订合同日期]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该日期在贵院查封涉案房产的[查封日期]之前。
2. 申请人自[实际入住日期]起合法占有涉案房产,该日期在贵院查封涉案房产的[查封日期]之前。
3. 申请人已于[付款完成日期]前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4. 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是由于[具体原因,明确系非因申请人自身原因]所致。
因此,申请人作为涉案房屋的买受人,其对涉案房产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申请人已合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合法占有涉案房产,且未办理过户登记并非申请人自身原因。申请人对涉案房产享有的实体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并足以排除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贵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措施,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本执行异议申请,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全部申请事项,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清单:
1. 《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
2. 购房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复印件若干份
3. 房屋交付证明(交接单、物业费/水电费缴费凭证、装修合同等)复印件若干份
4.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 [其他能够证明非因申请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证据,如催促函、与被执行人沟通记录、房管部门证明等]
此致
[受案法院名称]
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
[日期]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 [姓名/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案由: [受案法院名称]强制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事项:
1. 请求依法中止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名下房产,即位于[房屋详细地址](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的强制腾退执行。
2. 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对涉案房产享有的合法租赁权,并确保该租赁关系在执行程序中不受影响,维持申请人对涉案房产的合法占有使用权直至租赁期满。
3. 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于[租赁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申请人租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房屋详细地址]的房产,租赁期限自[租赁开始日期]至[租赁结束日期],月租金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已按约定支付了租金,并合法占有和使用该房产至今,用于[居住/经营活动,如办公、商业经营等]。
[作出执行依据的法院名称]于[执行立案日期]立案执行[案号]案,根据[作出执行依据的法院名称]作出的[执行依据文书名称及案号],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负有向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姓名/单位名称]支付[具体债务内容]的义务。执行程序中,贵院于[查封日期]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名下的涉案房产进行了查封,并计划对该房产进行强制拍卖和腾退。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对涉案房产享有的合法租赁权应受法律保护,贵院对涉案房产的强制腾退执行措施,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第一,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关系,且签订和履行在先。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于[租赁合同签订日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且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租赁期限,如5年],尚未届满。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提供支付凭证),并自[实际入住/使用日期]起合法占有和使用涉案房产至今。该租赁关系的建立和实际履行均发生在贵院对涉案房产查封之前,也早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产生执行依据所涉债务的时间(如有证据证明)。
第二,涉案房产租赁合同的签订和租赁关系的成立,均无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基于真实的市场交易,租金定价合理,且申请人已实际支付租金并合法占有使用房屋。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毫不知情,亦未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意图通过租赁合同来规避执行。该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虚假租赁或恶意占有等情况,申请人系善意第三人。
第三,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申请人的合法租赁权应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我国法律所确立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尽管涉案房产可能因强制执行而被拍卖或转让,但申请人基于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而享有的租赁权,不应因此受到影响。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无论是通过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取得),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申请人有权继续合法占有和使用涉案房产直至租赁期满。
如果贵院强制腾退涉案房产,将直接剥夺申请人的合法租赁权,导致申请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如重新寻找租赁场所、搬迁费用、停业损失等)和生活/经营困难。这显然与“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相悖,也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申请人符合排除强制腾退执行的法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租赁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房屋或者伪造租赁合同的除外。”
本案中,申请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租金合理,且已实际支付租金并占有房屋,不存在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房屋或者伪造租赁合同的情形。因此,申请人依法享有阻止受让人移交占有租赁房屋的权利,贵院不应强制腾退涉案房产。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关系,且租赁合同签订和履行均在先,不存在恶意串通情形。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申请人对涉案房产的合法租赁权应受法律保护,并足以排除对该房产的强制腾退执行。贵院对涉案房产的强制腾退措施,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本执行异议申请,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全部申请事项,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清单:
1.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
2. 租金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复印件若干份
3. 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 房屋实际占有使用证明(水电费/物业费缴纳凭证、现场照片、邻里证明等)若干份
5. [其他能够证明租赁关系真实、合法、善意的证据,如租赁备案证明等]
此致
[受案法院名称]
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日期]

本内容由MSchen收集整理,如果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删除(点这里联系),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chxzm.com/783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