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审批表
审批表编号: [XX公安局行拘审字[20XX]第XXX号]
呈报单位: [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
案 由: 寻衅滋事
被处罚人基本情况:
姓名:[张三] 性别:男
年龄:[32] 出生日期:[1991年X月X日]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现住址:[XX市XX区XX小区X栋X单元XXX室]
联系电话:[13XXXXXXXXX]
职业:[无业]
文化程度:[初中]
前科情况:[2015年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
案件基本情况:
违法嫌疑人张三于2024年3月15日晚22时许,在XX市XX区“夜魅”酒吧内,因口角纠纷与被害人李四发生冲突。张三酒后情绪激动,在酒吧工作人员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持酒瓶砸向李四头部,致李四头部受伤流血,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并造成酒吧部分财物损失(一桌四椅及若干酒水瓶被打砸损坏,价值约人民币2000元)。期间,张三还对前来处置的派出所民警进行辱骂,阻碍执行公务。经初查,张三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
违法事实及证据:
1. 违法行为描述:
2024年3月15日晚22时15分左右,违法嫌疑人张三在XX市XX区XX路“夜魅”酒吧消费时,与被害人李四(男,30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因琐事发生口角。据酒吧监控录像显示,张三情绪激动,先是掀翻了两人所在的酒桌,随后拾起桌上的空酒瓶向李四头部猛砸,致李四头部当场血流不止。酒吧负责人王某(男,45岁)及其工作人员上前制止,但张三不听劝阻,继续对酒吧设施进行打砸,并对劝阻人员进行言语威胁。当XX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时,张三仍未停止其寻衅滋事行为,并对民警进行辱骂,企图冲卡离开现场,对民警的正常执法造成一定阻碍。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 主要证据:
- 被害人陈述: 李四的询问笔录,详细描述了张三对其施暴过程及受伤情况。
- 证人证言:
- 酒吧负责人王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张三寻衅滋事、打砸财物及辱骂民警的事实。
- 酒吧服务员赵某、钱某的询问笔录,印证王某的证言。
- 在场顾客孙某、周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张三施暴及扰乱公共秩序的事实。
- 视听资料: 案发酒吧内部及外部监控录像,清晰记录了张三殴打李四、打砸财物、阻碍民警执法的全过程。
- 鉴定意见: 经XX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对李四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轻微伤。对酒吧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由XX市物价局指定评估机构出具),确认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
- 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记录了案发现场被损坏的酒桌、椅子、酒瓶碎屑以及血迹分布情况。
- 抓获经过: 抓捕报告,记录了民警到达现场后制止张三并将其带回派出所审查的经过。
- 嫌疑人供述: 张三的询问笔录,其对酒后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打砸财物及辱骂民警的部分事实供认不讳,但对部分细节有所辩解,不影响主要事实认定。
拟处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以及综合考虑张三酒后滋事,情节恶劣,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及较大财物损失,并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社会影响较差,决定对违法嫌疑人张三处以 行政拘留十五日 的处罚。
提请拘留理由:
张三酒后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情节严重。在民警到场处置时仍不思悔改,辱骂民警,阻碍执法。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效惩戒违法行为人,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张三实施行政拘留是必要且适当的。经查,其曾有违法前科,表明其主观恶性较深,有再次违法犯罪的可能,故依法对其进行行政拘留,以儆效尤。
承办人意见:
经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认为违法嫌疑人张三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拟处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承办人:[李警官]
警号:[XXXXXX]
日期:[2024年3月16日]
法制部门审核意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对违法嫌疑人张三的拟处罚意见适当,建议批准。
审核人:[王主任]
日期:[2024年3月16日]
审批领导意见:
同意法制部门审核意见,批准对张三实施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审批领导:[陈局长]
日期:[2024年3月16日]
提请批准逮捕书
提请机关: [XX市公安局XX分局]
文号: [XX公(刑)请捕字[20XX]第XXX号]
受理检察院: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姓名:[李四] 性别:男
年龄:[28] 出生日期:[1996年X月X日]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现住址:[XX市XX区某小区X栋X单元XXX室]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已暂停党籍)
文化程度:本科 职业:某科技公司工程师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3月10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犯罪事实:
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四伙同他人在2023年7月至2024年2月期间,通过搭建虚假投资平台“财富通达”,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多名被害人进行投资。
1. 犯罪团伙的形成与分工: 自2023年6月起,犯罪嫌疑人李四与王某(已另案处理)、赵某(在逃)等人共谋,决定利用网络虚假投资项目实施诈骗。李四主要负责技术支持和平台维护,包括搭建“财富通达”APP和网站,确保其能够模拟真实的投资交易界面,并能够随意篡改后台数据以制造虚假盈利假象。王某负责组建推广团队,通过社交媒体、网络直播等方式广泛发布虚假投资信息,赵某则负责资金的转移和洗白。
2. 作案手段与过程: 犯罪团伙首先通过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精准筛选有投资意向的受害人。随后,由推广人员(俗称“业务员”,大部分为李四招募并培训)冒充投资顾问,利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添加受害人为好友,通过日常聊天建立信任。在获取受害人信任后,便诱导受害人下载并注册“财富通达”APP。初期,平台会通过后台操控让受害人小额投资并成功提现,以此进一步打消受害人的疑虑。待受害人投入大额资金后,平台便会通过后台修改数据,显示受害人投资亏损,或以系统维护、账户异常等理由拒绝提现,最终将受害人的资金非法占有。
3. 主要犯罪事实:
被害人陈某(男,45岁,XX市居民):于2023年8月被业务员“小李”(真实身份待查,由李四培训)诱骗,先后投入人民币30万元至“财富通达”平台,于2023年11月平台无法提现,损失全部投资。
被害人张某(女,52岁,XX市居民):于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间,累计投入人民币25万元,后因平台提示投资失败,资金无法取出。
被害人王某(男,38岁,XX市居民):于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间,分多次投入人民币15万元,最终账户资金被清零。
经初步统计,截至案发,该犯罪团伙已诱骗全国各地被害人20余名,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300余万元。其中,有明确证据指向李四参与技术搭建和维护,并利用其专业知识确保诈骗平台的稳定运行,多次通过后台协助修改数据,制造虚假交易记录。
提请逮捕理由:
本案犯罪嫌疑人李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1.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被害人陈某、张某、王某等多人的报案材料及详细陈述,证实了被诈骗的事实和经过。
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平台注册信息等电子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资金流向和信息流向证据链,指向李四所搭建和维护的虚假投资平台。
对嫌疑人李四的询问笔录及对同案犯王某的审讯笔录(部分),李四对参与搭建诈骗平台和提供技术支持、后台数据修改等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了犯罪团伙的部分运作细节。
对“财富通达”APP和网站的技术鉴定报告,证明该平台系虚假交易平台,不具备真实投资功能,且具有后台修改数据的功能。
银行流水对账单显示,受害人资金最终流入与该团伙成员相关的多个银行账户,并经多级账户流转后被取现或转走。
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李四实施了诈骗犯罪。
-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涉案金额高达300余万元,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逮捕的量刑条件。 -
有逮捕必要:
-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李四是犯罪团伙的技术核心,掌握大量后台数据和犯罪细节。如不予逮捕,其极有可能利用其技术优势和专业知识,通过远程操作等方式,毁灭、伪造关键电子证据,或通过通讯工具与在逃同案犯赵某及其他未归案的团伙成员进行串供,干扰侦查取证工作,妨碍案件的顺利侦破。
-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李四文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其对犯罪行为已形成惯性,如不及时逮捕,存在继续利用网络技术手段从事类似诈骗活动的重大风险,对社会公众利益构成严重威胁。
- 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 本案涉及地域广,受害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利,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李四予以逮捕,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安定。
- 本案侦查工作需要: 犯罪嫌疑人李四部分供述仍有保留,且部分涉案资金去向尚未完全查清,尚有其他同案犯在逃。为进一步深挖余罪,固定证据,追缴赃款,并追捕在逃嫌疑人,亟需对李四继续羁押,以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予以逮捕:(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三)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四)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五)吸毒、卖淫、赌博、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六)具有其他社会危险性的。”之规定。
请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四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有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继续实施犯罪等社会危险性,符合逮捕条件。
为维护法律尊严,打击犯罪,提请贵院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四。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XX市公安局XX分局](盖章)
[2024年3月14日]
附:
1. 呈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两份;
2. 案卷材料共XX卷XX册;
3. 刑事拘留证复印件;
4. 户籍证明;
5. 羁押必要性审查材料。
呈请延长刑事拘留期限报告书
呈请机关: [XX市公安局XX分局]
文号: [XX公(刑)延拘报字[20XX]第XXX号]
受理检察院: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呈请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姓名:[王五] 性别:男
年龄:[40] 出生日期:[1984年X月X日]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现住址:[XX市XX区某商务大厦X楼XXX室]
民族:汉族 政治面貌:群众
文化程度:高中 职业: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4年3月5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本次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日期:[2024年4月4日]。
案件基本情况:
本局于2023年10月15日接到多名群众举报,称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王五)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初查,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犯罪嫌疑人王五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经前期侦查,查明王五及其公司自2022年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设立“项目投资部”,以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名义,承诺年化10%至20%不等的高额回报,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募集资金。截至案发,已向200余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累计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部分资金被用于归还旧债、公司运营,但有大量资金去向不明,存在被个人挥霍、转移的重大嫌疑。
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自2024年3月5日对王五刑事拘留以来,我局侦查部门全力以赴开展侦查工作。
1. 已完成的工作:
对犯罪嫌疑人王五进行了多次讯问,其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部分事实供认不讳,但对具体资金去向、个人获利、同案犯参与情况等关键细节避重就轻,拒不配合。
对150余名受害人制作了详细询问笔录,收集了大量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宣传材料等书证。
依法扣押了该公司账册、财务凭证、服务器数据等涉案物品。
调取了王五及其公司的银行账户流水、工商登记资料等,对资金往来进行了初步分析。初步查明部分资金流向了关联公司和个人账户。
冻结了涉案公司账户及王五个人账户内部分资金约500万元人民币。
2. 存在的问题及延长拘留期限的理由:
本案系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资金链条复杂,跨区域作案,侦查工作面临较大困难:
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 除王五外,尚有公司多名高管及业务骨干(如财务总监张某、销售经理赵某)涉嫌同案犯罪,目前部分人员仍在逃,部分人员已取保候审,对王五的讯问仍需围绕其上下线及同案犯情况进行深入突破。
资金流向复杂,取证难度大: 涉案资金流向涉及多家关联公司、多个个人银行账户,且部分资金已通过虚拟货币、地下钱庄等方式进行转移和洗白,导致资金去向难以追踪。需要进一步进行专业的资金审计,并协调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更多交易数据,耗时较长。
电子证据量大,分析工作艰巨: 已扣押的服务器、电脑、手机中存有海量电子数据,包括投资人信息、宣传资料、内部会议记录、聊天记录等,需要进行专业的数据恢复、分析和鉴定,以还原犯罪全貌和固定关键证据。此项工作预计需要至少一个月时间。
仍有关键证据尚未获取: 部分关键证人位于外省,需要跨区域进行调查取证。此外,部分涉案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仍在核查中,需要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车管所等机构调取资料,以便追缴涉案赃款赃物。
犯罪嫌疑人拒不配合: 王五对部分核心犯罪事实仍拒绝供述,其拒不配合的态度给侦查工作带来巨大阻碍,需要更长时间的羁押审查以争取其彻底交代。
综上所述,本案侦查工作尚处于关键阶段,现有侦查期限不足以查清全部犯罪事实,收集完整证据,追缴全部赃款,且犯罪嫌疑人王五拒不配合,有继续隐瞒重要事实和证据的可能。如不及时延长拘留期限,将严重影响案件的侦破和后续起诉工作。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对被拘留的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延长拘留期限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之规定。
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拘留有关问题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本案属于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侦查的情况,符合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条件。
请求:
综上,为深入侦查,查清犯罪事实,固定证据,追捕在逃嫌疑人,特呈请贵院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王五的刑事拘留期限 三十日,即自[2024年4月5日]至[2024年5月4日]。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XX市公安局XX分局](盖章)
[2024年4月3日]
附:
1. 呈请延长刑事拘留期限报告书一式两份;
2. 侦查工作进展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3. 刑事拘留证复印件。

本内容由MSchen收集整理,如果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删除(点这里联系),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chxzm.com/783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