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本一
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具体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某市生态环境局
住所地:[具体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原审被告:某市生态环境局
再审请求:
1. 撤销[省份]高级人民法院(20XX)[省高法字号]行政终字第[数字]号行政判决书,以及[市级]中级人民法院(20XX)[中法字号]行政初字第[数字]号行政判决书;
2. 撤销被申请人某市生态环境局于20XX年X月X日作出的[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3. 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本申请符合以下情形:
1.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一家从事环保技术研发及应用的企业。20XX年X月X日,被申请人某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并于同日出具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申请人存在废气超标排放行为,要求限期改正。随后,被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作出了[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人民币[金额]元,并责令停产整治。
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市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中法字号]行政初字第[数字]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省份]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省高法字号]行政终字第[数字]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人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严重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排放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偏差。
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主要依据是被申请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于20XX年X月X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然而,该《检测报告》所采用的采样和检测方法,未能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存在采样点位选取不当、采样时间不具代表性等问题,导致检测结果不能真实反映申请人生产经营期间的实际排放状况。更重要的是,原审法院在判断“超标排放”时,错误地适用了被申请人内部制定的某项地方性标准,而该地方性标准与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存在冲突,且其制定程序和内容合法性存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及相关规定,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应遵循上位法原则,不得擅自加重企业负担或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本案中,原审法院未能对该地方标准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直接采信其作为认定超标的依据,明显构成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在此前行政复议及诉讼过程中,已多次就该地方标准的适用提出异议,但均未得到充分回应和审查,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认定事实。
在原审诉讼程序终结后,申请人为证明其已积极履行环保责任并确保达标排放,委托了另一家具有CMA资质的独立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于20XX年X月X日至X月X日期间,对同一排放口进行了连续多批次的废气排放监测。该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监测技术规范进行了采样、检测和数据分析,并于20XX年X月X日出具了《环境监测报告》(编号:[新报告文号])。该新证据明确显示,在正常生产工况下,申请人企业的废气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均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这份新的监测报告,以其更高的科学性、严谨性和代表性,充分证明了被申请人此前采信的《检测报告》存在重大缺陷,其检测结果并不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申请人的实际排放情况,进而导致原审判决据以认定“超标排放”这一基本事实缺乏确凿证据支持。
此外,申请人还获得了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内部工作交流的录音资料,其中涉及对当时执法过程及证据采信标准的一些讨论,可以间接佐证当时执法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和不严谨之处。虽然不直接构成“违法”,但结合新证据,足以说明原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存在可商榷之处。这些新证据是原审法院未曾审查的,且其内容与原审判决的关键事实认定存在直接冲突,足以推翻原判决关于申请人存在违法超标排放行为的认定。
三、原审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不充分,未能体现实质性审查原则。
原审法院在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能全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尤其是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方面存在不足。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申请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未能进行充分听取和核实,也未对申请人提供的部分初步证据(如生产记录、设备运行参数等)进行深入调查。原审法院仅依赖被申请人单方提供的证据,未能启动必要的调查程序,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片面性,进而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对法律法规的适用存在明显错误,且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出现,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恳请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省份]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名)
20XX年X月X日
附:
1. 《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副本[份数]份;
2. [省份]高级人民法院(20XX)[省高法字号]行政终字第[数字]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3. [市级]中级人民法院(20XX)[中法字号]行政初字第[数字]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4. 新证据:《环境监测报告》(编号:[新报告文号])原件及复印件;
5. 其他证据材料清单。
样本二
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男/女],民族:[民族],出生年月:[年月]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址:[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某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具体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市长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原审被告:某市人民政府
再审请求:
1. 撤销[省份]高级人民法院(20XX)[省高法字号]行政终字第[数字]号行政判决书,以及[市级]中级人民法院(20XX)[中法字号]行政初字第[数字]号行政判决书;
2. 撤销被申请人某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X月X日作出的[文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3. 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本申请符合以下情形:
1. 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2. 原判决、裁定遗漏了诉讼请求的;
3. 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某村村民,在[具体区域]拥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20XX年X月X日,被申请人某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文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所在区域实施征收。此后,被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向申请人作出了[文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决定对申请人的房屋面积、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申请人认为该补偿决定补偿标准过低,严重低于市场价值,且未充分考虑申请人及其家人的安置需求和居住权益,遂依法向[市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中法字号]行政初字第[数字]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省份]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省高法字号]行政终字第[数字]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人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程序均存在严重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对申请人合法补偿权益的认定存在严重偏差。
原审判决对申请人房屋的面积、性质及附属设施的价值认定,主要依据是被申请人委托的某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然而,该评估报告存在以下重大瑕疵,导致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合法有效证据:
1. 评估基准日不当:评估报告的基准日设定在征收决定发布之前,未能充分反映征收决定发布后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变化,导致评估结果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
2. 评估方法错误且未充分披露:评估报告在具体评估过程中,未能采用征收法规规定的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多种评估方法进行综合评定,且未对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参数设定进行充分披露和解释,透明度不足,无法接受司法审查。
3. 对附属物及装修价值评估遗漏或低估:评估报告中对申请人房屋的合法扩建部分、特殊装修(如地暖、中央空调等)、院落硬化、自建生产生活设施(如小型养殖棚、种植园)等未进行充分评估或直接遗漏,严重低估了申请人的实际损失。原审判决对此未经核实,直接采信评估报告的结论,构成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原判决、裁定遗漏了诉讼请求,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
在原审诉讼中,申请人明确提出了除房屋本身补偿外的多项请求,包括:
1. 安置房差价补偿请求:申请人选择货币补偿,但要求被申请人根据安置房的市场价格与货币补偿标准之间的差额进行补偿,以确保申请人能够购买到同等面积、区位的安置房。
2.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请求:申请人的房屋同时作为其小规模个体经营场所,征收导致申请人停产停业,申请人依法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
3. 过渡期安置费用请求:申请人因征收需要异地过渡,明确请求被申请人按照合理标准支付过渡期安置费用,直至补偿安置完成。
然而,一审、二审判决均未对上述请求进行任何实体审理或在判决书中予以回应,仅仅以“驳回诉讼请求”一言带过,明显构成遗漏诉讼请求。这不仅剥夺了申请人应有的诉讼权利,也使得相关争议未得到解决,严重影响了判决的完整性和公正性。
三、原审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1. 未依法通知鉴定机构出庭接受质询:申请人在原审中多次申请评估机构相关人员出庭,就评估报告中的专业问题、评估依据、评估方法等接受质询,但原审法院未予准许。导致申请人无法有效对关键证据进行质证,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
2. 未依申请进行现场勘验或调查核实:申请人多次请求原审法院对被征收房屋的实际状况、附属设施、装修情况等进行现场勘验,或对评估报告中涉及的关键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以查明真相。但原审法院均未启动相关程序,仅凭书面证据进行判断,导致事实认定脱离实际。
3. 庭审笔录与实际庭审过程存在出入:在庭审结束后,申请人发现庭审笔录中遗漏了其在庭审中提出的部分关键事实和法律意见,申请人要求补正,但未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可能影响上级法院对案情的回溯和理解。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遗漏了申请人的多项合法诉讼请求,且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这些错误均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恳请贵院依法撤销原判,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此致
[省份]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姓名](签名/捺印)
20XX年X月X日
附:
1. 《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副本[份数]份;
2. [省份]高级人民法院(20XX)[省高法字号]行政终字第[数字]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3. [市级]中级人民法院(20XX)[中法字号]行政初字第[数字]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4. 相关证据材料清单(如原征收补偿决定、评估报告复印件、申请人关于诉讼请求的原始提交材料、评估异议书等)。
样本三
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男/女],民族:[民族],出生年月:[年月]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址:[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具体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原审被告: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再审请求:
1. 撤销[省份]高级人民法院(20XX)[省高法字号]行政终字第[数字]号行政判决书,以及[市级]中级人民法院(20XX)[中法字号]行政初字第[数字]号行政判决书;
2. 撤销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XX年X月X日作出的[文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确认该告知书违法;
3.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申请公开的[具体信息内容]信息;
4. 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本申请符合以下情形:
1. 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2. 原判决、裁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未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
3. 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X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某区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土地批复文件以及相关规划调整文件”等信息。被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作出了[文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以“涉及商业秘密”和“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全部信息。
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依法向[市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中法字号]行政初字第[数字]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省份]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省高法字号]行政终字第[数字]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人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程序均存在严重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对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理由的合法性审查不充分。
原审法院判决支持被申请人以“涉及商业秘密”和“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但对被申请人主张的上述理由并未进行实质性审查,且缺乏充分证据支撑。
1. 关于“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所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其已依法征求第三方(如土地受让人)意见的证据,也未提供第三方明确表示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并同意不予公开的证据。原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单方声明,即认定所涉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缺乏基本事实证据证明。且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属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公共管理行为,其主要内容如土地面积、成交价格、容积率、用途等,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一般不应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2. 关于“个人隐私”:被申请人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但未明确指出具体涉及何种个人隐私信息,也未举证证明公开该信息会构成对特定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不当侵害。政府信息公开强调可分离原则,即使部分内容涉及个人隐私,也应在技术上进行处理后公开其余部分。原审判决对被申请人“一刀切”的不予公开决定未予纠正,且未要求被申请人对所涉信息进行甄别和分离,同样缺乏证据支撑。
二、原判决、裁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未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采信了被申请人提交的一份《内部情况说明》和一份《会议纪要》,以此作为认定信息不予公开合法性的依据。然而:
1. 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在庭审中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了强烈质疑,但原审法院并未就这些证据组织充分的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内部情况说明》并非原始证据,也未加盖公章,其证明力存疑;《会议纪要》仅为内部讨论意见,不具有对外公示的法律效力,且并未具体说明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详细依据。
2. 未经法院调查核实:申请人多次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声称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实地调查或向第三方(如涉及的企业、个人)进行核实,以查明信息是否确实属于不予公开的法定情形。但原审法院未依申请启动调查程序,仅凭被申请人单方提供的未经有效质证的证据作出判断,使得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未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1. 未充分履行释明义务: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向申请人释明其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和权利,导致申请人未能全面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
2. 庭审笔录与实际庭审过程不符:在庭审笔录中,申请人发现其代理律师就证据合法性、商业秘密认定标准等方面的重要质询意见未被完整记录,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异议,但未得到及时纠正,可能影响上级法院对案件审理过程的全面了解。
3. 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予充分审查:申请人曾提交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类似案例判决作为证据,以证明国有土地出让信息应予公开,但原审法院在判决中对此未予充分说理和采纳,未能体现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要求。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其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未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且在审理程序中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违法情形。这些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利,也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宗旨。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恳请贵院依法撤销原判,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此致
[省份]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姓名](签名/捺印)
20XX年X月X日
附:
1. 《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副本[份数]份;
2. [省份]高级人民法院(20XX)[省高法字号]行政终字第[数字]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3. [市级]中级人民法院(20XX)[中法字号]行政初字第[数字]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4.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不予公开告知书复印件;
5.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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