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申请书范文一:民事案件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抗诉人:王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原审案号及裁判文书:
(20XX)鄂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
(20XX)鄂XXX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
请求事项:
请求湖北省XX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20XX)鄂XXX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撤销原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抗诉人王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鄂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驳回了申请人关于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鄂XXX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甚至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申请人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申请人房屋所在小区被政府规划征收,相关部门已明确该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已启动征收程序。申请人在一审和二审中均提交了由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XX小区房屋征收情况的说明》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确指出该房屋已列入征收范围,且因历史遗留问题,该房屋的原始产权证件在征收前无法补办,更无法进行交易过户。然而,一审法院在判决中,仅仅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和王某坚持履行合同的意愿,机械地判决继续履行。二审法院在审理中也未能充分审查上述关键证据,径直维持原判,认为“产权登记问题不影响合同效力及履行”。
事实上,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核心义务之一,且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当房屋因政策性征收而客观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时,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可能,亦无实际意义。原审法院在缺乏证据证明能够实际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强行判决继续履行,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未充分考量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房屋所在小区被政府规划征收,且导致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过户,这显然属于合同签订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且不属于一般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对于申请人而言,不仅意味着无法完成合同目的——即将房屋过户给王某,而且还可能面临未来征收补偿安置款项的归属争议,显失公平。
原审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情势变更抗辩未予采纳,也未在判决中进行详细说理,仅以“合同约定”为由简单驳回,是适用法律错误,未充分适用民法典的情势变更原则,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正。申请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合理赔偿,是基于客观情势变更,而非申请人单方违约,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构成违约并驳回其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法律适用。
三、原审判决审理程序可能存在瑕疵,未尽到全面审查义务。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多次提交书面材料和口头陈述,强调房屋产权过户的客观障碍及情势变更的适用问题,但二审法院在庭审中对此关注不足,审理笔录中也未能充分体现申请人的关键抗辩理由。判决书说理部分对申请人提出的核心抗辩理由避而不谈或一笔带过,未能给出充分的解释和论证。这种审理方式可能导致对案件关键事实的遗漏审查,未能全面听取和审查当事人的合理主张,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或第四项规定的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
综上所述,原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可能存在审理程序瑕疵,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对本案依法提出抗诉,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
此致
湖北省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张某
(签字并按手印)
二〇XX年X月X日
抗诉申请书范文二:刑事案件
申请人:林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目前羁押于XX市看守所。
(代其申请人:张律师,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抗诉人:无(本案为刑事被告人申请抗诉)
原审案号及裁判文书:
(20XX)京XX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
(20XX)京XXXX刑终XXX号刑事裁定书
请求事项:
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20XX)京XXXX刑终XXX号刑事裁定书提出抗诉,撤销原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以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林某因涉嫌盗窃罪一案,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京XX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认定申请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京XXXX刑终XX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二审裁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畸重及审判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本案认定申请人盗窃了价值人民币五万元的电子设备,主要依据是被害人陈述和部分间接证据。
1. 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存疑: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前后矛盾,在公安机关的首次笔录中,其声称被盗财物价值约三万元,但在后续的补充笔录和法庭陈述中,将价值提高至五万元,且未能提供充分的购买凭证和估价报告来支撑其主张。这些矛盾点在庭审中并未得到合理排除,却被原审法院直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2. 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本案缺乏直接证据证明申请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公安机关提取的现场指纹与申请人不符,监控录像也仅能模糊显示一个背影,无法清晰辨认出是申请人。现有证据中,所谓的“销赃”线索,也仅仅是申请人与一名二手交易商的普通聊天记录,并未涉及具体物品和交易金额,且该二手交易商在庭审中否认与申请人进行过任何非法交易。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申请人构成盗窃罪,属于在没有充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仅凭推测和部分有疑点的间接证据定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以及“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二、原审判决、裁定对关键证据未依法进行质证和采信,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曾对申请人的住所进行搜查,但搜查笔录中并未列明搜查证的编号,且搜查过程无见证人在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搜查程序的规定。申请人及其辩护人多次在庭审中提出该证据的合法性异议,请求法院排除该证据,但一审、二审法院均未对该异议进行充分审查,也未在裁判文书中对此作出解释,径行采信了从申请人住所搜查出的与本案无关的物品作为补强证据,显然属于程序违法,且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不严。
三、量刑畸重,未充分考虑申请人的从犯地位和悔罪表现。
即使认定申请人有罪,原审判决量刑三年有期徒刑也显失公平。本案中,另有同案犯赵某,经查证其才是主犯,且涉案金额远超申请人,但赵某因主动投案并有立功表现,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而申请人在本案中,无论是从犯罪行为的参与度、主观恶性还是赃物的实际控制来看,其作用均远小于赵某,甚至可能被赵某诱骗参与。申请人在庭审中多次表达悔意,并积极配合调查。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申请人可能存在的从犯地位以及其悔罪表现,对其判处与主犯刑期接近甚至更重的刑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中主从犯区分量刑的原则,属于量刑畸重。
四、审判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损害了申请人的辩护权。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未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仅以书面审理方式作出裁定,剥夺了申请人及其辩护人当庭辩论、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虽然法律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但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畸重等重大争议,涉及申请人的重大人身自由,理应开庭审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二审法院的径行裁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辩护权和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审判程序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和瑕疵,直接导致申请人被错误定罪和量刑,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对本案依法提出抗诉,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以纠正错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林某
(由代为申请人张律师代笔并代为签字)
代为申请人:张律师
(签字并盖章)
二〇XX年X月X日
抗诉申请书范文三:行政案件
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孙律师,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抗诉人:XX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局长。
原审案号及裁判文书:
(20XX)赣XXXX行初XXX号行政判决书
(20XX)赣XXXX行终XXX号行政裁定书
请求事项:
请求江西省XX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20XX)赣XXXX行终XXX号行政裁定书提出抗诉,撤销原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公司因不服被申请抗诉人XX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XX市综执罚字[20XX]第XXX号),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赣XXXX行初XXX号行政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赣XXXX行终XXX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裁定认定被申请抗诉人行政行为合法合规,但其主要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
本案中,XX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理由是申请人擅自搭建违法建筑,违反了《XX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1. 违法建筑认定缺乏法定程序和有效证据:被申请抗诉人认定申请人搭建的雨棚属于“违法建筑”,依据是其自行拍摄的几张照片和一份内部《情况说明》。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认定“违法建筑”需要经过现场勘验、测量、听证、调查取证等一系列严格的法定程序,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测绘报告或鉴定意见。被申请抗诉人并未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或认定书,其内部《情况说明》和照片不足以作为认定违法建筑的充分依据。原审法院仅凭被申请抗诉人提供的上述简陋证据,便认定行政行为事实清楚,显然是认定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2. 处罚依据与事实不符:被申请抗诉人引用的《XX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主要是针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申请人搭建的雨棚,是在其自有经营场所内,用于遮阳避雨,且未超出其合法经营范围,未占用公共空间,也未对市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被申请抗诉人未举证证明该雨棚如何违反了市容管理规定,原审判决也未对此进行深入审查和论证,仅机械采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导致适用法律与事实不符。
二、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未能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被申请抗诉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剥夺了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虽然行政机关声称已送达,但提供的送达回证上签收人并非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签收字迹模糊,无法确认送达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程序违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情形。
原审判决和裁定未对被申请抗诉人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也未就送达是否合法进行认定,径直认为程序合法,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未能有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未能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未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仅以书面审查方式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对上诉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无需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然而,本案中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行政程序违法等重大争议,申请人在上诉状中已明确指出原审判决的诸多错误,并请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二审法院未予开庭,直接书面裁定维持,剥夺了申请人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本案,对(20XX)赣XXXX行终XXX号行政裁定书提出抗诉,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
此致
江西省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公司
(盖章)
二〇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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