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三,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申请人:XX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四,职务:总经理,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层,联系电话:010-XXXXXXXX。
申请事项:
1.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5,000元(每月5,000元)。
2.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3,000元。
3.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人民币4,500元。
4.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拖欠工资产生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500元。
5.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月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其中基本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3,000元),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
在职期间,申请人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表现良好。然而,自2023年3月起,被申请人开始无故拖欠申请人部分工资。具体为:2023年3月份工资仅发放了3,000元,尚拖欠5,000元;2023年4月份工资仅发放了3,000元,尚拖欠5,000元;2023年5月份工资未予发放,拖欠8,000元。截至2023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共计拖欠申请人正常工资18,000元(其中基本工资15,000元,绩效工资3,000元)。
此外,根据公司排班表及考勤记录显示,申请人在2023年3月8日(妇女节)、2023年4月5日(清明节)、2023年5月1日(劳动节)均正常出勤加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申请人在这三个法定节假日加班共3天,每天工资按8,000元/月折算约为367.8元/天,应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367.8元/天 × 3天 × 300% = 3,310.2元。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上述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根据考勤记录,申请人在2023年3月、4月、5月期间,每月均存在大量延长工作时间(即工作日晚间或周末)加班的情况。经统计,平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时长约为40小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考虑到被申请人从未安排补休,且多数延长工作时间为工作日晚间加班,按月工资8,000元,日工资约为367.8元,小时工资约为45.97元。每月平均加班40小时,按1.5倍计算,每月应得加班工资为45.97元/小时 × 40小时 × 1.5 = 2,758.2元。三个月合计为8,274.6元。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上述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
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协商,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加班费,但被申请人均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拒绝支付或推诿拖延。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鉴于被申请人长期拖欠工资,申请人已于2023年6月5日向被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请人工作年限为1年5个月(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5日),应获得2个月的经济补偿。按月工资8,000元计算,应得经济补偿为16,000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清单:
1. 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2. 银行工资流水(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复印件一份。
3. 公司考勤记录(2023年3月至2023年5月)复印件一份。
4. 与公司负责人沟通录音(光盘)一份。
5.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6.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此致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三
日期:2023年6月10日
申请人:李小明,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被申请人:XX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大明,职务:董事长,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联系电话:021-XXXXXXXX。
申请事项:
1.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00,000元。
2.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通知金人民币20,000元。
3.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5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0,000元。
4.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5. 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20,000元,每月25日发放上月工资。在职期间,申请人工作勤恳,业绩突出,多次获得公司嘉奖,从未有过任何违纪行为。
然而,在2024年4月15日,被申请人突然以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岗位撤销为由,向申请人口头宣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申请人立即办理离职手续。申请人当场表示异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书面解除通知并说明具体理由,但被申请人拒绝提供,并单方停止了申请人的工作权限,强制申请人离职。被申请人并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申请人,也未向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情形并履行相应程序。被申请人以“组织架构调整、岗位撤销”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若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则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属于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则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被申请人既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申请人,也未支付代通知金,更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其解除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或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单方口头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且未提供合法有效的书面解除依据,亦未说明具体详细的客观情况变化或裁员理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年限为4年9个月(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4月15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此,申请人应获得5个月的经济补偿。按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0,000元/月计算,经济补偿金应为5个月 × 20,000元/月 = 100,000元。
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赔偿金,即100,000元 × 2 = 200,000元。
同时,被申请人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即20,000元。
此外,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5日强制解除劳动合同,但仅支付了2024年3月份工资,尚欠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5日期间的工资,按20,000元/月计算,应支付10,000元。
被申请人还未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亦未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严重影响了申请人再就业和社保权益的衔接。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证据清单:
1. 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2. 银行工资流水(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复印件一份。
3. 公司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状复印件(证明工作表现)一份。
4. 与公司HR或上级沟通录音(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一份。
5. 工作证/门禁卡/工牌复印件一份。
6.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此致
上海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李小明
日期:2024年4月20日
申请人:王芳,女,199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158XXXXXXXX。
被申请人: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赵刚,职务:执行董事,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0571-XXXXXXXX。
申请事项:
1. 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60,000元(按每月工资5,000元计算,双倍工资差额为5,000元/月 × 12个月)。
3. 裁决被申请人补缴自2023年1月起至2024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滞纳金。
4.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500元。
5.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6.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运营专员一职。入职时,双方仅口头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5,000元,每月10日发放。被申请人承诺会在试用期结束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但迟迟未予办理。
在职期间,申请人服从被申请人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运营工作,按时上下班,接受绩效考核,其工作内容、时间、地点及报酬支付方式均符合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然而,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曾多次口头催促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但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声称公司正在办理相关资质,或财务部门流程复杂,一直拖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于2023年1月1日入职,直至2024年3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长达15个月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自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共12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按月工资5,000元计算,二倍工资差额为每月5,000元,合计为5,000元/月 × 12个月 = 60,000元。
此外,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也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被申请人拒绝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侵犯了申请人的社会保障权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自2023年1月起至2024年3月期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及相应滞纳金。
鉴于被申请人长期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规定,于2024年3月31日被迫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1年3个月(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此,申请人应获得1.5个月的经济补偿。按月工资5,000元计算,经济补偿金应为1.5个月 × 5,000元/月 = 7,500元。
同时,被申请人还未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影响申请人后续办理失业登记和再就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清单:
1. 银行工资流水(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复印件一份。
2. 与公司领导/HR的微信聊天记录(催促签订合同、缴纳社保内容)截图打印件一份。
3. 工作证/工牌/考勤记录复印件(证明工作关系)一份。
4.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5.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 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作安排、业务往来邮件等。
此致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王芳
日期:2024年4月5日

本内容由MSchen收集整理,如果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删除(点这里联系),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chxzm.com/78447.html